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原则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原则是什么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
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事先确定发行价格。该种目的的发行通常对发行对象有特定的要求除了能带来资金外往往还能带来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上下游业务等因此《实施细则》允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名单、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数量体现了公司自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实施细则》规定此类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以上这既符合长期战略投资的本意又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认购股票后可在短期内抛售获利而引发的不公平现象。
对于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采取竞价方式定价。发行人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资金对发行对象没有限制发行对象属于财务型投资者。在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为使发行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使发行价格贴近公司投资价值《实施细则》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
股票定价方式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固定价格
证券市场建立以前,我国公司股票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即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定价。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发行价格改革,曾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当时由于股票市场规模太小,股票供给与需求极不平衡,股票发行定价往往较高,只有四家公司试点,以后没有再使用。
第二阶段 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
证券法实施以前(1996—1999年),新股发行定价使用的是相对固定市盈率的定价方法,新股的发行价格根据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水平来确定,在此期间,由于股票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均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脱节,造成股票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新股上市当天有50~250%的涨幅,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由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利差,使新股风险加大,新股一进入二级市场市盈率就较高,持股风险加大。
第三阶段 累积投标定价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后确定,表明我国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上,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此后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协商定价时,机构投资者也要参与定价。当然这种定价也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新股发行定价可以超出发行价格区间,但是超出量的界限并没有明确。在市场运行中,创新出累计投标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2001年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明确了累计投标定价方式。
第四阶段 控制市盈率定价
2001年下半年,股市大幅下挫,几乎所有按市场定价发行的新股都跌破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使投资者承担了高价发行的巨大风险。
管理层也注意到市场化发行的种种弊端,于是在2001年下半年,在首发新股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做法。与原有传统的市盈率定价方式相比,新方法在两个方面作出了调整:一是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幅度约为10%;二是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券商和发行人只能在严格的市盈率区间内,通过累积投标询价,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因此也可称其为“半市场化”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从发行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看,首次公开发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18倍左右。
有关竞价制度的要点:
一是严格贯彻价高者得的原则价格是第一优先考虑的要素;
二是扩大询价范围确保充分竞争防止询价范围小、容易被操纵的现象;
三是认购报价过程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竞价结束前泄露认购报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