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和分时战法研究(2)
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以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和分时战法研究(2)相关信息,希望你喜欢。)
2.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3.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以以上三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上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在符合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 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非 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债权人收到非现金资产时,应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债权人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也应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1、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
债务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 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但在这项业务中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2、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3、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应按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处理;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收到的相关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 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其他企业
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其他情况
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应当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 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未提取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京戏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天早上9:15——9:25分是早盘集合竞价时间,这个竞价时间有个规则,这里和9:30以后的交易有所不同,9点半以后的交易是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但集合竞价这段时间内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数量优先,问题就出在这里,谁的数量大谁优先成交,计算机据此原则撮合竞价,数量最大的优先成交,其成交价就是开盘价。
上面这段话不知大家读明白没有,直白点,就是集合竞价时谁参与筹码多谁就能决定开盘价,谁有的筹码多呢?那不就是主力、机构和庄家吗。举个例子,某股主力有两个账户A和B,只要早盘集合竞价时用A账户卖出100万股,用B账户买入100万股,如果主力想让开盘价定在9.58元,那卖出的价格和买入的价格就下单为9.58元,开盘9点25分出来的开盘价就是9.58元,为什么?人家数量大人家优先成交。所以主力对股票的开盘价拥有绝对的定价权,这是主力能够操纵股票走势的核心手段之一。
实际上主力当然不可能象我说的那样只通过两个账户对敲完成定价,那样证监会还不一抓一个准,一般是多个账户之间在集合竞价时通过对敲完成对股票开盘价的控制。这些股票多出现在暗庄、私募、游资坐庄的股票中,公募基金一般不爱这么玩的。
实战范例一:
000795,2010年10月25日早盘集合竞价成交价13.25元。成交数量10381手,即100多万股,对于股本只有2.77亿的股票来说,这么多的数量到底是怎么来的?在没有特别利好的情况下,散户、中户乃至大户会盲目的在集合竞价时动用这么大的数量去参与吗,显然无论能力和实力,这都不可能是中小投资者所为,唯一可解释的这就是主力主动操纵股价的行为,看盘要看什么,这就是看盘的重点之一。
从太原刚玉的价格走势图看,主力前一个交易日刚刚突破前高,今天以百万股的数量跳空高开,开盘价高开3%,难道刚刚解放全中国就又想套牢自己,显然不合常理,唯一解释的就是另一波行情已经跃跃欲试,由此分析,当日开盘就打劫它一票,,所以对集合竞价后开盘价的理解要构建在整个股价走势基础上,这样有利于对主力行为有个更为清晰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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