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收藏的心态对待股票投资与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用收藏的心态对待股票投资
说到“股票投资最好是你这辈子不打算用的钱”,有些朋友对此不很理解,但如果我们从收藏的角度来讲,就很容易讲清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用收藏的心态对待股票投资与委托不成交的纠纷相关信息,希望你喜欢。)我们知道,收藏品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未来的价值(或价格)上涨总是值得期待的,祖辈留传下来的宝贝自然不必说,而把宝贝传给后代,其升值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真要实现这一点,前提是你仅仅只是收藏它,既不会打它的主意,更不会转让它,甚至为安全起见可能秘而不宣,根本不会想到要从中牟利。这也就是说,如果说所收藏的宝贝很值钱的话,这钱是“你这辈子没打算用的”。而我要说的正是用这种收藏心态来对待股票投资。
用收藏心态来对待股票投资,关键是两点:一是进行股票投资的资金最好是这辈子不打算用的钱;二是要确信所持有的股票像收藏品那样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且日久弥香。一旦你接受这种观点并开始这样做的时候,你的眼光就会放得很远,这将使你的股票投资行为发生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选择股票时真正把上市公司的素质放在第一位,一段时间股价走势的强弱就会变得不那么重要。对上市公司选择要优中选优,越是稳定可靠越好,这是价值投资的第一步。只要方向正确,以后只是如何坚持的问题。
二、在买入时机的选择上,考虑的是大的波段而不是短期的市场动向,这样就不容易陷入不确定的痛苦中。用我的话来说,(短期内)跌到3000点是有可能的,但(从长远看)涨到10000点是必然的。市场暴跌之后,虽然还没有完全稳定下来,但现在正是买入的好时机。
三、当你不再关心股市的小波段的时候,就有时间当然也有必要去关心A股市场之外的大事,会真正关心社会、经济、政治、外交等各个方面的进展情况。做投资就是要看长远,虽然这些方方面面不一定会对眼前的股市波动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可能决定我们国家几十年后的面貌,从而影响那时候我们手中股票的价值。
四、因为站的高度不同,看问题的角度发生了变化,你对当前股市中正在发生的许多事情的看法自然也会有很大的变化,甚至对所谓利多利空的判断也会与市场中很多人大不相同。比如说,一段时间来A股市场由于受到“大小非”解禁的影响连续暴跌,从“大小非”的实际数量来讲,其压力还远未真正释放。许多人把这看成利空当然没错,因为股市有可能因此还会跌,而且即使上涨,近期内也不会出现大涨。但如果你从长远看,“大小非”解禁再怎么影响股市也是一两年的事情而已,而“大小非”问题解决之后,对A股市场长远来讲,其意义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当市场因此暴跌之后,绩优公司的股票其股价会相对稳定和坚挺。什么是好股票?平时这个问题很难找到答案,然而现在市场在告诉你,这些就是好股票,也明白无误地告诉你,现在就是低位。对你来说,这是利空还是利好呢?
最后,忍不住想说的一句话是,做人要大气,做股票也不能小气。
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在股票买卖中,由于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就会造成股民与券商之间的纠纷。一般来说,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如果不是因为股票交易中的所谓“不可抗力”,券商都会将股民的委托迅速地申报,因为券商的收入主要是来自股票成交的佣金,促成股票的成交符合券商的基本利益。但有时由于工作的疏忽或报单太多,券商也会发生漏报的错误,以至股民的委托不能成交,此时股民可与券商交涉、协商,如协商不成,股民也可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股票的申报中,股民首先应注意其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数据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如姓名、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数量、金额是否遗漏或写错,委托单据上的任何错误都可能造成委托单据的无效。如买入股票时,帐户中的资金不足、卖出股票时超过 股票帐户中的股票数量等。其次在申报价格方面,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沪深两交易所对此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的委托价不得超出即时成交价的±10%的范围,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限价为即时成交价的±5元,如股民的委托报价超出了该范围,虽然券商能按要求将股民的委托予以申报,但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将拒绝接受这些委托。另外,当某只股票因某些原因在上午停牌时,其上午的申报也将无效,其有效委托需待股票复牌以后。
在实际操作中,当股民的委托符合各种要求而成为有效委托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时间优先与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其进行撮合。但股民应注意的是,即使其申报的价格曾经等于或高于当日的成交价时,股民的委托都不一定能成交。其一是当股民申报的价格等于成交价时, 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同一价格的申报,委托在先者先成交。而在股票交易中,最低价或最高价所成交的委托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后申报的委托就不一定能成交。其次即使成交价高于股民的中卖价或低于申买价,但由于在股票交易的撮合中是以最低申卖与最高申买的均价作为成交价,所以当股民申报的价格优于成交价时也不一定能成交,而只有当股民的最低申卖价低于显示屏中的申卖价或其申买价高于其显示的申买价时,才能保证股民的委托申报成交。
另外,当股票交易中遇到所谓的“不可抗力”时,股民的委托也可能难以成交。而所谓的“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就是在主观上当事人无法预料、客观上在当事人在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下,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手段都无法挽救。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将不负担民事责任。
因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程度极高,如停电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计算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的紊乱等都属于不可抗力。在这些情况下,若股民的委托申报不能成交,券商都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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