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盘大亨鲍尔森的投资策略与透支的纠纷
崩盘大亨鲍尔森的投资策略
在基金界,投资策略最重要。有了好的投资策略,不愁没钱赚,更不愁筹集不到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崩盘大亨鲍尔森的投资策略与透支的纠纷相关信息,希望你喜欢。)据2008年1月15日的《华尔街日报》报道,人称“崩盘大亨”的美国纽约对冲基金经理鲍尔森(John Paulson)在2007年一年净赚三、四十亿美元,这使得众基金经理们羡慕不已,就连投资高手索罗斯也向其讨教。
鲍尔森深知其投资策略的重要性。文章透露,由于担心别人摹仿其投资策略,他使用软件将其电子邮件锁住,以防止投资者将其信件转发给他人。文章甚至提到,鲍尔森的一位朋友用其策略大捞一笔,让他很不高兴。但从鲍尔森对记者的谈话中,读者可以窥探端倪。
资金管理比投资银行赚钱
2007年年中,鲍尔森因做空次贷在圈内小有名气。美国《养老金与投资》(Pensions & Investments)月刊在2007年7月9日刊登了对鲍尔森的一篇专访。鲍尔森承认,他从成功的风险套利公司的老板格拉斯(Marty Gruss)及其父亲那里学到许多投资哲学。
当时,鲍尔森是贝尔斯登公司的收购与兼并部门的主管,这家公司最近因次贷危机刚刚被摩根大通银行低价收购(参见第13期本栏)。因为工作关系,他结识了当时的客户格拉斯。贝尔斯登是投资银行,靠发行承销项目收费赚钱,而套利公司从事资金管理,用自己的钱投资,获取较高利润,而且没有限制。鲍尔森觉得资金管理比投资银行赚钱,于是在1988年跳槽到格拉斯的公司任总合伙人。
警惕市场下行
鲍尔森说:“有两个投资原则指导我前行。”第一个投资原则是:警惕市场下降,而对市场上升不要操心。这对他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指引哲学。他特别强调要保住本金,而不是损失资金。第二个原则是:风险套利不是赚钱,而是不要丢钱。“假如你能够在下跌时把损失减到最低,你就能保住所有的收益。这使业绩看起来很好。”他认为,两个原则只是从不同角度说明了同样的问题。
当记者问到他的投资风格是否集中投资时,他的回答是“是”和“非”两种。他说,自己的投资相当分散。“我们平均每个投资项目只占总资金的2.5%。”但是,当他非常看好某个投资时,他就会把投资额放大到整个兼并基金的12%和事件基金的10%(参见名词注释)。他说,为了获得好的收益,灵活调整比率很重要。
研究交易细节
早在2003年7月,《对冲基金新闻》(hedge fund news)就发表过对鲍尔森的专访。在这篇报道中,他向记者讲述其公司对交易对象的研究过程。从中可以看出,鲍尔森对兼并双方的研究相当详细。
鲍尔森于1955年出生于纽约市,在纽约大学商业和公共管理学院本科毕业后,其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来自著名的哈佛大学。2003年7月的时候,其基金公司仅有9个雇员,分别为3位分析师、1位交易员、1位交易员助理、1位审计员、1位办公室经理及1位销售主管。
他的公司将研究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分析师把公布的新的交易扫描一遍。“公布一个交易,我们就做详细的财务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公司的销售增长、税前收入、纯收入、每股盈利等。然后,他们对该交易的财务特点做一个总的评估。
第二步为参加兼并管理层的电话会议,阅读华尔街的研究报告,向证监会提交的报告和兼并协议。在公司兼并协议的审核方面,他主要关注兼并中不寻常的情况,如财务、商业和法律条件。“我们对那些几乎没有条件的坚实的兼并协议感兴趣”。他也检查法律事宜,因为它会影响到时机和交易的批准。“研究的重点是去除那些风险较大和收益较低的兼并,寻找低风险和高收益的交易。”
关注风险
《对冲基金新闻》专访中说,鲍尔森把风险分为交易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前者又被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宏观风险是大的市场动荡能够影响组合。例如,假如市场突然下降或者利率突然上升,他们就检查投资组合是否会受到影响,一般通过对冲和取消交易来减低风险。微观风险是指能够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它们包括目标公司获利的稳定性、融资、法律障碍、税收、时机、潜在的会计事项。还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交易不成,但是手续费已付,就会产生损失。
投资组合风险包括每一项交易的规模、交易的数量、现金和股票的分布,在美国、加拿大、欧洲市场的分布,不同资本化市场的分布、现金流和部门集中程度。他对所有的风险参数都有特殊的度量标准,因此他能够时时刻刻管理投资组合。
鲍尔森从事对冲基金行业十多年,几乎每年都赚钱,仅在1998年失过一次手。当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 Term Capital)陷入困境,鲍尔森的投资受到牵累,亏损率达4%。从此,他取消或减少事件套利,尽量减少波动,最大限度保护投资的本金。结果,在2000年至2002年,尽管市场大跌,他仍然赚钱。
利用传统智慧
《华尔街日报》的报道认为,鲍尔森的秘诀其实不过是运用了传统的智慧。鲍尔森的专长是对公司兼并的套利,但他发现次贷存在的问题后,放胆一搏,竟一举成功。
在房市热络时,华尔街专家把各种不同不动产重新包装成债券,再以担保债权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简称CDOs)的形式卖给投资者。他们认为,如果担心风险太高,可以购买信用违约交换(credit default swap)来避险。但是,鲍尔森发现市场上的信用违约交换合约的价格很低,显示投资大众并不担心房市泡沫。同时,他也发现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价次贷商品时标准过宽。于是,他随即对市场上的次贷金融产品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证实了他的怀疑:许多贷款者的偿还能力并不好。
在鲍尔森之前,也有人看空房市,比他提早一年做空,最后蚀本太多,只得认赔杀出。2006年初,鲍尔森成立新的对冲基金,专门做空次级房贷。基金刚开始还赔钱,不久即开始赚钱。其中一只做空次贷的基金涨幅高达590%,另一只成立较晚的也有350%的增长。因此,鲍尔森认为,出手时机也很重要。
生活简单低调
鲍尔森是一位晚婚晚育者。《对冲基金新闻》在2003年的报道称,“48岁的他不久前才结婚,有一个不到10个月的女儿”。他称自己为“可爱的父亲”和“专一的丈夫”。
尽管一年赚了几十亿美元,鲍尔森依然保持低调。2007年7月,他因做空次贷在圈内已经小有名气,但《养老金与投资》的记者看到,他的话不多,办公室也很简陋。
美国商业电视台(CNBC)将鲍尔森称为次贷专家超级明星。尽管在次贷上赚了这么多钱,鲍尔森认为,其基金仍然放在兼并套利领域。他表示,兼并套利能够产生很好的收益,并希望成为该行业中的前几名。
名词注释:兼并基金(merger fund)指专门投资与兼并有关的基金,事件基金(event fund)则集中做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投资,如估计次级贷款会发生危机,就做空次贷指数。
透支的纠纷
2.1 无意透支起纠纷
无意透支,是指股民在实施买入委托时,主观上并无透支的故意,但由于操作失误,多填了买入股票的数量或金额,而券商又未即时审核其资金数量,以至造成了透支。
无意透支,虽然股民并非有意,但由于透支的主要原因是股民造成的,所以纠纷发生后,股民仍需承担主要的经济责任,而券商因为未即时核对资金数量,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无意透支发生后,股民应及时通报与券商,以便尽快寻求弥补的方法,以免损失的扩大。
股民刘某在购入股票时,多写了一个0,误将1万股填写成10万股,而本人帐户内只有资金9万余元,但券商接到委托单后未核查其资金余额,造成股票成交后透支数额高达90多万元。刘某发现笔误后,要求撤销交易,但为时已晚,其委托已经成交。刘某便向券商保证,由于本人失误,造成多购股票而发生透支,希望券商协助解决。同时,刘某还与券商协定,由券商提供专线,刘某在次日将股票全部抛出,一切损失皆由刘某负责。
次日,刘某在券商处以略低于买价抛出股票1万股,但随后立即在另一券商处以稍高于买价抛出股票3万股。券商发现该情况后,迅速报告了公安机关,并派员至交易所将刘某在它处 抛售股票的款项及未抛出的股票全部划至券商处销定。在仲裁部门主持下,刘某同意将剩余股票交由券商处理,券商便将刘某的股票全部抛出,累计造成损失26万。对此,刘某以自己一时疏忽在法律上系重大误解,券商无权抛售自己名下的股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券商承担其抛售股票后造成的损失20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在股票交易中,客户与券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券商买卖股票,必须保证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或股票,而券商必须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其代理义务。刘某在股票的购入委托中,其笔误虽然不是其真实意图的体现,但发现后委托已经成交,不可更改,是造成巨额透支的主要原因。而券商虽按股民的要求忠实地履行了其代理 义务,但一时疏忽,没有核验股民帐户上的资金数量,是造成股民透支的条件,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股民透支系疏忽大意,而券商也一时马虎并为其势付了大量资金,双方均无融资意图,不属于信用交易。在纠纷发生后,券商有权收回其全部势款。股民在纠纷发生后同意次日在券商处抛售其全部股票来弥补损失。但又在其它证券公司抛售股票,有抽逃资金的嫌疑,且股民同意券商卖出剩余的股票,故券商的行为并无不妥,至于卖出股票的时机选择是否得当,系人的意志难以左右,其后果皆得由股民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券商表示自愿承担损失5万元。法院认为,券商自愿承担的5万元损失与其应承担的责任相符,应予允许。同时判决股民刘某赔偿券商垫付的款项13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审理费用。
2.2 协议透支起纠纷
协议透支,是股民征得券商同意后,股民占有券商的资金购买股票,这实际上是股民与券商共同实施的信用交易行为。协议透支发生后,如遇到股票行情上涨,股民抛售股票后,除去借款外,还会有所收获,此时一般都不会发生纠纷。
但股民透支买入股票后,如遇上行情下跌,股民将难以偿还透支借款,这时就往往发生纠纷。而纠纷发生后,虽然股民与券商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但股民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还是相当大的。在1992、1993年间,许多股民因透支后无力偿还借款,结果弄得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股票交易的有关法规,协议透支从开始的借款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我国《货款通则》及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而券商特别是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中并没有融资业务,所以券商就没有融资借款合同的缔约能力。另外,因为透支将导致股市上虚假的供求关系,引起股市的不合理波动,扰乱金融市场的稳定,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也是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令禁止的,所以透支行为及其整体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协议透支发生后,当出现行情下跌时,卷商一般采取强行平仓的方法来预防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一般是将股民用透支款项所购股票强行卖出,将相应款项划走,并要求股民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法律界人士认为:股民向券商协议透支,这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因我国的证券交易法规禁止信用借货行为,故这种法律关系是无效的。但透支发生后,股民用透支款项购买股票却是合法的,因为买入股票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法律对其并不限制,且股票成交后,其风险仅由透支的股民承担,所以股票成交后,其所有权理应归股民所有,券商只能要求透支股民归还款项,而不能对股票强行处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协议透支实际上是透支股民以融资所买入的股票为担保的借贷行为,券商是不能直接处置抵押物的。
在股民拒不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券商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股票的方法来实现其债权。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如股市的剧烈波动以至造成抵押物(股票)的大幅贬值或投资股民抽逃资金,为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害,券商可采取自认为必要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股民帐户、要求股民提供进一步的担保等等,但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透支股民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如股市的大幅下调时客户不主动平仓还债,透支股民在其它券商处抛售股票以抽逃资金;②券商不能从容地请求法院予以救济。
不论是股民的无意透支,还是股民与券商之间的协议透支,当事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协议透支,券商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就更大一些。但尽管如此,股民在股票买卖中,还是应该谨慎行事,预防透支的发生,因为股市是一个风险之地,其股价走势具有不可测性,一旦预测失误,股民将会因为透支的发生而承担严重的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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