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的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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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注:1、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调整会计关系: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法律制度

(1)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二、财经法规知识重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会计法》(层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会计行为——(1)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

(2)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3、会计资料:(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4)其他。

4、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真实性和完整性。

5、《会计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 (2)会计管理的权限;

(3)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5)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1、会计部门规章: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企业会计制度》——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之外的我国境内企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3)《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6)《小企业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会制定。

三、财经法规知识重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所不是);

注: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本级会计工作;

2、审计、税务、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可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1、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2、特殊行业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行业依法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核批准;

3、军队的具体实施办法——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会计人员管理:

1、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注:(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注:(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园、商场收费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2)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条件:

(1)资格证书;(2)具备会计师以上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总会计师条件:(1)资格证书;(2)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4、会计人员的管理:

(1)业务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A、从业资格管理;B、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C、会计人员评优奖惩;D、继续教育。

(2)专业资格管理。

(五)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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