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税法知识点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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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税法知识点——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3)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效力排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经法规税法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的制定方法:

列举法——具体列举征税对象(消费税)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营业税)

5、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应了征税的深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①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

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只规定一个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予以确定。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长期减免税项目

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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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税法知识点——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划分为三类:(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人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2、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与一般纳税人相对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一般纳税人,17%、13%;小规模纳税人,6%或4%;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4、增值税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销售额的确定

①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手续费、运输费等)。

②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③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5、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⑧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3)纳税地点

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⑤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与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法。

2、消费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消费税税目

(1)烟;(2)酒及酒精,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3)化妆品,属于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这里仅指小轿车、越野车、小客(旅行)车。上述11项税目中应重点把握烟、酒、化妆品、轮胎和小汽车。

4、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形式

消费税税率的两种主要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和柴油属于定额税率。

(2)现行消费税税率

现行消费税比例税率中最低比例税率3%,最高比例税率40%;定额税率最低为0、1元/征税单位,最高为250元/征税单位。

(3)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兼营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一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3%的征收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

(2)销售量的确认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6、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⑤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⑥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⑦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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