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知识
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其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末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保守其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职责。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这一职责,则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按其规定定罪处罚。
财务会计知识二、
1. 会计的反映职能:是指会计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从数量上反映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活动,为经营管理提供经济信息的功能。
2. 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指会计具有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利用会计反映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使之达到预期目标的功能。
3. 会计:(理解)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并利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反映和监督,旨在提供经济信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4.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或会计假设):是指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所作的限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会计原则。
5.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核算应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不考虑企业是否将破产清算。
6. 货币计量: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或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都通过货币计量予以综合反映,其他计量单位虽也要使用,但不占主要地位。
7. 有用性原则:又称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应当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会计提供的信息要同决策相关联。
8. 一贯性原则:是指各个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理会计业务的方法和程序在不同会计期间要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更,以便于对前后时期会计资料进行纵向比较。
9. 配比原则:是指对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配合起来进行比较,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账,以便计算本期损益。
10.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应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入账时间,而不是按款项的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