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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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的起源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美国。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被一场金融危机袭击,无数家大大小小的银行随之倒闭,一部分美国人的存款付之东流。随后,银行的倒闭进入恶性循环。人们担心自己的存款打水漂,所以大部分人选择将存款挪出银行,造成大规模的银行挤兑。即使经营良好的银行也因此而资金周转不良,随后破产。这可让美国的当权者操碎了心,眼看着他们引以为豪的银行体系逐步陷入瘫痪,最终,美国政府伸出了“看不见的手”。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这是一家为银行存款提供保险的政府机构。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实施,美国的银行业逐步稳定了下来,金融业的稳定和繁荣为美国日后成为超级大国奠定了基础。随后,各个国家纷纷效仿美国,于战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截至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1]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可分为显性与隐性这两种,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为主导的国家多实行后者。例如中国,假如工商银行破产,毫无疑问,国家势必伸出援手,出资救助工行,这似乎不需要白纸黑字规定,至少国人对此深信不疑。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银行破产后,储户能从银行取回多少存款。再者,假如所有储户都能获得全额赔款,这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处置成本势必是个天文数字。于是,我国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覆盖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明确规定银行破产后,不超过50万存款的储户都能得到全额赔偿;超过50万的部分,将会在银行破产清算后得到相应的赔偿。之所以定额50万,原因在于能够覆盖99.5%的普通储户,最大限度地保障老百姓的存款。

这一制度不但明确规定了最大赔偿金额,给储户吃下定心丸,还激励各家银行不断提高自己的营业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原因如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资金超过50万的储户必定选择信用更高,破产风险更小的银行,例如大型国家银行。中小型银行只能通过提高存款利率以及经营管理的水平、降低风险来吸引大量资金。长远来看,各家银行的经营将变得越来越好,并且类似于香港以及其他成熟的欧美国家,我国内地将会形成“大银行低存款利率,小银行高存款利率”的局面。

另外,存保制度的特点在于储户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险费用,而是有各家银行给向它们提供担保的机构支付“保险费”。但这不同于商业保险,即使是中国人寿、中国平安这类保险巨头都无法胜任担保机构这一职责(因为它们的信用可能还比不上银行),那么谁来给银行担作保呢?答案是国家。据估计,中国将会采取美国的方式,成立一家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以国家信用给全国大大小小的银行提供担保。

需要明确的是,中国推出存保制度与美国推出的经济背景不同,若把美国存保制度看作雪中送炭——拯救了美国银行业,中国存保制度则是锦上添花——确保普通储户的存款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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