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是什么意思
公民在办理保险时,多为个人保险业务,只需要委托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帮忙办理即可,但是,保险的办理不仅包括个人,还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这就需要委托专业的保险代理人。那么,保险代理人是干什么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险代理是什么意思,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代理是什么意思
保险代理是一种经济行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人的保险业务。保险代理具备委托代理的一般特征,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订立代理合同,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代理合同来规范。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且涉及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中介人的利益,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所以,为了妥善处理保险代理问题,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制定保险代理制度。
保险代理的特性
保险代理除具备一般民事代理的基本特征外,还具备以下特性。
1.保险代理的当事人具备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当事人只需具备代理行为所要求的行为能力,无须具备其他特殊资格。保险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须是经合法批准成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担任保险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保险代理中的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担任保险代理中的代理人,因其不能达到保险代理所要求的认识及行为能力。除此之外,从事保险代理的单位或个人还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条件,如领取营业执照、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等。
2.保险代理为委托代理和有偿代理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民事代理包含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即委托代理)两种。我国《民法通则》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3种,而保险代理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授权从事保险业务的,因此,应属于委托代理。另外,一般民事代理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保险代理均为有偿代理,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是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权利。
3.保险代理的产生具备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的委托代理,基于委托人单方授权即可成立,无须被委托人的承诺。代理权的授予方式除法律规范的以外,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保险代理的成立,不仅需有保险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亦须经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保险代理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且根据法律规范,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
4.保险代理均为非全权代理
代理人能够全权处理代理实务的,为全权代理;代理权受到限制的,为非全权代理。按照国际保险惯例,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总是受到限制的,因此,保险代理人均为非全权代理人。在一般状况下,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为招揽业务和收取保费,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的限制为不得签发保单,不得更改保险合同的条款。
5.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具备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需依照代理法的一般规范即可,且其代理一般状况下不对第三人负有任何义务。而保险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要遵循代理法的一般规范,还必须遵循保险代理合同的规范和保险特别法的规范,且保险代理人对客户负有法律规范的义务,如必须如实讲解保险条款,不得实行错误陈述等。
6.保险代理须遵循国际惯例
为保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代理形成两则国际惯例:①保险代理人的知晓转嫁,即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得知有关订约的紧要事项,虽未经转告保险人,亦视为保险人已知悉;②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为之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或同意,亦有约束保险人的效力。而一般民事代理没有这样的规范。
保险代理业务内容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及《保险代理机构经营管理规范》的内容规范,区别类型的保险代理人业务范围也有所区别,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紧要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兼业保险代理人紧要从事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及代理收取保险费的业务;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而言,紧要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及代理收取保险费,财产保险企业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从事代理家庭财产保险、个人所有的非经营用运输工具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业务;人寿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的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内容,在我国,兼业代理人及个人代理人在从业历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企业;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企业;对其他保险企业、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代理再保险业务;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发保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及其他保险监管机关认定的有损于保险企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经营管理规范》的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历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挪用、侵占保险费;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企业利益的行为。
正确认识保险代理人
(1)唤醒潜在需求
保险业中有句老话,就是“保险必须靠推销”。因为保险商品不同于关乎饮食起居的满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她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奢侈品,很少有人会主动买保险。人们总有种习惯或多性心理,或者对未来的自信。比如他会想我的房子很安全,不会着火或发生其他的意外,只要他没有的致命疾病,他很少想到投保;另外对许多人来讲,年老退休是相当遥远之事,以后再买保险,也为时不晚;或者一个潜在的保险购买者会仅因为资金问题,就打消了购买保险的念头,尽管事实上保险费用远比想象的低。
这样,在人们不太熟悉保险的广泛运用范围,或者在资金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就无法清楚地认识自己对保险的真正需求,从而自觉购买保险。因此,一个职业代理人既是保险商品的推销员,同时又见有宣传普及和顾问的作用,它可以引导人们去认识可能遇到的问题,并且解决这些问题。其实代理人所揭示的是客户已经存在的需要,并非他创造的,至时它能够迅速和准确的识别一个人的潜在需要。而人们只有清楚自己在找什么东西,才能够设法找到它。代理人可以向客户指明问题,客户才知道问题的存在,才会去买保险。
(2)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
以寿险为例,国外寿险界通常认为“推销保险,95%是靠对人的了解,5%靠保险知识,但这5%的保险知识,推销员必须100%的了解。”代理人熟悉保险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围,他能够在客户所能负担的保费前提下,针对不同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等,向客户推介合适的保险险种,帮助选择组合。
(3)为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
一个有远见的代理人绝不会是一个短期行为者,代理人在帮助客户办理好保险业务后,使客户的愿望和保费支付能力相符,那么有可能保持这笔保险业务的长期有效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会从建议中得到好处,这样他就会对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保险业务服务,二者恰恰是客户最希望得到的。
(4)保险代理人可以切实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的麻烦。比如他会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提醒各种应注意的事项,帮助了解投保单等保险合同的内容,建议合适的保费支付方式,并代收保费等。总之,他们能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供全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