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股票账户违法,又有基金经理“老鼠仓”大曝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借股票账户违法,又有基金经理“老鼠仓”大曝光相关信息,希望你喜欢。
证券时报本月稍早前曾报道,上海证监局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开具罚单,账户主人被罚5万元,此举也被认为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首例行政罚单。近日,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类似罚单,表明监管部门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处罚已趋常态化。
根据山东证监局的罚单信息,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已于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禁止个人出借股票账户,否则最高可罚50万元。这一规定是此前版本的《证券法》所没有的。
处罚趋向常态化
山东证监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郎某某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郎某某账户于2015年7月31日在某券商潍坊金马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借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中,累计买入“兴民智通”29.87万股,成交金额177.92万元,累计卖出29.87万股,成交金额175.93万元;累计买入“恒通股份”31.49万股,成交金额494.71万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他人,账户交易由他人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他人承担。
山东证监局认为,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公开可查的第二例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表明监管部门针对个人出借账户的处罚已经开始常态化。
上海证监局开首例罚单
12月8日,上海证监局的一则行政处罚显示,依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李某违法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的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该账户,交易了“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达2708.98万元。
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他证券标的。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此前多是借入方被罚
此前,监管针对股票账户出借行为的处罚,焦点往往聚焦在账户的借入方。因为出借方绝大多数属于个人投资者,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个人投资者的借出行为并未受到特别关注。因此,此前几乎没有针对个人投资者出借股票账户进行处罚,更多的处罚是针对账户借入方,而被处罚的借入方多是法人,法人借用他人股票账户的行为也受到了明显限制。
2020年7月,吉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用多个他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7000多万元。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20年4月,安徽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被罚20万元。
今年7月1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广州嘉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创基金”)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嘉创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禁止出借违者担责
已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股票账户的主体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修订前,也就是2005年版的《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显然,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今,个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也是违法的,后果将是被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这给普通投资者上紧了警钟的发条。
2020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经审,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承担了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该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将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逾越法律底线的警钟长鸣。
近期,又有已离任基金经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被证监局立案调查。
据上海证监局通报,已经离职两年多时间的基金经理乐某,在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4月29日担任多只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理期间,实际控制使用王某证券账户与其任职的多只公募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合计超5000万元,趋同获利金额合计165.37万元。证监局决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据悉,当事人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目前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与多只公募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趋同获利金额合计超160万元
“老鼠仓”一直是基金经理不能触碰的合规底线,近日证监局就通报处罚了一名前公募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
据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对乐某在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乐某违法事实如下:
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内,乐某先后担任中国优势、成长先锋、双核平衡、中小盘、健康品质生活等五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享有基金交易查询权限),成长动力、中国优势、健康品质生活等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享有基金交易查询、决策权限)。此外,还间断性受托承担成长先锋等十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备份授权交易(仅按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指示下单)或基金备份授权交易(视同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所有权限)相关职责。乐某因上述任职知悉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
上述任职期间内,乐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实际控制使用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王某证券账户(包括普通证券账户及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与其任职的成长动力、中国优势、健康品质生活、成长先锋、中小盘等公募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合计5,481.98万元,趋同获利金额合计1,653,716.4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乐某在上述任职期间内,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从事相关趋同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53716.40元,并处以1653717元罚款。
此前曾两度出任公募基金经理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一名前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职业生涯与证监局通报的案例或有相似之处。
据公开资料介绍,乐某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Clarion大学,具有MBA学位,他自2007年3月至2010年8月在一家基金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0年8月起加入某基金公司,2013年7月,陆续担任中国优势、成长先锋、双核平衡等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曾陆续管理过健康品质生活混合、成长动力混合、中国优势混合等三只基金。
2016年从该家基金公司离职之后,乐某一度转战私募,加入上海贝溢投资担任投资副总监,2018 年 3 月他又重回公募,加入另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职务,然而仅一年左右时间,又于2019年4月从基金公司离职。
尽管担任公募基金经理的时间合计不足3年,乐某也亲历了2015年大牛市、2016年年初熔断、2018年因贸易摩擦导致市场调整以及2019年年初的反弹行情。
以他单独管理的成长动力混合为例,2015年全年取得55.98%的业绩回报,在同类基金中排名前列,不过也因组合仍延续以中小板、创业板股票为主的成长类组合,对2016年年初突如其来的市场大幅调整应对不及,2016年一季度净值出现超20%的回调。
Wind数据显示,他在担任成长动力混合基金经理期间任职期回报11.52%,同类314只基金中排名第196位。
2018年,乐某重回公募基金则遭遇了市场单边下跌的局面,他自2018年4月11日出任大健康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为了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大健康混合基金的股票仓位从1季度末的83.32%下降至2季度末的50.95%,3季度继续下调至46.80%,4季度进一步降低至10.33%,组合净值仍受到拖累。
2019年初,市场迎来反弹,大健康混合的仓位快速上调至30.30%,依然大幅跑输市场和业绩基准。管理大健康混合基金1年多时间任职期回报为-22.12%。
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今年8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这是首次针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此类指南。
其中特别提到,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守法合规,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法规培训等形式培养员工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切实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合规检查、合规考核、合规问责等机制确保各项业务在合规守法的基础上开展。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真领会法规精神和要求,提高合规意识,自觉主动抵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针对基金投资交易、收益分配等未公开信息的识别、管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申报、合规检查和考核追责等规章制度。
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投资、研究、交易人员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的含义、特征、危害、法律责任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执业过程中,自觉、严格遵守信息隔离等相关制度,主动识别内幕信息,发现可能为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规定流程进行报告,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应当全面深入了解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性质,主动抵制、杜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向所在机构进行申报。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投资交易限制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或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形式操纵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和报告机制,防范操纵市场等行为。
更多深度财经、国际局势资讯解读,可去关注微信公众号【邓高望远】,或者保存下方图片在微信打开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