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DPO必须符合哪些基本原则
公司申请DPO必须符合哪些基本原则
1.通知。基碑广告告之人们IPO正进行注册登记。DPO的信息也必须让公众知道。一家公司如果不通过E-mail或者印刷品来让潜在的投资者了解该公司目前正在发售新股,是很难让此次发行顺利进行的。
2.相同的途径。即便通过Internet 发行,其有关信息、报告也必须进行及时修正和更新。而且网上投资者也能够下载、取得和打印出发行资料,定期取得更新的资料。
3.发行证明。进行DPO的公司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已经符合SEC制定的股票交割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微妙的地方。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得到投资者的通知,表明他们希望能以
电子信息的方式收到文件,而且他们有得到这些信息的渠道,并且成功地接受了这些电子文件。要完成这项任务,最好能够让Internet专家来设置一种确认系统。
申请DPO选择A条例有哪些条件
(1) 豁免注册登记;
(2)融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内;
(3)财务报表不经审计;
(4)股价没有最低要求;
(5)没有对投资者加以限制;
(6) 可以自由交易;
(7)用简单的U-7 (SCOR) 表格。
A条例允许公司未在SEC注册登记而发售证券,但它要求公司首先向SEC呈送“发行说明书”,经SEC认为合格后方能发售证券。
我前面讲过,条例A是私人企业DPO时比较喜欢的一种方式。A条例出台已经很久了,但在1992年曾作过一次较大的修改,它比D条例和SCOR有许多优势。
证券交易委员会对DPO有何规定
前面已经讲过,SEC是根据《1933 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建立的。但这两部法出台至今经过了很多补充和修正,而且以后一定还会有新的补充和修正。《1933 年法案》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全面信息披露,并且对全面信息披露作了具体规定。
但有一点要记住,SEC没有权利来评价公司经营业务或其股票的表现或优缺点,SEC只能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真实性陈述自己的观点。SEC的首要职责是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确保资本市场公正、有序地运行。
SEC对大型、中型公司以及各种小公司都规定有不同的注册登记格式。我们这里主要讲讲小公司,特别是DPO可以取得的一些豁免规定。首先,我要讲一下注册登记的各种格式。
S-1表是所有注册登记格式的母本。这主要适用于大公司以及大规模发行。它要求进行全面的注册登记,涉及大量的文案工作,需要很多的律师、会计师以及其他专家共同来完成。它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范围很广泛,而且对财务报告的要求特别严格。
这份注册登记说明书由两个基本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招股书(发行的法律文件),招股书必须分发给所有潜在的投资者。第二部分是呈交给SEC的其他资料,如果公众需要这些资料,也可以提供(其他资料指公司的章程及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