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O与IPO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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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O与IPO有哪些区别

第一,IPO 的销售过程受多重监管,而DPO的销售则无人监管。对典型的IPO来讲,股票经纪人通过电话向其客户介绍和推销IPO,并确认他们的宣传和销售都符合其所在经纪公司的有关规定。而该经纪公司根据NASD和SEC的要求制定了销售规定。整个销售过程被严格控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当你与经纪人通电话时,对方会提醒你说所有的谈话内容都被录音或者有人监听电话)。

第二,IPO 是通过承销商来销售的,由承销商(经纪机构)从公司手中买入一部分股票,然后再零销给公众投资者,并大多在每一笔销售中赚取佣金。因此,公司与真正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很少打交道。

而对DPO来说,股票发售是由公司来完成。这个过程也是靠公司管理人的道德和良心来完成的。有些铤而走险的企业家在发售股票的过程中可能会违反各种证券法规。自然他也会受到处罚和制裁。他们如果被证明在DPO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也会被处以罚金甚至监禁。从这一方面看, DPO的前景有点不明朗。

在DPO中,公司的领导和董事与准股东们有了直接联系。公司的领导和董事与整个销售过程密切相关。从确定和评价投资群体到开始和结束发售,并且要确认所有认购的资金已经过户,且股权证书已经发放给了所有股东。

组建盲资公司有哪些组合要约

现在发起人在组建盲资公司时更精明了。他们有一笔起始资金,所以他们给购并方提供的不仅仅是钱,而是以组合要约(unit ofering) 的形式,即盲资公司的股要以普通股与认股权证的组合出售。

进行组合要约是基于这么一个认识,如果新公司成功的话,股价自然也会上扬,那么投资者自然就愿意行使认股权证。仍以前面的例子,假如第一期融资100万美元(不扣除各种费用和佣金),且假设其每股价为1美元,共100 万股。一年后,该公司业绩蒸蒸日上,每股股价达到1.80-2. 00 美元。那么股东们就乐意行使认股权证,于是公司又多了150 万美元,(100万份A认股权证,每份认购价是1.50 美元)。

第二年,投资者开始行使B认股权证,公司又多了200万美元(100万份B认股权证,每份认购价是2美元)。这样,盲资公司与新公司合并后,以组合要约的形式在二年内一共融资450万美元。这种组合要约形式非常多样,有时甚至包含了四、五种认股权证。

有哪些建立盲资公司的违法行为?

在80年代初,有很多不择手段的经营者通过建立一些盲资公司,通过一些非法交易,谋取不正当收益,这种违法行为包括:

(1) 主要领导、主要股东及投资者未进行披露;

(2)实施早已安排好的购并活动;

(3)对于利益矛盾未予以全面披露;

(4)对创建者予以不恰当的报酬;

(5)给中介人以不正当回扣;

(6) 滥用资金。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增加,SEC加强了对经纪一交易商的监管,以防止他们操纵市场,看看他们是否对客户的账户有“挤油”行为,其客户是否是恰当的投资者,对投资者所作的财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SEC以及很多州都通过了新的立法,要求盲资公司在未进行实质性购并以及这种交易未得到股东许可之前,应把大部份资金交于第三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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