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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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通是传销吗

跨界通是不是传销,要根据其具体的操作、运营模式才可以进行分析。

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您好,问下跨界通是不是传销?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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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咨询的是深股通股票数量,您可登陆香港交易所网站查询深股通股票名单了解,以查询显示为准。

查询方法:香港交易所网站—>互联互通市场—>沪港通及深港通—>合资格股份—>“深股通”项下查询深股通股票名单。

深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一)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且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六个月A股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上市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二)A+H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深股通股票:(1)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等股票);(2)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股票;(3)退市整理期股票;(4)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监管机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深股通股票的范围。

深股通股票之外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上述(一)、(二)项规定范围且不属于上述(1)至(5)项规定范围的,调入深股通股票。

联交所H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深股通股票。

深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上述(一)、(二)项规定范围或者属于上述(1)至(5)项规定范围的,调出深股通股票。

上述(一)项中的A股日均市值标准仅在相关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时执行,相关股票在定期调整实施日调入或者调出深股通股票。

符合市值标准的成份股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

参考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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