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 甲公司发行股票5000万股 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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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证券公司发行股票5000万股,面值1元,发行价2.2元,手续费...
稀释每股收益基于或有事项(潜在普通股)对于公司普通股份的稀释,对其可能影响的公司收益(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的分子),主要是对普通股股数(计算公式的分母)加以调整,以揭示公司最小可能(即稀释最大化)的每股收益。
正是为了保证这个“最小”,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第九条明文规定,“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前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每股收益是衡量公司业绩的一个基本指标,每股收益指标的作用类似于净资产收益率(而不是每股股利),它实际上体现的仍然是一种资金上的收益率,而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公司现有普通股股东(可能的)每股既得利益,它也不是提供公司单位普通股在主体业绩中拥有的(新增)权益大小的一个量度。
而且它甚至比不上净资产收益率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只不过它相对于投资者而言更为直观、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而已。
本例中,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年初发行在外普通股=5000万股,净利润为1050万元;7月1日增发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500*180/360=250万股;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50/(500+250)=1.4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年初发行的认股权证,可以换购的普通股股数=30*10=300万股,年初发行的认股权证,增加的普通股股数=300-(300*4.8)/8=120万股,认股权证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其时间权重的加权平均数=120*360/360=12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潜在股增加的股数)=1050/(500+250+120)=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