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b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04年4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要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吗
展开全部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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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签订股份实业有限公司五年合同,后没有再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
展开全部2004年签订的合同到2009年到期后未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的时间内,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应该于二倍的工资向劳动者进行赔偿。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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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展开全部 区别如下:(1)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2)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
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5)股份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6)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其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
(7)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少一项,即“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即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
其他职权相同。
(8)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通过会议来行使其权利的,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很重要,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
②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④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①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
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的大会。
临时会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③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④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在公司股权设计中,老板到底该拿出多少股份分配
展开全部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股东的数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 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但至少2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 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 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 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有限公司没有限制。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 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 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 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 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 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 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 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 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 因此, 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 机动性权限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 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 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单。
如前所述,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 种。
发起设立比较简单, 而募集设立因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 故出于保护社会公众的目的, 其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在有限公司设立中,只有发起设立的方式,而不用募集设立方式。
2.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比较少,有时仅有两个或者 更少,所以,并不要求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在国外,有限公司可以只设董事会,甚至 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故其必设机构极其简单。
我国公司法也接受了这种做法。
3.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量的限制。
因股东人数较少,所以,股东之间容易协调。
同时由于其人合因素较重,协商解决公司事务的难度往往较小。
4.有限公司之公示主义稍为缓和。
公示主义公司承担的、向一定范围内人或社会公众公 布公司状况,特别是公司财务状况的义务。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份公司承担比较严格的公 示义务。
有关股份公司的公示义务,主要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加以规定。
但在有限公司中,公 示义务虽然存在,但程度比较轻,通常只需对公司股东公布,而无须对社会公众公布。
麻烦帮我解释一下,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LLC.,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国企,国企就是国家作为投资主题成立的企业,过去是按系统划分的,属于中央部委的,叫央企,例如中国化工、中国石油,还有兵器工业部的如飞机制造公司等。
属于地方的叫地方企业,如国营**市机床厂,还有就是集体企业,这个企业的出资人不是国家财政的,而是一个特定的群体,比如是某个大厂成立的厂办集体,也可以是街道为安置剩余人员自筹资金成立的,也包括村集体设立的企业。
从隶属关系上分,央企规国家部委管理,省市企业(国营)规各省市的工业局管理,集体企业由主办单位管理。
铁路系统隶属于铁道部,所以可以说他首先是国企,然后也可以称为央企。
央企不同于国企之根本处在于: 一 央企与国企上属单位不同,为国资委直接管理,部分央企负责人是有中组部任命;一般国企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有归口于中央其他部委的。
简单说,地位不同,有如部长与市长之差别。
二 央企多为规模超大的企业,看中国500强,上榜的国有企业,85%以上为央企,规模大,领导权利自然也大,员工福利应该也好。
三 央企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四 央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会明确主业,基本会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大有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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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不同?
展开全部 第一,有限公司,又叫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工商登记统一称为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破产欠债,只需把公司的所有资产拍卖偿还,即使不够也到此为止,不用再拿私人财产清还。
第二,你所说的发展有限公司,只是一种有限公司的叫法而已,没有特别的含义。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 是有限公司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有以下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和存在根本,依托的是股东拿出的资本(并按照出资额多少,折算成相应股份).2.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多达几万几十万人。
3.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如财务报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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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区别
展开全部 楼主的问题是: 股份公司、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国营企业、这几种类型企业在会计核算科目上有什么区别?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另外: 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国有企业包括四方面,一个是国有独资企业,可能要搞公司制,不一定是股份制。
第二是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第四国有相对控股权的企业,这四类就叫国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其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
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设立合运行中均可公开募股集资(目前证券法规不允许设立时公开募股);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为严格。
(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
(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七)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些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很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夫妻离婚时,公司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展开全部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
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
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
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
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掸抚侧幌乇呵岔童唱阔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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