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骗局
警惕推荐股票的骗局:为什么荐股骗子这么多
第2步:让交费的会员抬轿 黑嘴机构在自己有一定持仓量之后,就会开始通知高级会员建仓,顺便给让他们给自己抬抬轿。
这些会员买入的时候,黑嘴们会根据情况适当的加仓或者卖出一定的股票,使得股价走出比较漂亮的图开,又不至于被迅速推高。
在这个过程的后期,他们会把信息分享给一部分潜在的客户,一来是分一部分利润给他们,好让他们尽快交钱入会,补充因不断亏损而不断流失的会员;二来,可以继续利用他们的资金推涨一下股价。
第3步:操作舆论,推荐股票,让小散户接货 这个时候,黑嘴机构们,会在自己掌握的所有资源(在电视、电话、报纸、博客、股吧等等地方)讲故事、讲题材,炒作支股票。
甚至会买通券商的内线,让其通过券商的渠道把股票推荐给营业部的大量小散。
同时通过短信、电话向大量的低级别会员和潜在会员推荐股票。
这个过程一般会比较长,除极个别情况外,股价都会稳定上涨,也有机构会暴力狂拉涨停板吸引注意力。
会在这个过程中,黑嘴们慢慢清空自己的仓位→然后,通知自己的会员清空→然后,通过有意向加入他们会员的人清空。
这个中间会有一个问题:他们买了这么多股票,真的能够全身而退吗?答案是:No problem!某民间股神曾说过,SB太多了,根本不要担心出不了货!骗术二:为什么骗子推荐的股票这么准?小编曾不止一次的想:最早想到第二种骗局的,一定是数据天才。
骗局的要点:1、首先,骗子机构确实汇聚了几个短线高手,他们在追逐热点,选择短线个股上面确实有一手。
这几个高手,每天会提前给每个业务员一组股票。
2、骗子手里得有通过各种方法收集到的,大量股民的电话号码,这里我们假设是16个。
3、骗子把股票推荐给这16个股民。
假如涨跌的概率各占一半的话,就会有8个人的股票出现上涨。
第二天,他们再给头天上涨的这8人打电话推荐一只股票。
假如涨跌的概率各占一半的话,还有4个人;第三天,他们再给买到上涨的4人打电话荐股,第四天,他们再给这上涨的2人打电话荐股,第五天,他们再给买到上涨的股票的那一个人打电话。
如果有一家机构,连续5天给你的股票都是上涨的。
而且如果这5只个股的连续涨幅都不错的话。
那么,你有可能再也得不到他们的好股票了。
取而代之的是,每天邀请您参加他们会员的电话,毕竟您是见过他们“实力”的。
可是,赚到钱只能说明是你的“财运”好,跟这个机构其实没有太大的关系。
所以,往往会出现很多,不交钱的时候天天推荐的股票都很准,一入会,马上就不行了的情况。
当然了,还有一些财运极佳的“受害者”们能够长期从这些诈骗机构推荐的个股中赚钱。
这里为了方便,我们的举例只用了16这个数字。
可是诈骗机构手上的股民信息往往是数以百万计。
所以,总有一部分股民会成为诈骗机构的长期用户。
而假如,一家机构有1万个收费客户,一个客户一年收1万元的话,一年的收入就超过1亿元。
骗术三:收盘后的短信:XX股明天开盘会涨停 第三个案例跟操纵市场有一定的相似性,就是放出小道消息吸引投资者跟盘。
这种骗术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诈骗团伙会首先选择一个流通盘较小的股票,然后提前进行仓位埋伏。
第二,在收市的之后时候,给手里的客户打电话、发短信。
内容大致是:“明天这只股票涨停,我们今天收盘前已经提前布局。
” 因为这是一小盘股,不需要很大的资金量就能将它炒高。
第二天,在集合竞价,诈骗团伙通过高价申报的方式,将其开盘价拉高……等开盘之后,用一笔不大的资金以高价直接购买这支股票,很容易导致这支股票迅速涨停。
如果有小散追入,他们就趁势把手中的仓位平掉。
当然,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就是忽悠头一天接到电话的人,“已然见证过他们的实力”的人加入会员。
当然,一量你交了费,你会发现,你永远买不到这种第二天开盘能涨停的股票。
骗术四:推荐一个股票,不准不要钱 经常有人接到电话,说是推荐股票的,不准不要钱。
而且,事后再收钱。
关于,这个骗术……小编想起一个段子:某老中医有祖传良方,号称包治百病。
三副见效,售价五千,治愈再收钱,不好不要钱。
于是没治好的因没付钱也不找他了,治好的则高高兴兴送钱去……常年下来,老中医名声越来越大,财源越来越多,还挣了一屋子锦旗。
所以,这种不准不要钱的荐股,自己去体会吧!最后,要说明一下,这几种骗局不是那么好学的。
尤其是第三种骗术,经常有庄家不小心把自己玩儿死的。
所以,你非要说这些骗局是我瞎说的,根本不可能有人上当。
那我只能说,不要太高估股民的智商了。
要不然那些在路边摆个小碗的乞丐也不会是高收入群体了。
怎么判断股票骗局?
第一,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都有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
凡是投资者遇到“没有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应避而远之。
第二,注意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
凡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都是较为隐蔽的,并不为市场所熟知,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证件,其来电、信函、上门服务等应当谨慎看待。
不应被推销“原始股”的咨询人员的激扬文字和花言巧语所迷惑。
第三,选择投资证券应充分考虑其流动性。
股份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这样的“原始股”存在着明显的欺骗投资者之嫌。
作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其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是第一位的。
而“原始股”则因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的流动渠道,只能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进行,而这正是其“软肋”所在。
投资者在投资“原始股”时,由于对证券的高流动性估计不足,从而陷入“只要能够转让就可以购买”的误区。
虽然投资者可以从中间的转让环节中获取一定的差价或得到一定的分红,但却无法判断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在多次转让之后,是不是接到了最后一棒,而最终使“股权证”成为废纸一张。
第四,高额分红应引起警觉。
为了更好的吸引投资入会购买“原始股”,中介或咨询机构往往会有一至两年的分红承诺,并积极进行兑现,从而诱使投资者投入更多的资金。
其实这只是一个“诱饵”和精心编制的一个“圈套”而已。
面对购买“原始股”中的高分红,投资者应当进行一番细致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并对其投资运作水平进行研究和论证,从而避免走入误区。
第五,法律中的“模糊概念”应搞清。
其实,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投资者,都会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条款有所了解。
并不是所有带有“股份”字样的公司,都是允许发行上市的公司。
其实,上市股份和非上市股份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问题。
另外,以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等条款作为投资者持有“原始股”的合法外衣,也应三思而后行。
第六,签订合同应谨慎。
为防止购买“原始股”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者即便没有投资的眼光,也应当有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技能。
在选择 “原始股”进行投资时,应当把签订合同这一重要环节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因此,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股东身份”、“款项结算”、“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界定清楚,从而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争取维权上的主动。
股票中低价股陷阱有哪些呢?
1、低价股陷阱一:故作底盘 主力在完成建仓后,拉升股价至获利水平,然后长时间横盘形成新的股价走势图形平台,然后再次拉升股价,使获利平台有一种底部的感觉,这时再慢慢地从高位让股价回落至获利平台,形成伪低价状态,这种方法最容易引诱散户投资者买入,因为有安全感,他们认为自己买在了强势股的底部。
2、低价股陷阱二:伪低价股 主力在建仓拉升股价至一定的价位后,自觉地将股价回调至次高位,给一般散户投资的感觉是这只股票强庄,前段在上升途中自己不敢追高而一直在观察,现在该股回调了,出现了最佳买点,买入后一定会有更大的新一浪上涨。
岂知,这样的伪低价股就在这个次高位上,任凭大盘还在不断上涨,他就是一直横盘不涨,越是横盘不涨越是有更多的散户投资者不断买入,等到大盘变坏时,这类伪低价股则开始加速下跌。
3、低价股陷阱三:机械地按市盈率评价股价高低 因为上市公司的业绩不断增长,股价也被机构或主力不断拉升,股价涨了几倍,公司业绩也涨了几倍,在股价高位时,这类股票的市盈率还很低,让一些机械地按市盈率评价股价高低的一般散户投资者认为这就是股价定位偏低的强势股,强者恒强,不买这类股票就不是价值投资。
但是在这时,主力却在慢慢地获利出货了,主力出货时股价慢慢下跌,越跌一般散户投资者则越买,等到一般散户投资者反映可能上当时,这类股票的上市公司的业绩也由增长转变为了下降。
如前几年的酒类、水泥类、汽车类股票都是如此。
4、低价股陷阱四:不复权伪装低价股 长线主力介入某股票后,股价走势长期上涨,公司业绩也处于增长状态,每年该股又除权送股,如果不复权看,股价处于绝对的低位区间,但复权一看会吓一跳,因为这类股票的股价令人可怕地处于绝对高位。
这类伪低价股很容易让一般散户投资者上当,特别是在大盘牛市时,大家都在寻找处于底部的股票时,很轻易地就会选到并买入这类伪低价股。
5、低价股陷阱五:伪装成跌无可跌 股票股格一跌下跌,公司业绩也在不断变差,技术上看买这样的股票跌无可跌,是最安全的时候了。
这时有的一般散户投资在换股操作时,就会在卖出了前期已经获利股票,然后买入这类伪低价股。
但是结果是,卖出的股票是好股票,卖出后还在不断上涨,买入的则是伪低价股,买入后还在不断下跌。
近年的中国远洋,及一些钢铁类股票就是如此。
股票销售这是骗局吗?
我感觉这种公司大概是这样的:他们平常做股票,招员工的目的应该是让员工找客户,代客炒股,要么就是让客户把钱给他们来做(但是这种可能性很低,没有人会轻易把钱给陌生人的),要么就是在客户的账户上直接操作(但是客户的账户数量多了就不好操作了),然后盈利了公司提成,给员工分成,类似私募但是肯定不如私募有实力,八成公司自己有个什么炒股软件之类的。
是不是骗子公司我不好说,但我个人感觉,说白了,就是让你拉客户炒股,做销售,销售做好了提成都高。
我建议你,要是对证券这行业有兴趣,可以到证券公司从经纪人做起,肯定是正经职业。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小朋友,别太天真,不是说正规报纸就没有虚假广告,报纸靠什么挣钱?广告啊!你说,做报纸的是愿意去过滤虚假公司的广告呢,还是愿意多做广告挣钱呢?
低价股的陷阱是什么?
一、主力在完成建仓后,拉升股价至获利水平,然后长时间横盘形成新的股价走势图形平台,然后再次拉升股价,使获利平台有一种底部的感觉,这时再慢慢地从高位让股价回落至获利平台,形成伪低价状态,这种方法最容易引诱散户投资者买入,因为有安全感,他们认为自己买在了强势股的底部。
二、主力在建仓拉升股价至一定的价位后,自觉地将股价回调至次高位,给一般散户投资的感觉是这只股票强庄,前段在上升途中自己不敢追高而一直在观察,现在该股回调了,出现了最佳买点,买入后一定会有更大的新一浪上涨。
岂知,这样的伪低价股就在这个次高位上,任凭大盘还在不断上涨,他就是一直横盘不涨,越是横盘不涨越是有更多的散户投资者不断买入,等到大盘变坏时,这类伪低价股则开始加速下跌。
三、因为上市公司的业绩不断增长,股价也被机构或主力不断拉升,股价涨了几倍,公司业绩也涨了几倍,在股价高位时,这类股票的市盈率还很低,让一些机械地按市盈率评价股价高低的一般散户投资者认为这就是股价定位偏低的强势股,强者恒强,不买这类股票就不是价值投资。
但是在这时,主力却在慢慢地获利出货了,主力出货时股价慢慢下跌,越跌一般散户投资者则越买,等到一般散户投资者反映可能上当时,这类股票的上市公司的业绩也由增长转变为了下降。
如前几年的酒类、水泥类、汽车类股票都是如此。
四、长线主力介入某股票后,股价走势长期上涨,公司业绩也处于增长状态,每年该股又除权送股,如果不复权看,股价处于绝对的低位区间,但复权一看会吓一跳,因为这类股票的股价令人可怕地处于绝对高位。
这类伪低价股很容易让一般散户投资者上当,特别是在大盘牛市时,大家都在寻找处于底部的股票时,很轻易地就会选到并买入这类伪低价股。
五、股票股格一跌下跌,公司业绩也在不断变差,技术上看买这样的股票跌无可跌,是最安全的时候了。
这时有的一般散户投资在换股操作时,就会在卖出了前期已经获利股票,然后买入这类伪低价股。
但是结果是,卖出的股票是好股票,卖出后还在不断上涨,买入的则是伪低价股,买入后还在不断下跌。
近年的中国远洋,及一些钢铁类股票就是如此。
股票常识中“原始股”骗局的特点有哪些?
从证监会查处的案件和接到的投诉举报情况看,“原始股”骗局往往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第二,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第三,以发行原始股的名义与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第四,以增资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广告、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
第五,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未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 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分成被骗了怎么办?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股票会员是怎样骗人的啊
1、他们利用你对炒股高收益的追求,有偿提供你一些推荐的股票。
但是能否把握机会赚钱完全取决于你自己,所以他们的收益也就是你的付费是确定的,而你是否能盈利并不能保证。
所以在没有足够的能力的情况下还是不要加入所谓的会员。
2、也有一些纯属诈骗公司,类似这样的投资公司有很多,给股民打电话的也就是行业所谓的老师,其实都是一些社会上招来的,懂一些股票基础知识的人,水平参差不齐。
但是基本上没有可以的。
所谓的内幕,也都是假的另外就算不注册,投资公司也会通过券商的渠道,拿到客户的电话资料,已经资金情况, 最终的目的就是让你交费,跟着他们的老师操作,其实带盘的就是给你打电话的那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