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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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有什么规定?

(1)根据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发行,即发行期首日是择机确定,公司目前无法确认发行期首日是哪一天;(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五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具体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目前无法确认发行对象;(3)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目前只是确定了定增的定价原则: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②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是怎么定的

展开全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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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是利好。

定向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前二十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

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

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

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

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

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

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因此判断定向增发是否利好,要结合公司增发用途与未来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分析。

一般而言,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具有以下定向增发特点的公司会比较保险:一是增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进而带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二是增发对象是集团公司,有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消除关联交易;三是增发对象是大股东,其以现金认购,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四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且建设期较短的公司;五是当前市价已经跌破增发价或是在增发价附近等,且由基金重仓持有。

603555的2015年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是多少?

展开全部 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即非上市的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和非上市的非公众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超过200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有证监会监管,如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新三板公司)挂牌了,还要接受新三板公司各种自律规则的监管。

如果是非公众公司,发行后不超过200人的,属于私募的性质,如何定价一般监管机关不予干涉。

其次,要区分是定向发行,还是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必须要证监会审核。

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或者本身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的,主要适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引1-4号。

但是就定价制度来说,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自主决议事项。

如《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如果说你是想寻找相关的参考标准的,新三板公司的一些业务规则和在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发行定价制度可以作为借鉴。

新三板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内容至少包括:……(三)发行定价方式或方法、定价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也没有对具体的定价机制进行明确的规定、要求和限制。

从新三板已挂牌的公司定向发行披露文件来看,定价机制也是自主的,通常是考虑净资产、调整因素,如分红、复合增长率、行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会定期发布相关行业平均滚动市盈率)、成长性,以及与投资者进行协商确定。

如《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四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三)发行定价:四维传媒本次定向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80 元。

根据公司2012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992,371.18 元计算,本次发行后,摊薄的每股收益为0.63 元,摊薄的静态市盈率约为10.79 倍。

本次定增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近三年的盈利指标复合增长率,以及公司结合签署合同及收入确认情况对盈利水平作出的预测,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成长性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

这里采用了类似IPO发行的定价方法P/E倒推出P=E*市盈率。

就股票IPO发行来说,有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一般也都是先往下询价,然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协商确定,如今年上交所刚发行上市的纽威股份定价是这样表述的“纽威股份与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基本面、 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为17.66 元/股。

” 此外,《中信证券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全三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锐英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等中都披露了定价基本上都是按照上述的方法做出的。

这些披露文件都可以在新三板网站上查到。

我所知道的就是这些了,希望能帮到你。

并希望你能采纳和奖励啦

2016新股申购新规则 新股怎么申购

若您咨询的是2016年1月5日起新股申购的规则变化,具体如下:一、业务流程调整。

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强调自主申购。

明确规定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三、落实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

细化和明确“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原则。

四、弃购股份处理。

明确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股份、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深圳市场)小盘股全部网上发行。

明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直接定价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

参考资料:《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问答》、关于《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投资者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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