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国资委 备案
请问如果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进行到资产评估结果国资委备案后,是否...
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三、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同时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五、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X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司公告核准文件;六、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七、执行定向增发方案;八、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主要步骤 时间 公告信息董事会决议 T 董事会公告评估报告、关联交易公告等 股东大会资料 股东大会决议 T+15 股东大会公告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意向函》 券商制作材料... 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三、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同时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五、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X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司公告核准文件;六、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七、执行定向增发方案;八、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主要步骤 时间 公告信息董事会决议 T 董事会公告评估报告、关联交易公告等 股东大会资料 股东大会决议 T+15 股东大会公告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意向函》 券商制作材料并上报证监会 反馈及修改、补充 证监会发行部部级会议(小会) R-45 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R-30 审核过会公告(或有)证监会正式批文 R 审核批复公告 投资人发送《认购意向函》 R-R+1 主承销商对意向投资人发送《询价函》 R+2 询价结束 R+7 定价 R+8 签署认购协议(可能要求保证金) R+9 初步发行结果上报证监会 R+10 证监会批复同意 R+12 通知投资者缴款 R+13 缴款截止日 R+16 验资 R+17 股份登记 R+20 实施完毕 R+21 实施结果公告注:券商制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所涉及的修改反馈时间难以预计,一般而言R=T+150-210
永煤股份收购马泰壕煤矿是否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
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属于什么样的单位,是隶属于国资委吗?
展开全部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
监事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监事工作岗位业务培训,并接受后续教育。
(三)任职监事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未曾在与其任职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四)任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企业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报告; (五)任职监事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负责指导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3.组织对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四)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展开全部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权限划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办理规定)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
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创业投资规定)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
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一)请示;(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
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
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
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
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
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
什么企业可以设立董事长基金,国有控股企业需履行什么手续
展开全部国资委不是国务院的下属组成部门,而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国资委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国务院下属部门是指《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到25个,分别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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