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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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操纵股市罪?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操纵股市罪这一罪名,如果对股票价格进行操纵的,可以依据操纵证券罪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操纵证券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操纵股价罪怎么定义?

中国股市,庄家企图通过操纵股价获利, 层出不穷。

最早的庄家采用的是纯技术方式,比如界龙实业和海鸥基金的庄家。

1994年1月,在指数大跌的情况下,界龙实业却逆势而上,连拉32根阳线,后来庄家以连续暴跌方式出货,套住无数跟庄者,制造了一起庄股经典战役。

网上传说庄家叫马晓, 据说也没赚多少钱。

1998年4月8日起西安航标咨询有限公司炒作海鸥基金赚了6000多万,但是却受到证监会没收所得并罚款200万的处罚。

后来流行的方式是上市公司和庄家相互配合,比如银广夏、东方电子等。

再后来流行的方式是庄家和控股股东合而为一, 比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新疆屯河等。

曾几何时,青木的书《战胜庄家》曾被无数来股市淘金的人奉为经典。

股市曾流行一种说法, 庄家只输时间不输钱。

可是2000年以后, 众多庄家一个个倒下。

让我们来检阅一下较为知名的庄家操纵事件―― 1997年2月27日,琼民源因业绩做假被停牌。

1997年6月17日,深发展自己炒自己股票, 其董事长贺云受到证监会处罚,被令5年内不得在证券界任职。

同时申银证券公司董事长阚治东因申银证券炒作陆家嘴等股票受到同样处罚。

2002年,贺云和阚治东两人同被深圳政府委任以重任――分别任南方证券董事长和总经理。

阚治东因继续坐庄哈医药和哈飞、造成更大资金黑洞而被拘留20天。

1999年8月12日, 湖北兴化中报中公布亏损,股票当天跌停,不久被揭露造假操纵股价。

2000年2月17日,亿安科技涨到126元,此后下跌,一年后被查处。

老总罗成失踪。

2000年10月31日,郑百文造假被揭露,董事长李福乾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0年12月25日下午,中科创业开始暴跌,一连10个跌停板。

庄家朱焕良和吕梁神秘失踪。

2001年7-8月,东方电子因受到证监会调查, 暴跌了2/3,董事长被捕。

2000年2月14日,银广夏董事长陈川突发脑溢血去世, 2001年9月,银广夏做假被揭露,连续15个跌停板,跌幅达79%。

2001年10月26日,蓝田养鸭养虾神话破灭, 2003年5月23日,上交所通知蓝田股票终止上市。

2008年10月,蓝田老总瞿兆玉因行贿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2002年6月7日,中经开关门。

它曾经是327事件的赢家,这时被认为是银广夏和东方电子的庄家--通过和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配合,操纵股价。

2003年6月7日,徐工科技开始8个跌停,因坐庄徐工科技的上海首富周正毅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和搜查。

从2007年8月14日开始,*ST金泰连续拉出26个涨停板。

2008年11月,黄光裕因涉嫌操纵三联商社和中关村股价被捕。

2003年6月20日, 百科药业崩盘,半年后, 庄家朱耀民被捕。

朱耀民鼎盛时期同时操控6509个股票账户、涉及资金近50亿元。

他也曾坐庄康达尔,后来把股票卖给吕梁了。

朱耀明先因贷款诈骗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后来主动交代操纵股价罪,一并处罚,获刑14年。

他还操纵了凯诺科技、爱使股份、南方建材等股价。

2003年11月3日,啤酒花发布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失踪。

公司被掏空,涉嫌炒自己公司股票,留下17多亿违规担保。

股票一连14个跌停板。

2004年1月2日,南方证券因坐庄哈医药等股票巨亏而被行政接管。

汉唐、闽发、大鹏等券商命运类似。

2004年4月14日,庄股德隆三架马车――新疆屯河,铁合金,株火炬――跌停。

2006年7月, 资本运作高手严晓群被刑拘,因南京斯威特集团及关联方占用上海科技的资金5.98亿元。

斯威特曾控股上海科技、中国纺机、小天鹅、ST长岭等。

2006年7月,泰跃系掌门刘军的被捕,泰跃系旗下景谷林业、湖北金环、茂化石华纷纷向泰跃讨要欠款,并宣布拍卖或转让泰跃系所持公司股权。

2007年1月26日,被称为“江南第一猛庄”的金信信托掌门人葛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间,金信信托共向1454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资金51.7亿元,悉数被投入股票市场。

…… 一天, 众庄家围在沪吉诃德和深桑丘身旁诉苦。

沪吉诃德说:“坐庄操纵股价乃违规之举。

你们跟随我沪吉诃德征战股指山,成就的是光明磊落的大事业,不应该搞这种歪门邪道。

“ 庄家们说:“我们不是操纵股价,而是搞资产重组, 创造价值。

” 深桑丘说:“你们坐庄也好, 创造价值也好,不过我提醒你们,公爵夫人说了,把股价拉上去可以,那是立功, 要是拉上去托不住,可得小心做牢!” 众庄家倒吸一口冷气, 面面相觑。

后来众庄家走了,沪吉诃德问深桑丘:“公爵夫人真的这样说过吗?” 深桑丘说:“公爵夫人没明说,不过这还看不出来?” 胡吹先生说:“深桑丘所言极是,亿安科技、中科创业、德隆三架马车,托住了就没事, 托不住就麻烦!” 有散户问深桑丘:“你对我们跟庄的散户有什么指教吗?” 深桑丘说:“出去剪羊毛, 小心脑瓜被剃成瓢!”这话后来成了中国股市谚语。

是啊, 总到羊毛少剪子多的地方去, 结果会怎样?

股票庄家是如何操纵股票价格的?

1、庄家也是股东。

2、庄家通常是指持有大量流通股的股东。

3、庄家坐庄某股票,可以影响甚至控制它在二级场的股价 4、庄家和散户是一个相对概念。

股市坐庄有两个要点,第一,庄家要下场直接参与竞局,也就是这样才能赢;第二,庄家还得有办法控制局面的发展,让自己稳操胜券。

因此,庄家要把仓位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仓,这部分资金的作用是直接参与竞局;另一部分用于控制股价。

而股市中必须用一部分资金控盘,而且控盘这部分资金风险较大,一圈庄做下来,这部分资金获利很低甚至可能会赔,庄家赚钱主要还是要靠建仓资金。

控盘是有成本的,所以,要做庄必须进行成本核算,看控盘所投入的成本和建仓资金的获利相比如何,如果控盘成本超出了获利,则这个庄就不能再做下去了。

一般来说,坐庄是必赢的,控盘成本肯定比获利少。

因为做庄控盘虽然没有超越于市场之外的手段无成本的控制局面,但股市存在一些规律可以为庄家所利用,可以保证控盘成本比建仓获利要低。

控盘的依据是股价的运行具有非线形,快速集中大量的买卖可以使股价迅速涨跌,而缓慢的买卖即使量已经很大,对股价的影响仍然很小。

只要市场的这种性质继续存在下去,庄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来获利。

股价之所以会有这种运动规律,是因为市场上存在大量对行情缺乏分析判断能力的盲目操作的股民,他们是坐庄成功的基础。

随着股民总体素质的提高,坐庄的难度会越来越大,但做庄仍然是必赢的,原因在于做庄掌握着主动权,市场大众在信息上永远处于劣势,所以在对行情的分析判断上总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是导致其群体表现被动的客观原因。

这个因素永远存在,所以,市场永远会有这种被动性可以被庄家利用。

坐庄前的决策 1、庄家的坐庄路线 坐庄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市场运动的某些规律性,人为控制股价使自己获利。

怎样控制股价达到获利的目的呢?不同的庄家有不同的路线。

最简单最原始也最容易理解的一种路线是低吸高抛,具体的说就是在低位吸到货然后拉到高位出掉。

坐庄过程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庄家发现一只有上涨潜力的股票,就设法在低价位开始吸货,待吸到足够多的货后,开始拉抬,拉抬到一定位置把货出掉,中间的一段空间就是庄家的获利。

这种坐庄路线的主要缺点是做多不做空,只在行情的上升段控盘,在行情的下跌过程不控盘,没有把行情的全过程控制在手里,所以随着出货完成做庄即告结束,每次坐庄都只是一次性操作。

这一次做完了下一次要做什么还得去重新发现市场机会,找到机会还要和其他庄家竞争,避免被别人抢先做上去。

这么大的坐庄资金,总是处于这种状态,有一种不稳定感。

究其原因在于只管被动的等待市场提供机会,而没有主动的创造机会。

所以,更积极的坐庄思路是不仅要做多,而且要做空,主动的创造市场机会。

按照这种思路,一轮完整的坐庄过程实际上是从打压开始的。

第一阶段,庄家利用大盘下跌和个股利空打压股价,为未来的上涨制造空间; 第二阶段是吸货,吸的都是别人的割肉盘,又叫扎空;然后是拉抬和出货。

出货以后寻找时机开始打压,进行新一轮做庄;如此循环往复,不断的从股市上榨取利润。

这是做长庄的思路,如果把前面一种庄比做打猎,这类长庄则好比养鸡,每一轮炒做都可以赚到一笔钱,就象养着鸡下蛋一样。

打猎运气好时可以打到一只大狗熊,足够吃上一冬,但运气不好时也可能跑了很多路费了很多力气但什么也没打到;养鸡每次只捡一个蛋,但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2、坐庄的思路 以上的坐庄路线设计得很理想,但还太主观,不一定能成功。

因为做多时有出不去的风险,做空时有打下价格但接不回来的风险,要想坐庄成功还要考虑一些更本质的问题。

两种坐庄路线有没有什么共同的本质性的东西呢?比较两种思路,做长庄既做多又做空,是一种更老道的手法。

分析一下长庄的思路,发现做长庄的特点是不怕涨也不怕跌,就怕看不明白,因为涨的时候庄家可以做多赚钱,跌的时候庄家可以借机打压,为以后做多创造条件,只要看明白了,不管是利多还是利空都可以利用。

所以,这种坐庄思路成功的关键是看准市场方向。

庄家看准市场方向不同于散户的预测行情走势,庄家可以主动地推动股价,他要考虑的是怎样推对方向,推对了方向就可以引起市场大众的追随,做为启动者就可以获利。

所以,这种庄家的基本思路是把握市场上的做多和做空潜力,做市场的先导,推动股价运动,释放市场能量。

再会过头来看低吸高抛路线,其实也是释放市场能量,寻找做庄股票的过程就是在寻找谁有上涨潜力,拉抬和成功出货是释放这一市场能量。

不过这种思路只想着怎样释放市场的多头能量,而不考虑怎样释放空头能量和怎样蓄积新的多头能量,所以不够完整。

可见,不管是长庄还是一次性庄,做庄成功的关键都是正确的释放市场能量,前面的两种不同操作路线可以看成是利用不同类型的市场能量的方法。

低吸高抛思路适用于定价过低的绩优股,做价值发现。

这种股有一个长期利好作为背景,市场情绪波动和其它各种小的利空因素可以忽略,庄家可以大量收集,锁定大量筹...

机构操纵股价合法吗?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

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

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

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

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

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一、“自买自卖”的认定 自买自卖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认定买卖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实践中,这种调查主要是通过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资料的分析查证来实现的。

由于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以一个主体名义注册两个以上账户的作法已不可行,自买自卖所动用的账户多为“麻袋账户”或“代理账户”。

判断账户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可以从三条主线入手:一是委托代理主体,如果涉嫌账户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为同一人,则可能处于同一控制下;二是资金来源,如果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相同,可以初步认定账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资金链;三是交易利润归属,如果从事对手交易的账户利润都归聚到同一主体身上,则可以确证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上述线索的确证,可以作为认定构成“自买自卖”的初步线索,判断“自买自卖”的另一重要举证步骤,就是要查证账户之间的交易是否互为对手方,这一点可以参考前述关于“相互委托”的论述。

否则,即使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为对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构成《证券法》要规制的自买自卖。

二、对倒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自买自卖”的成功认定,只是认定行为的存在,但能否仅以此判断对倒的成立,并依据《证券法》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呢?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仅仅依据行为本身是不能对行为人施予制裁的,因为证券法还规定了明确的结果要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对倒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三、对倒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倒结果犯的性质给监管机构的查证造成一定的困难,监管机构除要证明自买自卖行为存在外,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难的是要举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参考对倒日期市场的总成交量、买进卖出数量、对倒数量、对倒数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买进均价、卖出均价、价格波动情况、当日持股余额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标,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开盘申报、尾市挂单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大单申报、频繁撤单等阻却其他投资者交易、影响交易量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学逻辑上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

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

操纵股票怎么样才算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股票违法是怎么认定的

操纵股票违法是怎么认定的答:(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呢?

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

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

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个人多少资金以上频繁买卖股票属于恶意操纵股市?

个人频繁买卖没关系的,多少资金也没关系。

只要没有大幅影响股价算不上恶意操纵的。

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拓展资料: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

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不是说操纵股价违法吗,那为什么机构还可以堂而皇之的操纵,希望懂...

1、因为机构没有操纵股价,除非是实力非常强的机构,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纵的;操纵股票如果有是证据确切,当然可判其犯法。

另外进货和出货手法很多,不是所能觉察得出来的。

机构为了操纵市场,就会自买自卖,需要很多帐户的支持,但这并不说明是操纵股价。

2、有关操纵股价的解析: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当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偏离真实供求条件下投资人自主买卖所应形成的正常水平时,可以认定交易价或交易量受到了影响。

当这种影响程度严重时,可认定形成对交易价和交易量的操纵。

具体包括7类情形:一是相关证券交易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所规定的异常水平;二是相关证券交易异常受到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质询、核查、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三是相关证券达到涨跌幅限制价位,或者形成虚拟价格水平,或者交易量异常放大、萎缩或形成虚拟交易量水平;四是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五是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六是相关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时段严重异常;七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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