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拍卖是利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是利吗?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是否是利 这应该不能算做利好。
股权质押,是股东出于自身需要出质股权,比如个人贷款;解除质押,是股东达到解除质押要求,比如贷款完成还款。
的确,解除质押比出质股权好很多,至少股权处于自由可交易状态,但是这和股票价格走势关系不大,二级市场也不太关注个别股东的这种行为,不足以构成利好。
相关知识:股权质押的效力 一、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 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
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
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⑴质物。
即出质股权。
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⑵孳息。
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
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如日本《商法》第209条第1项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时,公司可依质权设定人的请求,将质权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
且在该质权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时,质权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或接受前条的金钱上,可以其他债权人之前得到自己债权的清偿。
”对以份额出质,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条规定准用《商法》第 209条第1项之规定。
该项内容,在日本法上又称“登录质”,即出质股权只要做该条所要求的记载,则股权质权可及于该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
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⑴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股权质押后质押人和被质押人是否利损共担
就是说把你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做为抵押,进行融资,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到时候在拿现金把你抵押的股票赎回,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
每个板的股票所能抵押融资的资金额度也不一样,有的也就说你当时的股票市值是100万,你抵押完可能就给你抵押出50万的资金
股权质押给我方后法院能否查封? 若能查封怎么才能保障我方的利益?...
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五、金钱给付的执行40.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