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理合同
委托销售合同和销售代理合同有什么区别?
展开全部 个人间委托炒股作为一种新型理财方式和交易类型,现有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学界对其未有定论,而各地法院审判实务中裁判方向不一,甚至案件结果截然相反。
为更好处理此类新型纠纷,需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个人之间委托炒股协议的法律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资金委托方通过委托形式授权受托方代管证券账户,应属委托代理关系。
另一观点认为,委托炒股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亏损,委托方提供资金后必然回本收息,可见风险已转至受托方,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属于民间借贷。
笔者认为委托代理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
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
二、委托炒股协议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 “保底条款”是在委托炒股协议中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本息最低或固定回报,超额分成归受托人等约定。
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时代背景下,司法对民事生活应保持最低限度干预,委托炒股现象作为民间金融创新典型,是资本配置自然衍化结果,反映出资本逐利经济规律。
委托炒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虽然目前委托炒股存在乱象,但可通过司法裁判进行规范和引导,而不应一味否定...
股票委托合同号时什么
准确说是该笔委托在本证券公司全部证券(这里的证券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基金,ETF,LOF,债券等)委托的序号。
委托买卖股票又称为代理买卖股票,是专营经纪人或兼营自营与经纪的证券商接受股票投资者(委托人)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委托,依据买卖双方各自提出的条件,代其买卖股票的交易活动。
代理买卖的经纪人即为充当股票买卖双方的中介者。
朋友委托我帮他炒股,我可以与他签代理合同吗
展开全部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
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2.4万元,分四次付清。
在此一年当中,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2000元。
约定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系被告。
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37342.69元,新赛股份一股资产市值9.62元,总资产37352.31元。
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成立,但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该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本金。
【评析】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
但由于个人精力和阅历的限制,有些人无法亲自操作各种理财方式,故委托理财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近几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润空间比较大,更多的人选择委托炒股的理财方式来为自己积累财富。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人们还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名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本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委托他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本案中,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还是我搞错了代理是总则的内容,委托合...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
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
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
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
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
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
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
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
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
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
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
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律师办理股权转让代理合同怎么写
展开全部 股权转让代理合同客户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乙方为经核定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资格;2、乙方已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有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3、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并充分认识到投资本协议项下股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4、甲方已详细阅读《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并承诺遵守该办法的规定。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协议项下委托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语词具有如下含义:(一)转让股份:指依据乙方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利用乙方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设施转让的股份。
(二)股份帐户:指甲方申请开立的为转让股份的记载、登记、存管、过户和结算而设立的专用证券帐户。
(三)风险揭示书:指本协议附件所指《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四)《办法》: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第二条 开户(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份转让,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股份转让系统开户手续。
(二)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等文件以及填写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
(三)乙方根据甲方开户申请和开户资料经审查确认后,为甲方开立股份帐户和相应的资金帐户。
(四)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操作密码和资金帐户密码。
操作密码和资金帐户密码为甲方预留的重要印鉴,分别作为甲方进行股份转让和资金存取的依据。
第三条 资金划拨(一)甲方持本人身份证、股份账户卡办理资金开户手续。
(二)甲方取款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资金账户卡,有代理人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登记卡(或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股份账户卡、资金账户卡。
(三)甲方的资金存取可通过乙方的资金柜台办理,也可通过乙方的银证转账系统办理。
(四)甲方的现金取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取款规定执行。
(五)甲方支票存入的资金,必须通过支票取出。
第四条 转让委托申报(一)股份转让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甲方可在股份转让日的申报时间内通过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转让股份的委托申报。
(二)甲方可采用柜台委托、终端自助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其他委托方式。
甲方通过各种委托方式下达的报价指令在当日有效。
(三)乙方不受理甲方全权委托。
(四)柜台委托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划拔)凭证为准。
甲方通过自助形式下达的指令一律以乙方的电脑资料为准,其中判定甲方是否下达委托转让的指令及指令的内容,以乙方打印的用户委托报告书为准。
(五)甲方通过自助方式下达指令时,必须按照乙方有关的《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若甲方违反上述说明,其后果由甲方承担(六)甲方务必注意密码的使用与保密。
凡使用其密码下达的一切指令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七)乙方有义务对转让的股份建立股份集中托管库,为甲方设立股份明细帐,对甲方的股份进行妥善管理。
(八)甲方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五条 配对成交(一)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配对的竞价方式。
(二)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三)经股份转让系统主机配对后,转让即告成交。
(四)集合竞价结束后,股份转让系统通过通信系统将转让数据即时发送至乙方所属营业部,内容包括:营业网点编码、合同序号、甲方股份帐户卡号、股份编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
第六条 交割和清算甲方对下达指令达成的股份转让结果有进行交收的义务。
甲方可查询其指令的操作结果(含资金划拨和股份转让交割的结果)。
甲方查询或交割应在指令下达的t 1日营业时间内进行。
如有异议,应在t l日营业时间内提出,否则,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转让结果,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七条 免责条款甲方充分认识到股份转让的风险,并同意乙方在下列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一)甲方在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诸如通讯、电脑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二)甲方的转让股份帐户、资金帐户和银行储蓄帐户之一项或多项,发生挂失、销户、被依法冻结或银行储蓄帐户更改支取方式致使甲方无法下达或传送指令;(三)因乙方或联网银行电脑系统出现故障,结算资金和帐务出现差错,乙方有权对发生错误的帐户进行冲帐处理并追讨有关资金(...
让别人代理抄股票的私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肯定是骗局。
那么肯定哪只股会涨的话,肯定自己忙着赚钱去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真的有确切内部消息要告诉也是告诉亲朋好友,不可能打电话给一个陌生人。
更何况,哪有那么多内部消息,谁能保证哪只股一定涨,哪只股一定跌。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常用的伎俩是利用时间差,他们最初发给受害人那些推荐大涨股票的信息都是在下午3点之后发出的,而按照我国内地证券交易的规则下午3点为收盘时间。
在收盘之后相关的个股会陆续发布的公告信息,一般来说发布重大利好消息的股票都会吸引主力资金的强烈关注,在第二天出现大幅上涨,骗子就是利用时间差给当事人造成了错觉,以为其确实有着过人的能力。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电话联系事主打着大券商或投资公司的名号,扮演在金融界“名气大”、“信誉高”的公司,以公司掌握股票内幕信息可免费提供“天天涨停板“,“提供短线黑马”,“准确预测”等信息或以参股投资可获高额回报等等为诱饵诱骗当事人加盟入会。
一旦当事人上当在缴纳入会费后又会以各种理由索要“信息费保密费研究费拉升费等等费用,步步攀高事主即使不想再交,但为了不损失之前已交的费用往往只能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