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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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展开全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我们也称为定增。

这个叫法主要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

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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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那股票发行的给的对象是谁

非公开发行股票,也是集资的一种,这是利好!首先对公司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有资金使用,可以投资,建设等等的项目。

对公司利好,对股民来说,发行不低于某价钱,是不用担心的股价的!对公司和股民来说,这只股票增发股票,好的公司才有人去购买增发非公开股票,如果坏的公司,谁去购买增发非公开股票??那你现在明白了吧?即是只向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局等,发行这些股票!发行这些非公开的股票,通常会锁上N年的,至于多少年,就要看公司决定!如果发行成功。

这些股票就成为非流通股票的有一个特别的价钱,很多时候都发布说不低于某价钱的!一般这些股票发行到10个人以内,至于多少人,那就要看公司决定。

我们普通股民是不能买入这些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区别吗

一,发行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区别:1.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外发行股份(股票)的行为。

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是利好还是利空

定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1、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2、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前二十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我们也称为定增。

这个叫法主要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非公开发行

展开全部 非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对象发现股票,既然是特定对象说明这些人是看好公司发展的,其次发行后可以募集到现金,改善了公司现金流,所以非公开发行是个利好消息。

但有多大利好要看三点:1特定对象是谁,如:知名互联网巨头那就是大大的利好;2发行股价与现在股价对比,如发行价和现在股价差不多,那么后市上升空间就大,就是大大的利好;3看能募集多少资金,如:公司现在市值100亿,发行30亿,点市值30%以上也算大大的利好。

今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那些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比较多,看是那个时间段啦。

从F10资料上就可以查找,最近的可以看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

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注:非公开发行豁免针对的是发售行为,故称“交易豁免”,这与“证券豁免”是有区别的。

所谓证券豁免,主要是指对政府发行的证券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券的豁免。

两种豁免的区别之一就是在再发售行为(second offering)时,交易豁免下的证券仍需受到发行审核,即其再发售行为需要再次证明符合豁免条件。

在证券豁免下,豁免的效力持续存在于该证券之上,即再发售行为可以获得当然豁免。

)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

(注:SEC v.Ralston Purina Co.346 U.S.119,1953.)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

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

首先,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

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国家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

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因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非公开发行具有很大吸引力。

例如,一些“创业企业”(START-UPENTERPRISES)尽管拥有某种新技术,但由于其高风险性,使得普通投资者往往不愿对这样的企业进行投资。

这种企业的价值也往往被低估。

如果它们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其成功的可能性将不高,复杂、耗时、费用高昂的审核、披露程序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为它们提供一条有效的直接融资捷径。

有资料证明,美国非公开发行豁免制度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注:Jennings,Marsh,Coffee,Securities Regulation,Cases and Materials,7[Th]ed.pp.340—343.)再比如,当外国企业希望到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上筹资时,他国的股票发行审核、披露程序常常也是最大的障碍。

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使其克服这一障碍。

近年来,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入外国股票市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全球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注:Richard A.Grasso,Globalization of the Equity Markets,20 Fordham Int\'I Law Journal 118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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