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最多
股票质押新规究竟有多大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2]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
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
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
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
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
”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
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国泰君安账户20万现金,融资融券和微融资最多能融多少
若通过招行贷款,质押贷款可接受质押的质物:可接受质押的质物:人民币活期存款和人民币定期存款保证金、外币定期存款、本外币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本外币受托理财产品和个人人寿保单;消费质押贷款仅能接受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质物质押。
一般质押贷款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若贷款用途为留学贷款的,单笔贷款或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含)。
质押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具体您的可贷款金额,需由网点结合质押物金额以及您的综合情况审批之后确定,您可以直接联系贷款经办行咨询!
大家好,懂事质押股票这一事利好还是利空
展开全部 不能成为利好利空,好比你去上网,但是临时钱不够,把手机压在吧台,这是利空还是利好?公司股票质押式非常常见的融资行为,无所谓有什么影响,假设抵押10000手,当前市值可能是200万,银行或者金融公司,最多只能付出100万以下,而当股票市值低于借贷金额时候,借贷方有可能清仓这些股票换取现金,前提是质押方没有偿还能力,也就是常说的爆仓了...
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银行扮演什么角色
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可以直接找银行,但是银行给的钱是有限的,比如你的股权值10个亿,如果只找银行的话,银行最多能给你3个亿。
这样做的话上市公司和银行都不愿意。
这时上市公司就需要找另一个融资方再融3个亿,这样上市公司才能达到股权质押的目的。
可是你的股权是不能同时押给两方的。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银行和资方成立一个结构化产品,上市公司的股权就是这个结构化产品的标的。
银行和资方一起给企业融资,在这个结构化产品中银行是优先级。
信托与券商资管的区别,股权质押信托是什么意思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
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