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票 触发要约收购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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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展开全部 请通俗的解释一下要约收购和豁免要约收购的区别,另外我还想知道离岸豁免持股多少需要要约收购是30%以上还是35%以上?答:要约收购是国际成熟证券市场上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

豁免要约收购是根据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于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过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于百份之五十增持到过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

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

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申请豁免。

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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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豁免要约收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行政许可事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

当持股比例达到30%时触发要约收购的理解

1、当一个单位或个人拥有一家公司股份的百分这三十时,他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约收购,还有一种新修改的办法叫“爬行条款”,既每年增持不超过2%,直至达到50%以上。

但是每年增持的2%的股票是有六个月的锁定期的,也就是说在这时期不得出售这些股票。

2、前面说的2%属于证监会规定的豁免要约事项,具体说是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豁免发出要约并且直接可以购买,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达到30%以后的一年以后,而且当年增持不超过2%。

3、当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达到了强制要约,可以进行商义部分收购,这个额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没有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就还得进行全面要约。

扩展资料:1、要约收购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要约收购

股市中的豁免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根据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过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於百份之五十增持到过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

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

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申请豁免。

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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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约收购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定情形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情形作了细致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这种情况虽然由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改变,好象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收购,但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意义的。

因为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各个国有企业实际上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股份转让也可以看成是收购行为。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借壳上市的收购者通常利用本条款达到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收购者寻觅到了陷入财务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标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受让目标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公布资产重组方案,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此时收购者公布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优良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要约收购豁免,因此收购者注入或置换进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十分重要。

针对目前市场上数量不少的壳公司,本豁免条款为优质企业借壳上市提供了可能。

(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投资者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一种最典型的情况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都规模不大,而控股股东却往往是巨大的集团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不过是其全部资产中的一小部分。

而且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仅作为其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

如今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A股市场即将实现全流通,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注入其全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款。

那么通过本条豁免条款,就可以申请免去要约收购的义务。

(四)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用本条款申请要约收购豁免时收购者需注意引起股份转让的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五)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扩展条款,表明中国证监会有权根据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增加新的豁免情形。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这一规定,丰富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促进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而许多上市公司也借此机会实现了原本能以实现的股权变动。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的最后一种情形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当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例如一个上市公司在外发行了A股和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那么当收购者在A股市场增持股份满足全面要约收购情形时,由于股份种类限制的原因,其可以根据此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B股股份的义务。

豁免要约收,是什么意思?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30%的股份,继续购买股票的,必须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

就是向市场发出公告,要买某一支股票,价格定好,在此期间不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购买该股票。

豁免就是已经达到要约收购的触发点,但是不进行要约收购,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由证监会批准。

股市中的豁免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根据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过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於百份之五十增持到过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

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

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申请豁免。

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如何操作股票要约收购

溢价20%豪气买股:高溢价要约收购又来!如何操作请看这十问十答 胡华雄 A股市场又来要约收购了,这次的主角是钱江水利。

简单来说,就是钱江水利的大股东愿意出高价买你手中的股票。

它想以15.36元/股的价格,最多买入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票,如果你有钱江水利股票,可以选择以15.36元/股的价格卖给它。

钱江水利在公布要约收购方案前的股价为12.80元,15.36元的要约收购价较上述价格足足溢价了20%!是不是有一种“捡到宝”的感觉?这不,在12日晚间公告要约收购的消息后,13日公司股价就先来了一个涨停!不过普通投资者最后是否真能“捡到宝”?从以往案例来看,还是个未知数。

1 钱江水利股东溢价20%发起要约收购 诚意满满!先来看下钱江水利要约收购要点:简单来说,普通投资者可以在2018年4月17日起算的30个自然日内,申报接受要约,当然也可以不接受,并非强制。

为什么要发起要约收购?公告表示,是控股股东中国水务基于对钱江水利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巩固国有股东对于旗下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策力、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实现国有资产和股东价值的保值增值之目的。

这里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最终的要约收购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预受要约股东是否能实际获利,以及获利多少。

要约收购结果既包括收购人最终能收到多少股份,也包括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有多少股份能被收购。

分两种情况:A、 第一种情况: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高于 35,299,576股(即不高于要约收购数量),则收购人全额收购被股东预受的股份;B、 第二种情况: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5,299,576 股(即超过要约收购数量),则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本次要约的预定收购数量÷要约期满后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具体到钱江水利的要约收购,计算公式可进一步细化为: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35299576÷要约期满后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其处理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从上面的规则可以看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没有超过 35,299,576股,收购人能将投资者预受要约的股份以15.36元/股的价格全部买下,反过来说,即投资者将预受股份以高价全部卖给了收购人,投资者一般都能盈利。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一旦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5,299,576股,那么结果就是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股份不能被收购完,会导致被收走部分能盈利,但未被收走部分不能保证盈利的情况。

这样就会产生风险。

特别是对于那些要约收购公告后,突击买入的投资者来说,其风险将会更大。

举个例子:M公司大股东要以12元/的价格要约收购1亿股股票,公司股票在要约收购公告前的股价为10元,有投资者之前并未持有M公司股票,但看好其中的套利机会,决定在复牌后以11.5元/股价格买入10000股,要约收购期满后,公司股价为11元。

不同情况下的盈亏状况迥异: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没有超过1亿股,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全部被收购,其盈利=(12-11.5)*10000 = 5000(元),盈利5000元。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为2亿股,按照公式计算,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有一半被收购,另一半不被收购,其盈利=(12-11.5)*5000+(11-11.5)*5000 = 0(元),不赚不赔。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为4亿股,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仅有1/4被收购,有3/4不被收购,其盈利=(12-11.5)*2500+(11-11.5)*7500 = —2500(元),将亏损2500元。

看到没?赚不赚钱,赚多少,基本取决于最终接受要约的股票总数,这个不到收购期结束,根本不知道,风险点就在这里。

当然,对于原本就持有M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而言,以接受要约的方式进行套利,获利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22018要约收购已出现几起 收购结果迥异2018年以来,已实施或已明确实施期限的要约收购案例并不算多。

沪市方面,除了钱江水利外,还有3月份实施完毕的爱建集团,以及1月份实施完毕的汉商集团。

深市方面,云南城投和建新矿业年内要约收购已实施完毕。

从收购结果来看,爱建集团和汉商集团由于给出的要约价格较高,接受要约的申报较多,最终每个预受要约的投资者预受股份按比例被收购;而云南能投和建新矿业的要约价格相对于二级市场价格吸引力不大,接受要约的申报相对较少,最终每个预受要约的投资者预受股份全部被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新矿业要约收购中,是伴随着建新矿业的破产重整。

国城控股是作为重整方参与建新集团破产重整,要约出价较低,甚至较收购公告前收盘价出现折价,普通投资者接受要约基本无利可图,这一案例较为特殊。

附要约收购十问十答:1“收购”我还懂一点点,“要约收购”完全蒙圈,咋回事?要约收购分为两部分,要约和收购。

简单而言,要约收购其实就是一个土豪股东(或者行动一致的一群土豪)对全体股东发出承诺,将以某一确定价格购买大伙手里持有的某...

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为,必须按照市场价收够其他份额的股份,除了要控制公司,一般都会避免该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内容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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