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股票朋友圈
有个朋友出事管我借钱 但是我真的没钱了 我都买股票 我可以发朋友圈...
如果这个人选股真的厉害,无论是做私募还是自己融资炒股都比收会费给你推荐赚的多,那他费力不讨好给你荐股干嘛?比如他只要每个交易日能保证获利3%,拿100万,十年就能超过巴菲特。
还来做这个这些所谓的荐股事后盈利分成基本都是骗局,诈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给诈骗来的用户分组,每组推荐一个近期热点板块热点股,那么总会有对的让人赚到,然后信任他跟他分钱,比如最近推荐富士康概念,推荐农机概念,锂电池概念,国产软件概念,芯片半导体之类。
至于买了亏损的只是这个骗局的小白鼠。
二,花钱和一些游资买消息,告诉会员第二天会拉升什么股票几个点。
但是第二天高开后,这只股票只会震荡一下,甚至小跌一点,第三天,买入的人跑的不及时就会套,告诉你的股票永远是第二天会涨,但永远不会前一天收盘前告诉你,第二天高开你买入套牢机会更大。
这种骗局在香港台湾市场几十年了,很老套没有技术含量
微信怎么在朋友圈里图片和文字一起发,要先发文字,再加图片的那种...
网络诽谤罪罪司法解释全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有人加了我微信每天都发股票给我第二日都是升的,然后叫我交钱跟...
展开全部恩 你觉得来 ,你来问就知道很不靠谱了不是吗?个人认为,炒股跟大部分行业的差别是其他行业进入门槛高、操作门槛低,而炒股是进入门槛低、操作门槛高。
一个没学过法律的人当不了律师,但一个没学过金融的人却可以炒股。
但也正是因为这比较低的门槛,使许多人认为炒股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这就大错特错了。
股市中没有什么定律,如果非要说有的话,大概就是:一赚,二平,七赔。
对于一个 炒股新手 ,可能赔钱的概率会更大一些。
所以,建议慎 入股市 。
如果非要进入,私募风云网的洋婆婆有以下建议:尽可能多的去学习,学习政治、经济、企业分析、心理学及历史方面的知识。
再有了基础知识之后,再去选择股票,选择股票时挖掘与排除相结合。
挖掘那些被低估的好企业的股票(注意价格的相对与价值绝的对值)挖掘那些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的股票(注意政策与商业的结合)挖掘那些低风险的企业的股票(注意风险与机会比)排除那些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企业股票 ,排除那些过度宣传的 企业股票 ,排除那些 环境污染 型企业的股票,排除那些高能耗企业。
如果通过不懈的自主努力(听小道消息的不算) 选股票 ,相信是可以找到有价值的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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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生喜欢发朋友圈,把每天发生的事一股脑儿全写上去,叫人看...
4月11日,海南证监局近期下发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对奋达科技员工林立、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24.3万元。
而此次内幕交易的时点正是奋达科技董事长发出“兜底增持”的倡议期间。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6月2日早间,奋达科技拟在深交所披露关于董事长提“议兜底增”的倡议书,但证券部助理罗某斌未能赶在8点之前将拟披露信息报送至交易所(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早上的提交时限为8点),导致该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
期间,罗某斌不慎将《增持倡议书公告》遗忘在文印室复印机台上。
8点05分,时任奋达科技技术市场部工程师钟某文和销售技术中心文员杨小桃来公司文印室复印材料时,看到了罗某斌遗忘在复印机上的《倡议书公告》,杨小桃当场用手机对该文件进行了拍照。
10点,杨小桃将其拍摄的《倡议书公告》照片发到其微信朋友圈。
10点31分,杨小桃朋友圈中《倡议书公告》的图片被人发到名称为“电器销售技术部”的微信群,奋达科技电器产品技术部副经理林立在微信群中看到了该信息。
中午休市期间,奋达科技正式对外披露《倡议书公告》,并于11点45分收到巨潮资讯关于本次信息已成功披露的回执。
值得一提的是,当日11点04分,林立看到钟某文转发的《倡议书公告》图片,便将80万元资金转到本人的证券账户;11点05至07分,林立买入“奋达科技”69,000股,买入成交金额80.66万元,并分别于2017年6月7日和8月14日卖出,获利10.67万元。
海南证监局认为,杨小桃对《倡议书公告》进行拍照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林立利用《倡议书公告》的内幕信息,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奋达科技”股票,构成了内幕交易的行为。
海南证监局称,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没收林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0.67万元,并处以10.67万元的一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