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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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期权行权价格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展开全部 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发展至今,仅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几乎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股票市场200多年的发展历程,这是辉煌的改革成果。

当前无论是市场的组织结构,还是交易清算系统的效率,甚至包括市场的规模,同不少西方国家的股票市场相比,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差距。

然而,当代中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从“姓社、姓资”的长期争论,到邓小平的“坚决试,不行可以关”的英明决策;从股份制改革的争论,到开放股市为国企改革服务,并直到目前基本完成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股市走过了近20年的风雨成长历程,经历了多变的政策选择。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育、发展,是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也是中国经济改革成功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股票市场产生、发育的特殊历史背景 中国的股票市场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

通俗的讲,西方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是遵循股票市场发展的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的土壤里,自然生成的“天然产品”。

而中国的股票市场,则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探讨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的土壤里,在既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股票市场发展的自然规律,又要考虑中国国情、遵循中国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催生的“人工产品”。

这就决定了中国股票市场是有中国特色的股票市场。

研究中国股票市场的发育、发展的历史,不能不首先搞清楚中国股票市场产生、发育的特殊历史背景。

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的需要,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逐步从独资、合伙发展到股份公司,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

建立在股份制度自然演化基础之上的西方国家股票市场的产生、发展、成熟过程,也必然表现为一个瓜熟蒂落的自然成长历程。

在中国,股票市场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产物。

由于新中国建立初期学习前苏联的经验,存在对公有制形式的片面理解,单纯强调发展国有经济。

社会化规模经营的大工业企业是通过高度集中的计划化分配制度,采取政府投资、国家所有的方式建立起来的。

与此相适应,中国改革前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几乎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国有独资的形式。

经过解放初期对独资、合伙甚至是股份制的旧官僚企业、民族资本家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解放后30多年的国家投资、国家重建,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已经形成了覆盖各个领域的庞大的国有企业体系。

并在这种以国家独资为资本组织形式的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与之对应的社会分配机制、储蓄和投资运行机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日趋突出地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国有企业因传统的计划运行机制的弊端和自身的体制改革、运行机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面临着经营困难、亏损面增大、负债率过高、资产结构不合理的困境;另一方面,在金融领域,因长期实行单一的银行信用体制和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预算软约束”,使得国家银行独自承受的金融风险日渐增大,其他国家不时爆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也一再为中国敲响警钟。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国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尝试:在国有企业领域先后推行放权让利、租赁制、承包制、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等多项改革措施;在国有银行领域,先后推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分离、对国有银行进行企业化改革等多种尝试。

但是这些改革效果都不理想。

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经济特区先行尝试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成功。

随后,在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广下,股份制改革被推到了中国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前台,股票市场成为令国人关注的焦点。

可以说,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真正出现改革热潮,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股票市场诞生后,才进一步引发起来的。

在股票市场发展的初期,在巨大投资利益的诱惑下,广大投资者蜂拥入市,热情参与。

改制后的企业和地方政府亦体验到股份制改革带来的巨大利益,地方政府和企业发现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一条迅速获取大笔资金并借此使企业迅速摆脱困境的捷径,于是也倾注出巨大的热情。

虽然,由股票市场热推动起来的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带有很大的、甚至不正常的利益驱动因素,但其在实践中显示出来的巨大魅力,却促使人们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引入股份制的可行性有了更为统一的认识。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这充分表明时至1997年,对于大力推行股份制、发展股票市场,已经得到了包括中央领导高层在内的上下各界人士的一致认识和高度重视;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政策基调,已经从“坚决试”转变为“大力发展”。

二、中国股票市场的阶段性发展规律 纵观各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都呈现出一种阶段性发展的规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股票市场表现得更为明显。

股票市场具有阶...

如何看股权分置改革时间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股权分置改革你可以这样理解,分成两个部分,【股权分置】和【改革】,具体的情况是这样的: 第一、简单的来说【股权分置】是我们国家在股票市场初期的时候,一部股票上市流通,另外一部分股票不允许进入股票市场流通,比如国家股,国有企业股票,以及其他国有性质的不流通股票。

第二、我们说一下【改革】,其实这次的改变就是以前的国有股要全部的投放到现在的股票市场,也就是说国家以前的股票,要全部的投放到股票市场进行流通。

通过上面的分析,您可以基本理解股权分置改革的意思吧,实际上以前也有过国有股减持的情况,那时候引起很大的恐慌,那么这次的股权分置改革有什么不同呢?我是这样认识目前的情况的:第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于股票市场的影响会很小,因为国家在资金方面,有很大的扶持力度,这样股票市场实际接受的压力会很小,这是改革的一个部分。

第二、我们国家这次的股权分置改革,主要是在经济转型期间的一次彻底的改革,对于股票市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彻底的从以往的不正规,走向正规,走向成熟,而国家的简政放权,也正是表现在股权分置改革之中。

第三、股权分置改革在未来会实现,整体股票市场的资金化,合理化,有序化,市场的整体投资会更加的稳健,国家的政策引导也会越来越起作用。

综合上面我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对于股票市场来说,是一个短期的利空,因为毕竟大批的国有股开始上市,对于市场的冲击会很大,未来的三年左右,会持续影响股票市场,但是长期来看,股票市场会越来越稳固,市场的成熟度会加强。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经邦咨询,17年专注于股改一件事。

保险投资新政带来什么求解答

最近一周保监会一口气正式颁布了三项投资新政,令市场眼球高度集中。

新政一来大幅拓宽了保险公司投资渠道,降低了准入资格的门槛,这被认为会显著提升保险公司的业绩和价值;二是允许保险公司委托行业外的基金、证券等机构进行投资,这被后者那些“卖方”视为重大商机,因此本周许多保险公司的电话被基金和券商打爆。

但是,笔者以为市场目前对新政的某些解读似乎肤浅、功利了些。

新政的核心是赋予保险机构更多自主权,也鼓励外部金融机构参与到保险资产的管理中,这种放权和自由竞争,功在长远,但未必带来短线利益。

首先,保险投资渠道的放宽,只是一种投资工具的拓展。

事实上,没有保险公司真的敢一步到位,把股票、股权等高风险投资比例撑到上限。

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绝大部分依然只能投向固定收益类、债务类的投资品种。

这不仅是因为它们具有稳定的收益,更因为债务契约是经济生活中最底线的契约。

在极端恶劣情况下,债务性投资工具必然是撑到最后一个倒下,这种特性永远是保险资金青睐有加的。

何况,投资工具本身不创造价值,善用工具才创造价值。

当工具对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开放后,市场趋向零和博弈的可能越来越大。

举例来说,有人认为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会增厚保险资产的收益。

但是,在牛市里,融券需求不旺,这么多保险公司持有的股票,不可能都融得出去;反之在熊市里,保险拿的股票被人融券放空,结果保险公司自己卖不掉股票,错过高位了结时机。

只有当保险坚定地拿着股票,而市场上另有一个“冤大头”总是很配合地在平衡市和牛市里来向保险大量借券,转融通业务才会给保险带来明显的长线利益。

至于委托外部机构投资,也不是一锅端地把投资全部外包出去。

这好比文化程度很低的老阿婆,也不会委托别人去给自己办存款,然后交给那个帮忙的人一个百分点的管理费。

所以,很多保险可能不会将投资的大头——固定收益业务委托出去。

尤其是寿险,做持有到期的被动式投资较多,似乎并不需要特地付出不菲的管理费委托外部机构操作,自己的保险投资人员对资产负债匹配、久期管理、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评估就很熟悉。

如果刻意地为了完成任务而去做外部委托,很可能发生基金和券商招聘原保险投资人员至麾下,再去保险公司揽业务的现象。

其次,关于股票业务,委托其他机构投资的理由也不充分。

真的有牛市来了,暂时没有股票投资资格的中小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靠低成本的指数基金赚到牛市大头。

如果觉得自己缺乏赶上牛市、躲过熊市的能力,那委托别人投资也存在这种风险,不如索性放弃,长线而言未必明显落后于其他公司。

保险投资新政的作用,就像爸爸终于下决心让孩子们出去打工、寻找伴侣、自己生活。

这种自由的赋予之后,可能有少数孩子因放任自流而堕落,可能大部分的孩子依然会过着普通平常的生活。

但长远来说,必然有几个孩子因为自立而自强,成为伟人。

我们相信,保险投资新政会给我们带来几个伟大的保险公司。

怎样对职业经理人进行激励和约束

仅供参考: 一、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危机 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管理的呼唤,使得一个新的职业正在形成,这就是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是一群不拥有资产,但拥有管理专长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通过对企业进行精心经营,促使资本保值增值。

但是,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往往处境尴尬,职业经理人市场面临许多危机。

1.信任危机。

职业经理人市场面临的第一个危机是企业主与经理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一方面企业主迫切需要高素质能力强的职业经理人来帮他们打理企业,另一方面,他们又不能完全信任职业经理人的能力和道德操守,担心职业经理人滥用职权把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一夜“玩空”。

基于这种原因,我国的企业主尤其是民营企业主对职业经理人往往放权不放心,职业经理人的感觉是“拿了钥匙管不了家”。

造成职业经理人市场信任危机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目标追求不一致;二是信息不对称。

目标追求不一致表现在所有者追求的是长期利益,经理人追求的是短期利益,所有者追求的是公司价值的提升,经理人追求的是自身的报酬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这些不一致的目标追求,如果得不到制衡,就无法建立信任关系。

信息不对称表现在许多方面,如:企业主对经理人的能力、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信息无法准确把握;经理人一般是本行的专家,对技术发展、市场前景的了解,比企业主更深刻更全面;而对于企业内部的经营情况,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企业主很难深人了解,只能听经理人的汇报。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使企业主承担由经理人引起的道德、能力、逆向选择等风险。

2.职权危机。

职业经理人市场面临的第二个危机是企业主与经理人之间的职权危机。

职权危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虚假”职权。

有些企业起用职业经理人的真正目的是股东集体权利和利益的制衡,表面的理由是让能人来管理企业,其实更重要的内因是各个老板为了寻求权力的平衡。

老板们各有心思,职业经理人要对每一个老板负责,要协调和每个老板的关系,巧妙的周旋在每个老板之间;(2)职权过小。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管的是战略决策、利润分配、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任命等,而总经理管的是企业的日常运作。

但大多数采取“总经理聘用制”的企业,总经理的权限要小得多,公司月度要有财务预算,并要董事会批准,撤换部门经理要董事会批准,甚至有的总经理一个月得向董事会述职一次。

3.制度危机。

当前,企业主随便摆弄职业经理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会儿当成“大总管”,一会儿又当成“勤杂工”。

同样,经理人一旦与企业主闹别扭,就可以不惜损害企业主的利益,扯旗造反。

这就是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第三个危机—制度危机。

导致制度危机的原因在于:(1)法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还没有健全的法制来规范经理人和企业主权力义务关系;(2)道德环境不成熟,经理人和企业主之间缺乏道德约束。

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整个社会都是有一个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在规范,一旦违反,就会遭到舆论的强烈遗责。

二、建立职业经理人的股权激励制度 解决上述危机的出路之一,就是建立职业经理人的长期激励制度。

国外大企业大多通过长期激励方式使职业经理人的目标与企业保持一致,减弱由经理人引起的种种风险。

要解决职业经理人的长期激励问题,除了工资激励之外,最主要的是股权激励,经理人必须持股,或者有期权。

这样企业主放心,经理人也卖力。

据资料显示,全球排名前5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理人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

国外经验表明,对经理人实行股票期权,是建立职业经理人长期激励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所谓股票期权,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对经理人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

标准的股票期权是指经理人享有在与企业资产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3-5年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

行使本企业股票期权的经理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如:该股票价格届时上涨,那么,经理人在他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股票,就能赚得买进股价与卖出股价之间的差价。

自2世纪8年代起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

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促使经理人关心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使经理人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因为只有企业经营好了,股票才能升值,经理人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

所以,世界许多企业都纷纷引进这一制度。

要使股票期权制度发挥对经理人的长期激励作用,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改造。

一是经理人获得期权要投人个人资金;二是经理人依据股票期权持有的股票,一般应在任期届满或延后几年经考核合格后才允许流动和兑现,以更加重视对经理人长期经营业绩的考核,促使其更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

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在一些股份制企业是可行的,不但满足了职业经理人物质上的需要,也满足了经理人工作上的成就感和自我实现等高级需要。

在操作这一制度时,首先必须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经理人的权利和责任,使经理人绩效指标与股票期...

经济名人简介

新世纪的财富偶像——比尔·盖茨他是一个天才,13岁开始编程,不到20岁便写出BASIC语言,并预言他将在25岁成为百万富翁;他是一个商业奇才,独特的眼光使他总是能准确看到IT业的未来,独特的管理手段,使得不断壮大的微软能够保持活力;他的财富更是一个神话,39岁便成为世界首富,并连续13年登上福布斯榜首的位置,这个神话就像夜空中耀眼的烟花,刺痛了亿万人的眼睛。

他是微软公司主席和首席软件设计师。

微软公司是为个人计算和商业计算提供软件、服务和Internet技术的世界范围内的领导者。

在截止于2000年6月的上个财年,微软公司收入达229.6亿美元,在60个国家的雇员总数超过了44,000人。

沃伦·巴菲特经历 1930年8月30日,沃伦·巴菲特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奥马哈市,沃伦·巴菲特从小就极具投资意识,他钟情于股票和数字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家族中的任何人。

他满肚子都是挣钱的道儿,五岁时就在家中摆地摊兜售口香糖。

稍大后他带领小伙伴到球场捡大款用过的高尔夫球,然后转手倒卖,生意颇为经火。

上中学时,除利用课余做报童外,他还与伙伴合伙将弹子球游戏机出租 给理发店老板们,挣取外快。

1941年,刚刚跨入11岁,他便跃身股海,购买了平生第一张股票。

1947年,沃伦·巴菲特进入宾夕法尼亚大学攻读财务和商业管理。

但他学得教授们的空头理论不过瘾,两年后便不辞而别,辗转考入哥伦比亚大学金融系,拜师于著名投资学理论学家本杰明·格雷厄姆。

在格雷厄姆门下,巴菲特如鱼得水。

格雷厄姆反投机,主张通过分析企业的赢利情况、资产情况及未来前景等因素来评价股票。

他教授给巴菲特丰富的知识和决窍。

富有天才的巴菲特很快成了格雷厄姆的得意门生。

1950年巴菲特申请哈佛大学被拒之门外。

1951年,21岁的巴菲特学成毕业的时候,他获得最高A+。

1957年,巴菲特掌管的资金达到30万美元,但年末则升至50万美元。

1962年,巴菲特合伙人公司的资本达到了720万美元,其中有100万是属于巴菲特个人的。

当时他将几个合伙人企业合并成一个“巴菲特合伙人有限公司”。

最小投资额扩大到10万美元。

情况有点像现在中国的私募基金或私人投资公司。

1964年,巴菲特的个人财富达到400万美元,而此时他掌管的资金已高达2200万美元。

1966年春,美国股市牛气冲天,但巴菲特却坐立不安尽管他的股票都在飞涨,但却发现很难再找到符合他的标准的廉价股票了。

虽然股市上疯行的投机给投机家带来了横财,但巴菲特却不为所动,因为他认为股票的价格应建立在企业业绩成长而不是投机的基础之上。

1967年10月,巴菲特掌管的资金达到6500万美元。

1968年,巴菲特公司的股票取得了它历史上最好的成绩:增长了59%,而道·琼斯指数才增长了9%。

巴菲特掌管的资金上升至1亿零400万美元,其中属于巴菲特的有2500万美元。

1968年5月,当股市一片凯歌的时候,巴菲特却通知合伙人,他要隐退了。

随后,他逐渐清算了巴菲特合伙人公司的几乎所有的股票。

1969年6月,股市直下,渐渐演变成了股灾,到1970年5月,每种股票都要比上年初下降50%,甚至更多。

1970年-1974年间,美国股市就像个泄了气的皮球,没有一丝生气,持续的通货膨胀和低增长使美国经济进入了“滞胀”时期。

然而,一度失落的巴菲特却暗自欣喜异常因为他看到了财源即将滚滚而来——他发现了太多的便宜股票。

1972年,巴菲特又盯上了报刊业,因为他发现拥有一家名牌报刊,就好似拥有一座收费桥梁,任何过客都必须留下买路钱。

1973年开始,他偷偷地在股市上蚕食《波士顿环球》和《华盛顿邮报》,他的介入使《华盛顿邮报》利润大增,每年平均增长35%。

10年之后,巴菲特投入的1000万美元升值为两个亿。

1980年,他用1.2亿美元、以每股10.96美元的单价,买进可口可乐7 %的股份。

到1985年,可口可乐改变了经营策略,开始抽回资金,投入饮料生产。

其股票单价已长至51.5美元,翻了5倍。

至于赚了多少,其数目可以让全世界的投资家咋舌。

1992年中巴菲特以74美元一股购下435万股美国高技术国防工业公司——通用动力公司的股票,到年底股价上升到113元。

巴菲特在半年前拥有的32,200万美元的股票已值49,100万美元了 1994年底已发展成拥有230亿美元的伯克希尔工业王国,它早已不再是一家纺纱厂,它已变成巴菲特的庞大的投资金融集团。

从1965-1994年,巴菲特的股票平均每年增值26.77%,高出道·琼斯指数近17个百分点。

如果谁在1965年投资巴菲特的公司10000美元的话,到1994年,他就可得到1130万美元的回报,也就是说,谁若在30年前选择了巴菲特,谁就坐上了发财的火箭。

2000年3月11日,巴菲特在伯克希尔公司的网站上公开了今年的年度信件——一封沉重的信。

数字显示,巴菲特任主席的投资基金集团伯克希尔公司,去年纯收益下降了45%,从28.3亿美元下降到15.57亿美元。

伯克希尔公司的A股价格去年下跌20%,是90年代的唯一一次下跌;同时伯克希尔的账面利润只增长0.5%,远远低于同期标准普尔21的增长,是1980年以来的首次落后. 2007年3月1日晚间,“股神”...

母亲所持股份由儿子代持,能不能对抗第三人,包

不合法。

“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

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

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

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

《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

干货:私募FOF基金与私募MOM基金有什么不同之处

1、二者产品模式相似而不同MOM与FOF虽然都是多管理人基金,但是MOM是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其他基金经理进行管理;FOF以精选基金组合为投资对象,也就是说,MOM是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FOF是基金中的基金,FOF是MOM模式的雏形。

如果投资者有不了解FOF基金是什么意思的话,希财新金融有相关文章具体介绍了FOF基金,通过三条主线帮你疏通脉络。

FOF基金的推出是为了帮助基金投资者们对基金进行甄别,从而达到优化投资的效果,并有5种分类,具体可查看内容详情>>>2、二者组合对象不同MOM组合的是优质基金经理,FOF组合的是优质基金产品。

具体而言,就是MOM从市场上精选符合需要的优质基金经理来管理MOM基金,而FOF则是在基金市场筛选优质基金。

3、二者管理费不同FOF投资于现有市场上的基金产品,容易出现双重收费,即标的基金收费一次,FOF再收费一次;嘉丰瑞德指出在MOM模式下,可变双重收费为单一收费,MOM通过专户、虚拟子账户运作,相对费率较低,流动性好,且MOM中两类基金经理共享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还利于投资者。

4、二者运作管理模式不同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市场上的其他基金,FOF没有新设产品,而直接投资标的市场。

MOM通过精选市场顶尖私募管理人,既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以投资于市场的其他基金,例如众星拱月MOM证券投资计划,通过创新的资产管理模式MOM,精选市场顶尖私募管理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5、二者投资策略不同在投资策略上,FOF多将资产配置放在重要位置,FOF整个产品层面的投资策略由产品的管理者负责制定,但具体到每只基金的策略是基金经理自己制定的。

而MOM则更多的放权给被雇佣基金经理,将基金经理配置放在突出位置。

嘉丰瑞德认为MOM模式下的管理者对投资策略和风控的影响力和把控都更强,因为MOM产品的管理者负责制定产品的整体投资策略并把控风险,而且选择的优质基金管理负责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起辅助作用。

6、基金经理职责不同FOF基金经理负责大类资产配置决策,制定基金在各类资产基金上的配置比例;挑选并购买投资各类资产的子基金。

而MOM模式下,其基金经理负责大类资产配置并挑选、分配基金资产给其他被雇佣基金管理人,同时监督被聘用基金经理后续表现并及时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FOF和MOM都是一种组合投资产品,二者虽然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在嘉丰瑞德看来如果能准确把握市场趋势,在合适的市场中配置风格吻合的FOF和MOM基金产品,那么投资者就会长期获得较好的超额预期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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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一切专门发展一旦停止,个人对普遍性的要求以及全面发展的趋势就开始显露出来。

自动工厂消除着专业和职业的痴呆。

在此,马克思把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视为“消灭分工”,走向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条件之一。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劳动者将获得更多的自由时间,逐步摆脱“旧式分工”条件下遭奴役、受束缚的社会状态,有利于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可见,马克思由过去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宏观”视域去分析“消灭分工”的客观原因,转变为从“科学技术”的“微观”视角洞察“消灭分工”的现实条件,不能不说这是对“消灭分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深入思考。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科技的发展与自由时间的增加之间的关系进一步阐明: “节约劳动时间等于增加自由时间,即增加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

从直接生产过程的角度来看,节约劳动时间可以看作生产固定资本,这种固定资本就是人本身。

”可见,“节约劳动时间”,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增加自由时间”,则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节约劳动时间”和“增加自由时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

他引用了加尔涅的观点进行说明: “工人阶级从事科学活动的时间越少,另一个阶级的这种时间就越多。

……同一切分工一样,随着社会日益富足,这种纯粹机械劳动和智力劳动的分工,也越来越加剧和明显。

这种分工,同一切其他分工一样,是过去进步的结果和未来进步的原因……”在此,马克思对“节约劳动时间”与“增加自由时间”的关系的理解,如同他对“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的关系理解一样,都是对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的深刻思索。

正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主张: 无产阶级只有消灭私有制和消灭旧式分工,才能建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

第二,分工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障碍。

劳动是人类生活的根本,分工是人类劳动的外在表现,然而,在私有制条件下,分工成为制约人类劳动的关键因素,它不仅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而且扼杀了人们的发展潜力,削弱了人们的劳动能力,导致人们的发展越来越狭窄、越来越畸形。

马克思不无感慨地指出: “我们十分惊异,在古代,一个人既是杰出的哲学家,同时又是杰出的诗人、演说家、历史学家、牧师、执政者和军事家。

这样多方面的活动使我们吃惊。

” 恩格斯也指出,在古代,许多著名的人物都进行过长途的旅行,他们不仅能说多种语言,而且在多个专业上都有所成就,例如,达·芬奇既是一位著名的画家,也是一位了不起的数学家和物理学家,他在许多自然科学中都有独到的见解。

德国的丢勒是一位出色的艺术家,在绘画、雕刻、雕塑和建筑方面成绩斐然,此外他还是位发明家,他发明的“筑城学体系”备受后人推崇,后来被近代的建筑专家蒙塔朗贝尔等人采用。

我们熟知的马基雅弗利不仅是一位才华出众的政治家和历史学家,也是一位享誉世界的近代军事学家。

马丁·路德是一位反宗教、反神学的勇士,也是一位出色的文学家,他创作了许多优美的散文,并且懂得作词和谱曲,《马赛曲》就是根据他的佳篇《上主是我坚固保障》改编成的。

马克思、恩格斯引用古人“全面发展”的事例,阐明人的发展本应该是自由、全面的,不应该是近代以来人类的发展状况——畸形、片面的。

而造成了近代人畸形、片面的罪魁祸首,显然是社会分工。

在古代,虽然社会也有分工,但是,人们并不是奴隶般地屈从于分工,而是以分工为发展的基础。

然而,到了近代,人们则完全沦为分工的奴隶,束缚在分工狭小的范围内,因此,不可能实现类似古人那样的“全面发展”。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希望社会退回到古代,以实现人本质的“复归”,而是,借古今对比,指明近代社会分工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以及原因。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旧式分工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障碍,只有消灭旧式分工,消除私有制,才能够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马克思沿着分工理论的思路,论述了分工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相互关系,构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框架。

在阐述社会基本矛盾时,马克思并不是直接得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结论,而是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分工的规模和水平,分工的发展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分工的存在规定着生产关系的特征,以及不同的生产关系下分工发展的不同阶段,阐释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规律,进而解释了“历史发展之谜”,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

其确认为何种类别的资产,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

朱玫林与耿泽涵(2011)认为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也不属于货币性资产,同时能够在市场上单独出售,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王艳和李亚培(2011)提出,碳...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怎么办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企业通常是指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自治组织(托马斯•莱赛尔等著、高旭军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以盈利为目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其两大基本特征。

根据所有制形式,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责任承担形式,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则其主要针对个人股东投资于公司形成的股权发生转让交易的税务处理。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两种主要公司形式的投资份额的确认方式不同,相应地,个人股东投资于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分别称为“股权”和“股份”,如《公司法》第三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称为“股权转让”,第五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称为“股份转让”。

《办法》在本定义条款中将其规制的交易对象归纳为股权和股份,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股权转让有多种交易形式,“出售股权”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二)公司回购股权;与债权投资相比,股权投资的主要区别是投资人不得要求抽回投资,除非被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或依法减资,这一要求在严格的“资本三原则”下表现尤为明显。

我国现有《公司法》虽然改严格资本制为认缴资本制,但还是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上市公司在IPO前,通常已经成立并存续一段时间,大多还是先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后股票上市交易,因此在此之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发生的转让交易行为与在公开交易市场上购买股票再转让具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适用排外的情形。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股东因涉及经济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作为其财产当然属于司法强制执行标的,法院可以对查封的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无须征求股东的意愿,并在变卖或拍卖后进行强制过户。

但是,出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非依法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强制过户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以任何可以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就包括股权。

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9年1月14日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并在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对股权出资重新做了规定。

要求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且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股权抵偿债务后,需要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属于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

实践中需要区别以股权抵偿债务和债转股两种不同的交易形式。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此项为兜底条款,上述列举未能穷尽的任何其他股权转让行为,都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条系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特别予以明确。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义务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设定,否则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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