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股票分割后会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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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适度通货膨胀有利于股价的上涨,而严重或恶性通货膨胀又会导致...

主要是指财政增加或减少支出,增加或降低税收,对股价上涨或下降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来讲,财政支出增加,社会总需求也会相应增加,会促进经济扩张,从而会推动股价上涨。

反之,如果财政支出紧缩,社会需求也将相应萎缩,经济景气会下降,由此会推动股价有所下跌。

财政税收增加或下降,会起到相反的影响。

2、投资与消费因素。

二者构成了社会总需求的最主要因素。

投资和消费的增长,直接推动社会总需求和经济的扩张,从而会推动股价的上涨。

3、物价因素。

物价因素也是一个影响股价的很重要的因素。

一般来讲,物价上涨,使股票发行公司的利润、资产净值及发展能力等相应增加,从而会增加股票的内在价值,促使股票价格上涨。

同时,在通货膨胀情形下,投资者投资股票具有保值效应,因而会踊跃购买股票,扩大对股票的需求,促进股价的上涨。

当然,当发生严重通货膨胀时,股价也会下跌。

4、国际收支因素。

一般来讲。

国际收支出现持续顺差,外汇储备增加,本币投放增加,会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有利于形成促使汇价和股价上升的心理预期,推动股价的上浮。

反之,则促使股价下跌。

5、汇率因素。

汇率变化也是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因素。

特别是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中,以及在货币可自由或相对自由兑换的环境内,汇率变化直接对股价形成冲击。

6、政治因素与自然因素。

政治因素及自然因素将最终影响经济,影响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从而会影响股票价格波动。

(5)公司自身的因素。

公司自身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利润、股息及红利的分配、股票是否为首次上市、股票分割、公司投资方向、产品销路及董事会和主要负责人调整等。

①公司利润因素。

公司利润大小直接影响到股息、红利的多少,从而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价格。

一般来讲,公司利润上升时,股价会上升,盈利下降时,股价也会随之下降,二者的变动方向是一致的。

②股息、红利因素。

一般情况下股价跟股利呈同方向变动,公司分发股利的消息对股票价格会发生显著的影响。

公司宣布分发红利,将会引起股价上升,公司宣布取消红利,股价将会下跌。

③股票分割因素。

一般在公司进行决算的月份,宣布股票分割。

在股票分割时,股票持有者所保持的股份,能得到和以前相同的股利,因此会刺激一些人在公司决算期间,因指望得到分红和无偿支付而增加购买股票,股价就会相应上升。

分割结束时,价格又趋于稳定。

④股票是否为初次上市因素。

国外存在这样的情况,当新股上市时,股价通常会逐步上升。

因为:1)发行时承销价偏低,2)上市初期,购买者持续地高估股票价值;3)新上市股票的报酬率通常大于市场上一般股票的报酬率。

⑤重大人事变动因素。

实力大户一般对发行公司的管理权很重视,在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前,常会逐步买进股份,以便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

此期间股价就可能被抬高。

⑥投资者因素。

这种因素主要看投资者持有的金融资产中股票所占的比例,如果股票所占的比例小,说明这些投资者潜在的股票投资能力强,股票市场的需求看增.股价也将看涨;如果股票所占的比例大,结果就相反。

7、其他因素。

主要包括一些股票买卖的投机因素、技术性因素及其他影响股票供求的因素。

在我国,为什么现金股利对股价的利好效应远远不如股票股利?

你好,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分派给股东的股利,是股利分派最常见的方式,大多数投资者都喜欢现金分红,因为是到手的利润,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可以剌激投资者的信心,现金股利侧重于反映近期利益,对于看重近期利益的股东很有吸引力。

股票股利,是指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支付股利,因其既可以不减少公司的现金,又可使股东分享利润,还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因为对长期投资者更有利的股票股利,侧重于反映长远利益,对看重公司的潜在发展能力,而不太计较即期分红多少的股东更具有吸引力。

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

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

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7)公 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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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展开全部 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 (一)守法原则 《公司法》、《证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必要的,这是为了保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的需要。

作为法人公司所负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独立的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公司财产形式之一的股权不得随便转让。

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是如此,同样要受到来自证券法律法规对其在流通方面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规定,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内部股如发起人股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职工所持本公司的股票的转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或者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的方式来实现股票的分配。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对所持股票进行分割时,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或有市场交易价外,需对转让股票的价格进行评估。

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等事项。

(二)协商原则 对离婚案件而言协商调解是必经程序,这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

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

即双方就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转让份额、转让价格是否达成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这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前在社会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后的一种最好的选择。

因为,在目前条件下,似乎还不能找到一个比协商更好的方法来对这种财产分割加以确定。

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如果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方享有,而给对方补偿,不但对股东方是一种压力也可能造成其履行不能,同样对非股东一方来说,则是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被剥夺或丧失。

(三)限制干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硬性剥夺。

话虽如此,但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不允许法院强力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这的确是保护了股东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是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无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

法律规定的交叉引起的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

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作为裁判方的法院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宜过多干预。

(四)公平、公正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法上法院应本着体现正义的理念来处理。

因为,从离婚的制度上来看,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割,而是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补偿问题。

所以,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当然,如果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说这种分割方案也是在符合双方所认同的公平基础上做出的,此时,法院也就无需再以公平公正的理由加以干涉了。

如此做法是考虑到,在实际无过错离婚理由的制度下,为了鼓励夫妻为提高整个家庭的利益做出牺牲,应该把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

在有了这样法律上的保障之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们就会更多的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色,对家庭做出更多的投入。

在这样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当中,走向成功的婚姻将越来越多,而走向解体的婚姻将越来越少,这正是离婚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企业制度中,产权的初始界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产权的执行,通过执行,产权才能产生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资本的不断积累,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方式越来越受到所有者的能力及专业知识局限的限制。

当所有者不能在进行风险决策的同时又圆满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时,就有可能去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执行上述的资产经营的职能,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代企业中,这种资产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的实现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

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并非一般的企业管理,而是在公司的法人资产的委托代理制下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法人产权的实质—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 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以代理关系的收益大于代理关系的成本为前提的。

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全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关系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发展与绩效。

而这在现代企业中是通过治理结构来解决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实体。

由于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很多(现代大公司甚至达到几百万人),股份相当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就越来越明显,因而公司并不是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是通过一系列代理关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数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治理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组织结构形式,同时,企业法人产权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

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便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从而相互间的监督、制衡成为重要的问题,因此,理解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把握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及特征。

(一)、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企业法人产权是有别于原所有权但又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有独立意义的有关资产的权利。

在现实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经理的管理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

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

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

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所谓企业法人产权便是这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二)、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

企业法人产权虽然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委托代理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企业法人产权虽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

股票一经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产,按照事先确认的法律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

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代理者。

可见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在这种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四部分组成。

其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将自己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结构,拥有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股东大会同时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股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复杂、完善,因此,下...

股东持股增加会造成怎样的结果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

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 股权分置改革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中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

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发展阶段 股权分置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股权分置改革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

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 试。

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形式 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

然而,翻看中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弊端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 证监会主席谈股改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

股权分置时刻威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扫除一个重要的障碍。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

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有以现金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场价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

到底需要补偿多少?没有人讲得清楚。

显然,这是一个大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讨价还价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确地将讨价还价的细节交给了每一个上市公司自己去处理,但规定股改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同意及三分之二全体股东同意。

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顺利推行的关键,因为它一方面使得证监会可以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相对力量, 中国股改势在必行大大降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与阻力。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母公司,相对较好说话,他们对流通股小股东的让步也就比较大,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补偿的股份数平均达到流通股总量的30%之高。

有学者和专家认为改革中,国有股让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认为国有股让利不够而拒绝改革方案。

市场参与者将注意力聚焦在这些讨价还价的细节上,显然合理而正当。

但同样,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绝对公平显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

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小股东能不能有双赢的机会———上市企业的管理、生产力及业绩有实质性的改进。

企业素质的改进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标,可惜内地在这方面的讨论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场供需平衡及股东利益冲突这两个问题上了。

企业素质的改进与企业的控制权直接相关,而股权分置往往导致企业控制权的僵化。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

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

某个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股权分置改革题,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因为经营不善而跌到一个很低的水平时,一些策略性投资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购该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购兼并的形式,成为控股股东,并撤换管理层、更改经营方式、提高生产力及业绩。

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有能力的大股东无法替代无能的大...

什么是股市?

1、字面意义:股,指大腿,后泛指分支;票,指凭证。

公司的股票是指注册资金N元,一般按1元面值划分若干份。

每份拥有N分之1的股权。

也有拆分为面值只有0.1元的,须做特殊说明。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达,股票实现无纸化。

股东拥有股票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就是拥有股权的比例。

股票的产生,使得较大数额的不可分割资产,变为可供交易的可分割自产。

2、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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