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质押式回购对散户来说,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
2、融入资金用途受限,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3、初始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基金、债券不能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4、融资规模门槛提高,首次不低于500万,后续不低于50万。
5、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过60%。
6、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7、新老划断,存量业务不受影响,可以延期。
市场各方已经从融入方、融出方、质押标的、资金流向、证券公司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但对广大散户朋友的短期及长期影响很有有单列出来的。
但其实该新规不论是从散户个人进行股票质押角度,还是从市场短期影响来对散户会产生许多方面影响。
首先,散户的资金体量不大,单笔融资的需求也较小。
但此次新规规定了首次参与的交易者,交易金额需要达到500万人民币,这个规定的要求远高于个人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50万人民币资产的要求,而基本达到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个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需持有5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市值)。
而此后的每次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也同样限制了散户每次的融资最低下限,也就是说小型的融资就不能通过这个通道去获得资金了。
其次,资金的使用方面,不得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买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说,散户无法用股票质押的资金再进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资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债券进行初始股票质押,对持有基金、债券的散户,这部分市值就损失了这一种变现的通道。
请我买的股票,由于股价下跌,公司股权质押到跌倒平仓线了,这样会...
展开全部 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所以对需要资金的公司肯定是好的。
但是对于股票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要说是利空还是利好,则得结合实际情况而论了。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股票质押式回收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资金的流入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但通常情况下这种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要用现金赎回股票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造成后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后,资金的流出是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此时,质押式回购就是利空消息。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
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
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在回购期内,质押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会造成质押的股票价格满足不了维持最低资产价值的需要,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方会被要求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如果追加不及时,则有可能被认为违约,这是,资金的融出方有权进行股票变现的售出或是股票拥有权的变更,这时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成为利空消息。
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会会造成公司股价一定幅度的变化,也会成为决定当时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的因素之一。
因此,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
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
请教高手:停牌后的股票可以质押吗
一、有关系,新股申购的原则:根据新的规定,网上申购由之前的按市值配售变更为按市值申购,规定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A股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1、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次,如多次申购,仅第一笔申购有效,有多个账户的投资者,其市值合并计算;2、证券账户需具有1万元股票市值才可参与申购,上交所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交所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该市值由其在T-2日日终时持有的市值确定,且该市值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3、沪市的新股投资者可在T日9:30-11:30、13:00-15:00参与申购,深市的新股在T日9:15-11:30、13:00-15:00参与申购;4、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不得超过其在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形成的非限售A股无相应收盘价时不计算市值。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市值的计算。
)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5、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6、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7、同一天的股票市值可以重复使用,但仅限于同市场申购的情况下,且不可跨市场申购。
二、按市值申购与以前的市值配售主要差别新股申购技巧:申购新股的中签率普遍低于百分之一,能否参与成功基本靠运气,但仍需掌握一些打新股的小技巧,可以相对地提高中签率。
技巧一:尽量回避热门股。
如果出现多只新股同时发行的情况,可以优先考虑较为冷门的新股;技巧二:优先选择后发股,避开先发股。
因为大家一般都会把钱用在申购第一和第二天的新股,而第三天时,很多资金已经用完,此时申购第三天的新股,中签率更高;技巧三:集中资金打大盘股。
因为大盘新股的中签率明显高于小盘股,所以资金较少的散户应积极参与超级大盘股的新股申购;如果多只新股同时发行,就选准一只全仓出击,以提高中签率;技巧四:注意下单时段。
因为一只股票只能下单一次,需要避开下单的高峰时间段,提高中签的概率。
根据历史经验,刚开盘或快收盘时下单申购的中签概率小,而上午10:00至11:15和下午1:30至2:30之间下单的中签概率相对较高;技巧五:资金量大保障高。
当申购资金达到一定数量时,中签率就会有保障,因此可以提前约定好收益分配的情况下集合亲朋好友一同打新股;技巧六:通过基金参与打新股。
目前有不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都直接挂钩打新股,收益率一般在10%左右,如果投资者自己资金量少,可以选择这种方式参与打新股;技巧七:T日卖出股票买新股,盘活资金。
如果客户账户内资金不足,那么可以通过在T日卖出原有股票来参与打新股,提高资金利用率;技巧八:利用“两融”杠杆,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新规则把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的市值都计算在内,那么为了获得更多的申购份额,可以通过融资买入增加其A股市值(具体方法为:投资者转入一半的证券市值到融资融券账户,在信用账户融资买入股票,卖出普通证券账户的股票参与新股申购),用两融工具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股市中出现大批除权股 什么状况?
除权股:普通股有优先认股权,但如果在董事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购买股票,那么这种股票就不附有认股权,即无权优先认购新发行的股票。
除权(exit right,XR)指的是股票的发行公司依一定比例分配股票给股东,作为股票股利,此时增加公司的总股数。
例如:配股比率为25/1000,表示原持有1000股的股东,在除权后,股东持有股数会增加为1025股。
此时,公司总股数则膨胀了2.5%。
除了股票股利之外,发行公司也可分配“现金股利”给股东,此时则称为除息。
(红利分为股票红利与现金红利,分配股票红利对应除权,分配现金红利对应除息。
)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那不是要很多佣金吗 他们也要像散户买股票一样的流程吗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
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股权转让频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置备股东名册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得的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
换句话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
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
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
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
客户在委托买卖的次交易日应到券商处办理交割,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交割单需列出客户本次买卖交易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