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股票
网上的那些合作炒股,都是真的吗
不可信,90%以上都是非法荐股。
有可靠的合作机构。
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警惕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百度百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有人找我合作股票 可信吗?合作模式如下
1,不可信,赚钱了,找你找个不停;买的股票赔钱了,你连他们人都找不见;2,不可为,待客理财,37分已经有点不公平了,现在大部分都是28分,当然这种合作是建立在对对方充分信任的基础上;3,最好的方法是,你让他给你提供2次股票,买点和卖点都要说对,这样才能证明他的实力,其次让他分析你的一只股票,如果说,他的分析是,你的股票近期要震荡,中长期不坏,可高抛低吸什么的,大白话,谁都会说,让他有多远,GUN多远。
亲身经历。
合伙炒股常见问题都有哪些?
合伙炒股协议怎么签 在合伙炒股中,对投资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合伙协议了,合伙协议是否清楚,将可能影响到合伙人未来的利润分配,所以,如你要与他人合伙炒股,对合伙协议的每一条都要仔细斟酌。
根据《民法通则》,个人合伙炒股所签订的协议应具备以下一些内容: 1.出资数额。
这是确定各合伙人对合伙收益和债务的权利义务多少的依据。
2.盈余分配。
规定盈余的分配比例与方法。
3.债务承担。
约定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与方式。
4.入伙与退伙。
由于入伙与退伙的发生,都会使合伙的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比例发生变更,因此,规定入伙与退伙规则是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5.合伙终止。
合伙炒股协议中,应对合伙终止的清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以便日后妥善解决合伙终止所引起的善后事宜。
合伙炒股的投资者还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约定其他内容。
有了一个详细明了的合伙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就会有据可依了。
合伙炒股期间所负融资债务,由谁承担 合伙炒股期间为全体合伙人盈利而向证券商融资所负债务,是合伙债务:对外的效力是由全体合伙人对证券商负连带偿还责任;对内的效力是,按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若无债务或盈余分担和分配比例的,按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
至于合伙炒股的具体操作人或合伙代表人是否以个人名义向券商融资,只要有证据证明融资所得资金的确用于合伙炒股,仍视为合伙融资所负合伙债务。
案例分析 合伙炒股,合伙人是否对合伙个人债务负责 案 例 吴某与郭某1994年以来合伙炒股,吴某以市值6万元股票入伙,郭某为具体操作人。
1995年底,双方终止合伙关系,清退各自财产,郭某亏损3万元,吴某亏损4万元,双方未发生争议。
1996年2月,吴某突然要求郭某再承担他1万元债务。
双方争诉后,经法庭调查,吴1万元债务系其为购入伙股票而向他人借款,法院驳回了吴某要求郭某承担债务主张。
分 析 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偿还责任,但何谓合伙债务呢我国司法解释认为从合伙关系成立之时起至合伙关系终止这段时间内,凡为了维持合伙经营所欠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合伙成立之前或合伙成立之后,不是为合伙经营而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所欠债务,就不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此当然不负连带责任。
本案吴某为购置入伙股票所欠他人借款,自属于其个人债务。
合伙炒股内部约定,证券部应负赔偿责任吗 案 例 赵某、肖某与田某三人合伙炒股,田某为具体操作人,三方为此约定以田某名义设立账户,未经赵某和肖某同意不得提现、转款以及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未曾想合伙炒股不久后,1997年6月,田某就从以自己名义设立的账户累计提款40万元。
赵某、肖某获知此情后要求田某补齐资金,田某表示无能为力。
赵某、肖某即要求营业部赔偿,遂发生争议。
分 析 本起纠纷中营业部在田某持有其账户有效交易证件的情况下满足田某提款要求,且无证据证明营业部知道田某与赵某、肖某存在合伙关系以及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得提款的约定,故营业部是善意无过失的,赵某、肖某索赔要求不成立。
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所依据相关法律摘选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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