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请问哪些企业和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开户买卖股票,基金或者债券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非金融类企业也是可以的。
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机构投资者必须是合法企业公司)一、机构进行证券开户需要的资料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份(正反面)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经年检)3、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经年检)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正反面)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章,同时携带公司公章、法人章来证券公司办理证券开户事宜。
二、机构进行证券开户须知事项1、如果机构客户是投资代办股份市场的,需填写《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2、如果机构客户从未办理过证券开户的,需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3、证券开户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5:00内办理证券开户的,新开户者可以当场取得两张纸质股东账户卡;其他时间段包括周末办理证券开户的,证券账户卡只能在下一个交易日取得或快递送到,不过这不影响正常的证券交易。
这是因为证券开户申请办理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而中登公司周末都是休息的。
4、证券开户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证券开户费400元/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证券开户费500元/户,由证券公司统一代收。
5、证券开户时需填写《机构客户证券交易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6、境外企业不得办理A股证券开户,合格境外资格投资者QFII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办理证券开户。
境外人员来中国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理?
外资公司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下载网址: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whhd.gov.cn/或武汉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网站http://www.servicenter.gov.cn/whws/index.do)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
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
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
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名称核准(当天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的问...
资等活动的有关法律文件1.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复;2.外经贸部同意公司设立的批复、公司的注册证书、公司章程;3.境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政府部门有关公司发行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所作的承诺函或其他类似文件(如有);5.若属买壳或分拆上市,应报送有关收购或分拆的申请及批复;6.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关于境外中资机构股权管理的规定;7.历次注资的申请和批复情况,涉及境内资产转移的有关审批文件。
三、公开披露材料包括公司的招股书(若属买壳上市,请报送有关收购公告),历次注资、扩股、分拆上市的有关公告,公司历年年报等。
四、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补报情况统计表1五、要求以上材料需在1998年3月31日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所有材料应采用A4纸张装订成册,一式2份。
国有企业海外并购 需要资产评估么
国有企业并购不管是海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都是需要经过资产评估的。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运作过程,涉及很多经济、法律、政策等问题,并且不同性质企业的并购操作程序也不尽相同。
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以规范并购行为、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效率。
(一)企业并购的一般流程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
企业应当对可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并购动机与目的,筛选合适的并购对象。
3.制定并购方案。
为充分了解并购对象各方面情况,尽量减少和避免并购风险,并购方应当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并购对象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各项财产权利、各种债务文件、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目标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等。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着手制定并购方案,针对并购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资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并购报告。
确定并购对象后,并购双方应当各自拟订并购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国有企业的重大并购活动或被并购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集体企业被并购,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制企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通过。
并购报告获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并购消息,并告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合同关系人等利益相关方。
5.开展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分析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资产名义价值与实际效能之间的差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量的变动情况。
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还要全面清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关系,以确定债务合同的处理办法。
在对被并购企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并购交易的底价。
6.谈判签约。
并购双方根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交易底价,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正式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明确双方在并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办理股(产)权转让。
并购协议签订后,并购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审批手续,并报有关机构备案。
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后应当及时申请法律公证,确保并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和资产移交,并向工商等部门办理过户、注销、变更等手续。
8.支付对价。
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方应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将现金或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出价文件交付给被并购企业。
9.并购整合。
并购活动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企业整合运营状况。
并购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的整合、经营业务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组织架构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企业文化的整合等。
(二)上市公司并购流程的特殊考虑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上市公司并购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1.权益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其他合法途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并购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
3.国有企业受...
股票到底是什么?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股票的特征有:(1)参与性: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志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出席股东大会来行使股东权。
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
从实践中看,只要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左右决策结果所需的实际多数时,就能掌握公司的决策控制权。
(2)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
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入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通过低价买人和高价卖出股票,投资者可以赚取价差利润。
(3)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
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
可流通股数越多,成交量越大,价格对成交量越不敏感(价格不会随着成交量一同变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
(4)风险性: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
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
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
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5)永久性:股票所载有的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限期的法律凭证。
股票的有效期与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
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一)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二)并购顾问报告;(三)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四)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五)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六)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境内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第三十八条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
国外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吗
展开全部 外国籍人无法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但外国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经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
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
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
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名称核准(当天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以公司名义开股票帐户
我是证券从业人员,希望能帮助到你。
1、我是该公司法人,我本人已经有A股账户;这样可以吗?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
意即如你之前开立的是个人A股账户,作为公司法人,你仍可用自己身份证开立法人股东账户。
法人客户开户,须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沪深机构证券帐户卡、复印件(6)预留印鉴。
其它开户流程参照“个人开户流程”。
详情参考http://www.50tz.com/gupiao/html/401.html2、公司利润拿去投资股市,是否可以少交税呢?证券交易税收不同工商营业税,是不分资金来源的,不可以减税。
股票交易税率大致如下:1 印花税 目前我国统一为1‰,单边收取,即买入不收,卖出收取,此项费用为券商代为收取。
2 佣金 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总体不高于3‰,亦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监管费。
起点分别为:沪A5元,沪B1美元;深A5元,深B5港币。
3 过户费 上海A股为1‰(按成交股数比例计算),起点1元。
上海B股成为结算费,为成交金额的0.5‰。
深A无,深B为成交金额的0.5‰,上限为500港元。
欲祥知请参考http://www.50tz.com/gupiao/html/426.html
如何查询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展开全部 查询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成绩,在通过的成绩旁边就会有打印的提示,单击打印,在出来的证书界面左下角会有证书编号。
一、证券从业资格的简介1、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
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2、随着证券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而即使为了个人理财需要,参加此项培训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就业方向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是个人财商水平的一个体现,是个人进行投资获利的知识工具。
证券从业无论在国内、国外都是“金领”的职业追求。
三、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1、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考试使用的教材每年都会重新编辑,增加最新的法规,政策等。
3、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4、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5、自2015年7月开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将进行改革,自2015年8月,已有部分考生选择新改革后的考试,考试科目为两门,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每科分别为100题选择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6、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答题,每年有四次的考试机会。
7、适合人群: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证券人员、相关专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自营投资者以及想在本行业有所提升的有识之士。
8、考试成绩有效期:考试成绩合格将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终身有效。
四、持证优势1、行业比较会计资格不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要条件,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要条件。
会计公司业务最好的部门是与证券、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必须由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公司承担。
没有资格的不能承接这方面的业务。
会计资格的就业取向限制在财务会计部门。
会计资格有技术工具价值,证券资格有战略价值。
会计资格持有人众多,竞争及就业压力大。
证券资格持有人少,“人以稀为贵”。
会计资格考试很早向社会放开,考试难度越来越大。
证券资格首次放开,考试相对容易。
会计资格考试知识有证券资格考试知识可以互补,考试时间不冲突。
2、证券资格证券资格考试向社会放开,是理工科学生及进入金融证券行业、上市公司的一个公平的机会。
证券资格各科课程已经有大量的数量经济的知识,理工科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上有优势。
很多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都有优秀的数理知识基础。
法律规定证券行业单位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信息技术人员,理工科背景人士有优势。
金融证券行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有大量优秀高级职员、管理人员都是理工科知识背景。
3、考试难度标准化、客观化试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考试合格线:近两年都是60分。
认真学习教材,基本可以全部通过各科考试。
与其他考试不冲突而且互补。
证券资格考试备考所花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4、制度特点协会负责人:与原有规定比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
(二)简化了从业资格的分类及取得条件。
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
自2003年起,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设一门基础科目和若干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科目的门类。
(四)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