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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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投资对资本市场的作用。

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互动的博弈分析 [摘要] 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是提高保险投资收益率,进而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与资本市场密不可分,然而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尚不完善,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呈现弱对接。

本文通过建立模型具体分析了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博弈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取得“双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保险资金;资本市场;弱对接;博弈理论 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它与资本市场具有天然的割舍不断的联系。

保险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反过来又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平台。

国际实证经验表明:一国或一地区保险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呈现正相关关系。

换言之,发达的保险业需要有完善的资本市场作依托,完善的资本市场同样离不开大量保险资金的支撑,二者相辅相成,互动互存。

一、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互动的现状 (一)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资金运用已经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

一般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在呈现多元化的同时,更多地倾向于资本市场,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的比例较高,表现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

一方面,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成熟的资本市场投机性相对较弱,能够较真实的反映发行公司的价值,减弱市场价格风险,对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使得保险业发达国家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承保利润缩小的情况下,借助资本市场的高投资回报,仍保证了较高的保险资金收益率。

如1975年—1992年间,美国的承保收益率为-8.02%,英国的承保收益率为 -8.72%,法国的承保收益率为-11.6%,日本的承保收益率为0.33%,而同期这些国家的保险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14.44%,13.29%,13.01%和8.48%,使每年税后利润达到 5%左右,从而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从以下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表及各国盈利情况的比较中,亦可见一斑(见表1、表2)。

另一方面,保险业的发展对资本市场的完善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发达的保险业积累了巨额稳定的保险资金,为资本市场提供着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

同时,因为保险资金具有理性的保险市场主体和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了资本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市场效率的提高,对资本市场结构的不断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弱对接 我国保险业关于拓宽保险投资渠道,使保险业与资本市场良性对接的讨论由来已久,政策也在逐步放宽。

199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进入股市,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开端。

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政策坚冰开始融化。

2005年2 月,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2006年10月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的下达,进一步推进了保险资金融入资本市场的步伐。

虽然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保险投资收益率有所回升,保险资金入市规模的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2006年我国股市的持续牛市,但是从实质意义上来讲,这些政策的放宽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保险资金的主导投资方式,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也未真正形成。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不够以及保险机构资本市场运作技术匮乏等原因,一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过分偏重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而忽视了其盈利性,保险资金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运用结构单一,保险总资产中 90%仍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银行存款占比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仅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投资占去的比重就高达 70%,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份额非常之少,这使保险资产面临着巨大的利率风险敞口。

虽然近些年不断有保险资金试水股市,这也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力,但是资本运作绩效仍不乐观,各家保险公司秉持的投资理念依然是谨慎少量。

在总体情况上表现出我国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弱对接(见表3、表 4),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受到限制。

二、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互动的博弈论解释 考虑到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我们根据博弈理论和以上事实,建立一个动态博弈的模型。

为了更清晰地阐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先分别设立两阶段模型图,最后再归结为一个完整的博弈模型。

首先说明...

新保险法实施对保险有什么影响

展开全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加强这次修订对保险合同和保险业的法律规定方面都进行了大幅修改。

其主要进步体现在:强调了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严格规定了保险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资格条件;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加了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赵明昕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

这是自1995年保险法出台以来我国第二次对其进行修订。

与2002年那次对保险法部分内容进行的修订相比,这次修订堪称脱胎换骨。

强调了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新保险法在其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一句:“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这句话反映出立法者希望保险业能为社会公益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基本功能系经济补偿,后来又由于保险资金运用日益发展增加了融资功能。

到了现代,保险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的全过程,其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安全保障,更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于是保险的功能扩展到了社会管理领域。

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主要在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部分大大提高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1.限制保险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合同解除权。

规定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存续期间仅为两年。

2.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作出限制规定。

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中若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3.严格规定保险人订立合同时的说明和提示义务。

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负有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合同全部内容;三是保险人应对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提示。

4.对保险人因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款。

即投保人等虽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5.进一步明确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

6.修改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限制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只有在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这些规定主要是通过限制保险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方式来保护投保人等的权益,这无疑有利于弥合保险人和投保人等之间的强弱差异,平衡双方利益,创造和谐的保险合同关系。

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用于:银行存款;投资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这与2002年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相比无疑是大大拓宽了。

这有利于解决过去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

事实上,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基金等的限制在实务中早已被突破。

近年来,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放开了原保险法中的若干限制。

至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在实践中也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投资开发商业用途房地产。

这次保险法新增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过是将近几年国务院已经批准的投资渠道上升为法律而已。

严格规定了保险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资格条件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而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此外,新保险法还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哪些人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即:(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展开全部 理财产品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其中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股票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税总局2006年发文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应该自行申报收入情况,其中投资股市获得的收入也需申报。

此举一度被看作是对炒股收入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前奏曲。

当时曾引起股市大跌,后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将对于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在内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申报,理解为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正确的,目前国税总局不会征收“资本利得税”。

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发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发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8年发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基金产品转让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纸黄金转让所得对于个人取得纸黄金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当中提到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截止今日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随着黄金投资需求的增加,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和完善,防止各地执行的不一致。

目前银行黄金、白银T+D业务一般都未代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部分地区明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2011年回答纳税人提问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买卖纸黄金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理财产品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红利所得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发文另行作出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因上市公司分红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根据持有时间不同,确认不同的纳税义务。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收入,即实际税率变成了10%。

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即实际税率变成了5%。

2.基金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开头提到的 “余额宝”们都是与相关基金挂钩,用户在其网站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例如“余额宝”就是相当于购买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货币基金产品,所以和购买普通的基金产品类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4.银行理财产品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包含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纳税,总局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多数银行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青岛地税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证,青岛地税指出,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

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此有一种情况也需要区分:一个专门做投资的合伙企业,有两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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