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票交易个税
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个人转让怎样缴个税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同时第五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该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境内外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炒股所得怎么缴税
不需要。
根据如下: 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股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最新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有投资者开始担心原有政策发生变化,今后炒股所得是否需要纳税?对此,社科院财贸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杨志勇表示,国税总局的最新通知规定仅仅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环节的管理,不能说明今后炒股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他认为,股票转让所得理论上称为“资本利得”,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股市的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
税务总局多次强调炒股收入申报并不意味着炒股需要缴税,并表示要求股民申报只是为了便于搜集信息。
股票转让所得要征个税吗
展开全部 问:股票转让所得要征个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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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收益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不用交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需要缴纳)3. 综上所述,所以如果你是在国内的股市炒股的收益,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股票期权所得应如何缴纳个税
1.个人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第一,施权时,不征税;第二,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三,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第四,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结合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2.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外的股票等交易,资金也是银行第三方存管吗?如果不是,是怎样的...
楼上讲得都对美国 香港都采集合帐户方式 无须第三商托管以美国为例合法券商需受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与金融业监管局(FINRA)等单位监管并需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的会员欧美金融法令相当严苛 所以一般公司与投资者均不会以身试法若美国券商经营不善倒闭时 因券商均为SIPC的会员所以投资者帐户有最高$500,000美元的保险 包括$250,000的最高现金赔偿有些公司还会额外投保 增加投资者的保障 所以无须担心公司恶意倒帐的问题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展开全部 一、相关政策1、《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3、《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4、《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5、《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6、《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二、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9号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根据财税[2005135号、国税函[2005]482号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基本规定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
同时,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在下图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对于D公司,由于C对D的持股属于第三层持股,不能计算为A对D的间接持股,同时A对D直接持股29%,低于30%,所以D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采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慨念――“授权日”和“行权日”。
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
“授权日”,也称“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权利的日期。
“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记日”和“解禁日”。
“登记日”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
登记日之后,激励对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须要持有一定时期,即所谓“禁售期(锁定期)”。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锁日)”。
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视同为“授权日”,“解禁日”视同为“行权日”。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纳税,行权日纳税。
因为在授权日,激励对象并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必须经过业绩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权日后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所得才成为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第二,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在授权日征税,行权日不再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因为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