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股票影响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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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后对净资产有什么影响呢

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2. 增发股票使得每股净资产增加,具体原因是什么呀

具体你要看增发价格,具体举例说,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到底怎么增发?水运3月的公告里说的很明白,4亿股,其中大股东南京长江油运(长航全资子公司)认购2.4亿股,以全部海上资产注入,水运以全部非海运资产置出,二者的差额(还要算上溢价)就是这2.4亿股的认购款;另外还有1.6亿股,向不超过9家机构非公开定向增发,要通过竞价机制来定价。

那么有几个问题就可以明确的了:第一,南京长江油运与水运的重组中,置入与置出的资产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江船换海轮);第二,向大股东增发和向机构增发的价格肯定不同,因为二者的锁定期不同(12个月与36个月)因此,关于增发价格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分为两部分讨论。向大股东增发的2.4亿股,其净值不可能有大的变化,如果要大幅度地提高增发价格,只可能提高对置入置出资产差额的溢价,这是一个帐面工夫而已,水运6月曾经发过公告,降低了对置入资产评估的溢价。

在6月19日的股东会我曾经拿到比较详细的资料,但眼下不在手边,我记得置入置出资产的差额净值大约是10亿左右,估价为20亿出头,刚好是2.4亿股*8元/股。即使现在要求大股东大幅度提高价格,比如从8元提高到16元,那也只是提高溢价,仍然是10亿的净资产,4倍溢价以后估价提高到40元左右。

这一点看起来不合理,但确是必须尊重的现实。至于向机构增发的1.6亿股,肯定会通过竞价机制,也就是说只要是低于现在交易价格的任何价格都有可能,我估计不会低于20元,如果复牌之后连续拉停,增发价格达到25元也并非不可能。

这就是本人对水运增发价格的一点分析。另外,这样我们也可以对水运增发后的净资产水平做一个分析了。

水运目前的净资产大约是16.7亿,大股东置入资产净值10亿,机构认购按照20元/股*1.6亿股算,那么增发重组完成后,水运的净资产大约是58.7亿元,按9.34亿的总股本算,每股净资产大约是6.2-6.3元。

3. 增发股票使得每股净资产增加,具体原因是什么呀

这个并不完全对。

先说对的(占95%以上)。举个例子公司总股本1000股,每股净资产2元。股票现价15元,增发200股,价格10元(即使定向增发也不会偏离股票现价太多),则增发后的每股净资产为(1000*2+200*10)/1200=3.33元,是不是增加了不少啊!

说不完全对是因为,在股市极其低迷的时候,股价可能低于每股净资产,而这时增发就使每股净资产降低,不过这时公司一般不会很傻去增发——圈钱少啊!

4.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增发价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吗

定向增发价格没有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因为这是损害了全体股东利益的,不会在股东大会通过。证监会也不会批准。这两道关要是能通过,就必须有极特别的理由。

否则证监会这一批准也是要书写证券历史的。当然账目不实。每股净资产是虚数那就另当别论了。那就要招引财务审计的麻烦了,没有公司会这样明目张胆的做假账。

扩展资料:

原理:

净资产=资产-负债(受每年的盈亏影响而增减)

企业期末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不等于或不代表”净资产的市场价值。由于是市场价值(通常是现在的市场价值),当然“不等于或不代表”企业期末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这里是历史成本)。

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净资产

5. 股票增发会影响股本吗

1. 不影响,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2. 增发股票的必备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蓦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 增发的条件

(1)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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