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细则的影响
1. 股权转让后股价的影响有哪些
2、有的是直接转让给二级市场,如果是这样的话肯定是利空了,建议抛出。
3、如果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话应该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用,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但是会提升业绩,是大利好。
4、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对股价有影响,影响是说明股东对公司未来信心不足,或将引起股价下跌,是利空消息。
所以,股权转让对股价的影响有好有坏,关键还得看你怎么转,何时转。
2. 股权转让对以后的影响有哪些
1、转让的是股权,是新旧股东之间的交易,对公司本身的账目和财产没有影响。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股权转让是没有影响的,买的是股权,只是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对A公司的实际账务、资产并未发生变化。
2、股权转让,会对非居民企业有影响。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股权转让所得公式如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但是,非居企业股权转让时,其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因此,正常转让情况下,境外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2000*1.8-12000=9600(万元),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60万元,净收益9600-960=8640(万元)。
3. 股权转让方式对纳税的影响有哪些
2015年9月29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信息显示,华润集团旗下华润深国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拟将其所持有的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沃尔玛)35%股权及该公司的4264.319081万元债权对外转让。
转让挂牌价格为32375.059081万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格为28110.74万元;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的债权为4264.319081万元。挂牌起起始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期满日期未限制。
挂牌信息显示,本次股权转让,老股东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一并受让转让方在上海联交所挂牌转让的全部21家沃尔玛股权项目。
此外,还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五年内不对外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原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除外。北京沃尔玛的股权结构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5%股权,华润深国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5%股权。
华润深国投投资有限公司为注册于深圳的一家居民企业,在公开渠道上无法取得其持有北京沃尔玛股权成本信息,其债权余额为4264.319081万元,相应成本推测为4264.319081万元。受让条件以现金作为转让对价。
以下仅对华润转让该股权及债权的税务事项做分析。一、取得价款是否开具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华润转让北京沃尔玛股权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可见债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即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华润转让北京沃尔玛债权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并参考《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由于华润转让股权及债权不征收营业税,不属于从事经营活动,取得转让款时,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二、转让条款中股权债权是否分别注明影响印花税税款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目前列举的应税凭证为:(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华润转让股权合同在签订时,华润和受让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转让债权签订的合同,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不属于应税凭证范围,不贴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华润转让股权及债权,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股权及债权转让金额的,华润和受让方均就股权转让部分需缴纳印花税,而债权部分不缴纳印花税;如果在合同中未分别注明股权及债转转让金额,华润和受让方的债权转让也需要按债权转让金额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可见合同中未分别注明股权及债权转让金额,将增加华润及受让方的印花税税款。
笔者注意到,华润在转让股权及债权挂牌价中将股权金额与债权金额分开报价。债权通常存在坏账的可能,但由于与股权一起转让,产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少,在报价中以平价方式转让债权,可以最大化地减少华润与受让方的印花税负担。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华润转让股权及债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华润的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股权及债权成本、印花税可税前扣除。由于债权为平价转让,不涉及损失,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事项。
如果股权转让存在损失,华润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
4. 股权转让效力受哪些因素影响
您好!
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程序因素如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转让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而言,在形式上有更严格的要求。
(一)股权转让应当召开股东会议
股权的出让方将转让股权的情况正式报告目标公司后,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股东会的法定程序是:由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定期召集公司股东会或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正式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如董事会故意不召集或故意拖召集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起诉目标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此合同期限的确定,可依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股东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需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为“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此股权转让,法律规定必须出资购买该股权;如其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投弃权票,既不表示赞成,又不表示反对转让的,或其没有出席亦未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而视为弃权的,均应作出视为同意转让的理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的会签意见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所谓会签是指全体股东在征求意见的文件相继签署自己的书面意见的行为。股东会决议则是全体股东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议事、表决程序后形成的法律文件。由于股东会议事程序有着法定的程序要求,因而不能用会签的方式加以代替。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 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程序因素 公司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的股票转让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而言,在形式上有更严格的要求。
执业律师在参与此类问题时,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一)、股权转让应当召开股东会议 股权的出让方将转让股权的情况正式报告目标公司后,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股东会的法定程序是:由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定期召集公司股东会或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正式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如董事会故意不召集或故意拖召集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起诉目标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此合同期限的确定,可依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股东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需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为“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此股权转让,法律规定必须出资购买该股权;如其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其他股东投弃权票,既不表示赞成,又不表示反对转让的,或其没有出席亦未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而视为弃权的,均应作出视为同意转让的理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的会签意见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
所谓会签是指全体股东在征求意见的文件相继签署自己的书面意见的行为。股东会决议则是全体股东按法律和进行议事、表决程序后形成的法律文件。
由于股东会议事程序有着法定的程序要求,因而不能用会签的方式加以代替。 。
6. 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八条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二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四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7. 股票能否进行转让 转让时有什么具体规定
您好,股份公司的股东在购买了公司的股票之后,不能向公司要求退还本金,但是股票能否进行转让呢?通过股票知识中我们了解到,股民是可以自由地将自己手中的股票转让出去。
这是因为股份公司主要是由财产组合而形成的企业法人,以资本为其生存的基础,股票的转让只是变换了股票的持有人,不会减少资本。 股票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但是,为了防止股票转让可能产生的弊端,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国家法律常常会对股票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股票的转让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后才能进行。因为在筹建中的公司,组织机构尚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完备。
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股票会给公司的筹建以及审计、监督等工作带来困难。 (2)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票。
(3)股东不得将股票转让给非本国公民,因为如果将股票转让给非本国公民,意味着公司的资本构成发生了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合资企业的性质,会引起关于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复杂问题。 (4)国家持有的公司股票居于国有资产,在转让时,必须事先报请国家资产管理机关核批。
(5)持有职工股的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事先得到董事会的特别许可,不得将自己的职工股股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6)股份公司不得充当本公司股票的受让人。
公司是法人,他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公司受让本公司的股票,意味它具有了双重身份,会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 (7)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并交付了股票,即可产生法律上的效益,但是,转让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8)记名股票的转让应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思记载于股票的背面,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并须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记名股票的受让人,还须将本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并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9)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的方式,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意图,公司于股东大会召开的前一定时期内,不办理股票转让的过户手续。在该期间内所进行的股票转让是无法律效益的。
(10)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股东转让股票时,应首先将股票以合理价格出让本公司的其它股东,只有在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该股票没有购买兴趣的情况下,才能够以同一价格向公司以外的购买者出售。 股票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出让人的股东资格因丧失对股票的持有而消失,受让人则因获得对股票的持有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