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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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时股票分割是否影响其他股东权益

在新股发行之前,利用股票分割降低股票价格,可以促进新股的发行。 4、股票分割有助于公司并购政策的实施,增加对被并购方的吸引力。

5、股票分割带来的股票流通性的提高和股东数量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公司股票恶意收购的难度。 6、股票分割在短期内不会给投资者带来太大的收益或亏损,即给投资者带来的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给投资者带来了今后可多分股息和更高收益的希望,是利好消息,因此对除权日后股价上涨有刺激作用。

2. 公司股票期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张生和妻子李梅正在协议离婚。

张生在一家著名的外资公司工作,这家公司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给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的期权。张生与妻子李梅平时交流不多,李梅只是知道张生的公司有股票期权,但是具体情况并不知道。既然协议离婚,自然谈及了财产分割。对于张生的股票期权,李梅的意思是让张生坦白,不然就闹到公司去;而张生却声称,期权是否能行权要看公司效益,并要看自己是否有钱购买,现在自己一分钱股权都没有,因此,根本谈不上什么分割。

关键词:股票期权行权分割律师解析: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

)制度发源于美国,自80年代起至今,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风靡世界,大部分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都有股票期权计划,全球排名前500家企业中,约90%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

股票期权,指某公司授予一定对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实际上,股票期权就是一份允许被授予人购买公司股票的法律合同,其中购买股票价格、行使期权的条件、时间以及整个期权的有效期都已确定。在本案中,张生所在的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允许在公司在特定时间的效益达到一定程度后,张生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从而间接取得收益。如果张生在将来的特定时间,符合购买股票的条件,可以按约定的价格购买,一旦购买,就叫行权。

但是,如果在该期权规定的行权期限到期之前张生离开公司,或者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这些股份将被收回或张生不能行权。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股票期权是可期待权利,并不是现在已存在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没有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事人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或行权时,再另行起诉。如果在离婚之前已经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确定价值,就以均分的原则分配;而对离婚后期权的行权,有的法院认为在期权变现后可以再提起分割之诉;有的法院则认为期权在可期待期间所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离婚后,对方并没有与持有期权本人一起度过这个重大不确定期,因此,这个期间的所有风险和权益都由持有期权本人自己独自承担和享受。不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明确的答复哪一种分割方法更有依据。

在美国,法院普遍按以下公式分割股票期权,类似于我国的买断工龄补偿金及退伍军人补贴的分割方法,我们认为值得中国法院在审判中参考:

获得股票期权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行权股票数量=夫妻共同股票价值的数量

3. 离婚被分70亿是怎么回事

公司一朝上市,立刻造富一批高管。

而高管们的一举一动有时候就成了影响个股和股民的重要事件,比如离婚。 有的高管因为离婚伤及上市公司,也有高管为了能够顺利减持套现“假离婚”。

无论怎样,受伤的总是股民。 日前,赢时胜的公司董事鄢建兵和妻子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导致公司股权有所变动,也引起一众股民和吃瓜群众的围观。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是减持的套路? 先来看看公告吧: 简单来概括,赢时胜董事鄢建兵和妻子黄熠离婚,因财产分割,将2783万股分割给女方。离婚后,鄢建兵持有公司股份32,336,150股,占总股本的4.35%。

即原本持有赢时胜8.1%股份的鄢建兵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股份的变动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质)论(疑),大家感受一下: 今年股市行情走弱,不少个股经历了大幅回调。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上市公司不断清仓式减持。 为了限制和规范减持,监管机构出台了减持新规:对于大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减持新规要求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时,减持需要提前15天披露。

也就是说,如果有上市公司高管通过离婚等手段,双方的股份均在5%以下的话,就能避开监管,也可以可以灵活减持,甚至随意减持,减持方式、时间等有更多选择,获利空间也会增加。 去年1月28日,创业板上市公司电科院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胡醇,因与其妻子王萍离婚,将持有的3200万股公司股票无偿划转给王萍。

其中,被转让的3200万股约占电科院总股本的4.44%,而胡醇持股比例从13.33%直降为8.89%,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彼时,1月除新的减持禁令颁布,重要股东减持被要求三个月内不得超过1%。

据报道,公告发出后,随即就有投资者认为,此举股权转让或有变相减持的嫌疑。该公告发布后三个交易日内,电科院的跌幅达22%。

70亿!上市公司高管分手费有多高? 2011年5月,蓝色光标发布公告称,董事孙陶然与前妻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股份。其中,孙陶然获得604.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03%;胡凌华获得551万股,占股份总额4.59%。

按照当日蓝色光标收盘价30.29元计算,胡凌华获得的1.67亿元财产刷新了当时最贵离婚的记录。 2012年,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袁金华的前妻王海燕,便是凭借离婚后获得的三一重工股份,以22亿元的身价,一度成为“新财富500富人榜”中的上榜女富豪。

2015年5月,豪迈科技股东冯民堂与前妻刘霞离婚,冯民堂将其所持5379.75万股分割给刘霞。以交割时期豪迈科技股价计算,刘霞获得的5379.75万股市值达到14.13亿元。

2016年1月,电科院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胡醇,与妻子王萍离婚,胡醇付出了3.68亿元的分手费。 2016年9月,昆仑万维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亚辉与妻子李琼协议离婚。

周亚辉将其直接持有的昆仑万维2.07亿股股份分割过户至李琼名下,周亚辉将其持有的盈瑞世纪的实缴资本94.64万元分割过户至李琼名下,盈瑞世纪间接持有昆仑万维2亿股股份,李琼通过分割盈瑞世纪的实缴资本间接获得昆仑万维的7054万股股份,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李琼所有。 合并计算,此次离婚,李琼从周亚辉手中拿走2.78亿股昆仑万维的股份,以昆仑万维目前26元左右的价格计算,这部分股权价值超70亿元。

70亿元的分手费,创下A股之最,这才是中国好前夫! 有分析认为,目前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年龄段集中于35岁到50岁,属于离婚高发年龄段。其中,家族控股的超过三分之一,很容易出现婚变危机。

也有分析认为,因为曾让上市公司高管心惊胆战的“土豆条款”! 2010年左右,土豆网冲击纳斯达克。但土豆网CEO王微的前妻杨蕾半路杀出,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权,土豆网95%的股权被杨蕾申请冻结。

杨蕾的一纸诉状成为了当时最大的黑天鹅事件,王微以700万美元作为补偿,与杨蕾协议离婚。 但最终因为离婚事件,土豆网错过了最好的上市时机,重启IPO时却遭遇美国资本市场冰河期,上市首日股价下跌12%。

后不到一年时间,土豆网被缠斗多年的优酷并购。 对此,业内有分析认为,“土豆条款”可以解释上市公高管如此频繁地离婚,因为王微离婚而导致土豆网上市失利催生出的条款是指风投所投公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同意。

对上市高管来说,想说分手也许要等到上市之后。 股民防不胜防的坑!高管离婚伤及上市公司 也许对上市公司高管老说,资本和婚姻的关系从未如此紧密。

从资本角度来说,每个高管的离婚并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离婚会影响到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管的控制权,甚至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2013年,神州泰岳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王宁在经历离婚大战前,其持有神州泰岳约8453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3.78%,与公司总经理李力并列第一大股东。

离婚分割股票过户后,王宁和前妻安梅各持有神州泰岳422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9%,并列第三大股东。而董事奇强以7.22%持股跃升至第二大股东。

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危机处理不当,或许会影响到资本市场,进一步影响到投资的利益。 2011年11月,硅宝科技发布公告称,股。

4. 夫妻离婚分割股权对其他股东有影响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5. 离婚时股票怎么分配

离婚时股票分割方法如下: 几乎每一个离婚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

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股票,与债券、基金等都属于有价证券,都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起伏不定。

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投资性财产,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但是无论财产的价值怎么波动,其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分割时,只有充分考虑到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才能不失公允;所以,目前法院的实际判决中,都是按照数量和比例来对股票等投资性财产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补充说明: 基准日: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除权(息)基准日,是相对于股权(息)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R+1日,在该日及以后交易日交易的股票称为\"除权股票\"或\"除息股票\",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也就不再享受此次分红配股的权利,而在股权(息)登记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除权(息)基准日及以后卖出该股票后,其所享受的分红配股的权利不受影响。

1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