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影响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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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并不能够主导被投资单位包括利润分配政策在内的主要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满足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的条件一般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等,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2)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因此,是否确认与联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确定企业对于相关差异在未来是否可预见能够转回,如果不能转回,可不确认相关负债。

但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本企业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其对于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政策具有控制能力(对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情形而言,预计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在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形下,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金额很可能并不是简单地将暂时性差异金额乘以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而是要根据税法规定测算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应补缴的税款金额,以此为依据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金额。

由于在2008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定为免税收入,但在股权转让时需将在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因此如果把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通过股利分配的方式收回,则在收回时是不会产生纳税义务的,相应地,即使此时因为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配政策而不能控制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改变持有意图,拟将股权投资出售,则这部分留存收益份额将在未来实现处置时计入税法上的处置所得中,从而导致纳税义务。

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的规定,尽管在本期末尚未实现处置,但因为已有明确的处置意图(且预计很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实现对该项股权投资的处置),预计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很可能形成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时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借方科目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这时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时间要早于实际确认税法上的处置所得和会计上的处置收益的时间。

该项暂时性差异在处置所得确认的年度转回。对于对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相应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后续处置该项股权投资时才能转回。因此,如果企业具有明确的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持有的意图,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处置,则无需就该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主要是因为如果现在确认,这个长期股权投资又是长期持有的,所以未来期间是不会转回的,所以不能确认。

1、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注意是在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

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故也无需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以,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不管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于近期出售,也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扩展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3. 导致递延所得税有哪些科目

一、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材料采购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益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三、共同类衍生工具四、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五、成本类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六、损益类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账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

4. 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并不能够主导被投资单位包括利润分配政策在内的主要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满足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的条件一般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等,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2)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因此,是否确认与联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确定企业对于相关差异在未来是否可预见能够转回,如果不能转回,可不确认相关负债。

但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本企业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其对于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政策具有控制能力(对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情形而言,预计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在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形下,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金额很可能并不是简单地将暂时性差异金额乘以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而是要根据税法规定测算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应补缴的税款金额,以此为依据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金额。

由于在2008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定为免税收入,但在股权转让时需将在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因此如果把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通过股利分配的方式收回,则在收回时是不会产生纳税义务的,相应地,即使此时因为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配政策而不能控制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改变持有意图,拟将股权投资出售,则这部分留存收益份额将在未来实现处置时计入税法上的处置所得中,从而导致纳税义务。

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的规定,尽管在本期末尚未实现处置,但因为已有明确的处置意图(且预计很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实现对该项股权投资的处置),预计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很可能形成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时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借方科目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这时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时间要早于实际确认税法上的处置所得和会计上的处置收益的时间。

该项暂时性差异在处置所得确认的年度转回。对于对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相应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后续处置该项股权投资时才能转回。因此,如果企业具有明确的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持有的意图,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处置,则无需就该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主要是因为如果现在确认,这个长期股权投资又是长期持有的,所以未来期间是不会转回的,所以不能确认。

1、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注意是在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

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故也无需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以,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不管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于近期出售,也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6. 为什么有些时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几种情形

在会计中,有些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类似,虽是暂时性差异,但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为什么呢?都有哪些情形呢?下面为您进行了介绍,大家可以看一下~~

1.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确认时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是不确认的;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也是不确认的;

3.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者小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是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也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理解

理解①:“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确认无形资产时的分录是: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此分录中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而不是说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摊销、减值等原因必定会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②:之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不影响利润和应交所得税,所以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对应科目就不应当是所得税费用。又由于它不是合并业务,对应科目也不能是商誉;又由于它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对应科目也不能是资本公积;那么对应科目只对是无形资产本身,分录是: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无形资产。

由于这一分录中减少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同时这一分录中贷方的无形资产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了,又产生了新的暂时性差异,这又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进入一种无限循环,所以,这种情况下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主要是因为如果现在确认,这个长期股权投资又是长期持有的,所以未来期间是不会转回的,所以不能确认。

1、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注意是在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

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故也无需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以,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不管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于近期出售,也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扩展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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