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影响期末未分配利润吗
1. 派发股票股利为什么不会影响净利润
2. 未分配利润的期末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核算。
1、未分配利润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3、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
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会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降低,即使以后市价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亦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案例分析】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1亿元,每股面值1元。2009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8000万元,2009年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该公司按照2009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同时向股东按每股0.3元派发现金股利,按每10股送5股的比例派发股票股利。
2010年2月26日,公司已银行存款支付了全部现金股利,新增股本也已经办理完股权登记和相关增资手续。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9年度终了时,企业结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 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25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500 ——任意盈余公积250 (3)结转“利润分配”的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250 A公司2009年底“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为8000+5000-750=12250万元 即贷方余额12250万元,反映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2250万元。
(4)批准发放现金股利10000*0.3=3000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3000 贷:应付股利 3000 2010年2月26日,实际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付股利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5)2010年2月26日,发放股票股利10000*1*50%=5000万元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5000 贷:股本 5000 二、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要区分股东性质进行纳税,纳税人注意要正确缴纳所得税。 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