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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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股票作为收购的支付对价时,新发行的股票对于财务报表有什么影

2. 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一、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表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表示意见。

因此,各国审计准则一般直接沿用了会计文献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AICPA)在审计准则公告第47号(SAS No.47,Audit Risk and Materiality in Conducting an Audit)中指出,“考虑重要性是一项职业判断,审计师需要判断合理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SAS No.47认为“一些事项(不论个别还是累计)对于会计报告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表述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问题则是不重要的”。“在审计计划和执行过程中,审计师没有责任去合理保证能够发现不重要的错报或漏报”。

重要性标准具体运用于审计过程的两个阶段:一是在审计计划时,重要性是审计所允许的错报或漏报的限度。这时对重要性的判断决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

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是错报或漏报的个别或汇总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程度。这时对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重要性判断决定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不仅运用于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而且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重要性标准首先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义务。

区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 美国关于重要性标准的定义首先是在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陈述中体现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证券法颁布后的第一年规定:“一件事项如果得以正确地表述或披露,阻止或将阻止普通投资者购买该股票,则该事项为重要事项。”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SEC采用综合信息披露体系,在S-X规程(Regulation S-X)中将重要性标准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公开报送的财务报表,还包括其他财务报告(例如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报告等)和非财务信息;重要性标准不仅影响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还体现于二级市场的临时披露义务的履行。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断仍然贯彻“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但具体方式有所差别(例如及时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测试,二级市场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用的二元化标准等)。

但由于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不再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不论会计规则制定机构从用户需求观的会计目标出发对重要性下定义,还是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投资者保护观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作为判断财务报表重要性的标准。

三、法庭对虚假陈述重要性的认定 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人员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作出重要性判断是一种事前判断。事实上财务报表的某项或累计错报或漏报是否构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后产生争议时通过法庭的认定来完成。

因此重要性标准关系到对虚假陈述的认定和相应的民事救济和民事责任制度。具体就财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的认定而言,各国的法律实践都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错报或漏报;二是错报或漏报具有重要性。

在美国重要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证券法颁布后的首例财务欺诈大案——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案(1962)中,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发行债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时,认为“每股收益”的高估15.3%不属于重大错误,营业净收益高估16.5%也不算重大错误,但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动比率高估18.8%属于重大性错误。

法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的关心,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重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法官在判案中写道,“如果正确地陈述了或透露了事实,将会导致一般的精明的投资者推迟或趋向于推迟购买本案所涉及的证券。”

重要性判断在实践中的困难与矛盾 尽管FASB、AICPA、SEC和法庭在重要性标准的立场完全一致,但并未解决实务中的困难和矛盾: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为尺度,但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审计师和证券发行人必须在会计信息到达信息使用者之前作出重要性的判断。他们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实证研究表明,不但会计信息编制人员、审计师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券分析师)对同一问题的重要性判断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审计师的重要性标准也不一致(Woolsey,1973;Dyer,1975;Patillo,1976)。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法庭对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的认定低于证券发行人或审计师把握的重要性标准,有关责任人就需承担重大虚假陈述的赔付责任。 为解决重要性标准在应。

3. 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利弊分析

一、发行上市的利弊 (一)可以筹集巨额资金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有了巨额资金,就可以扩大规模,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尤其是提高核心竞争力,使企业迅速发展。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上市后的发展是裂变,是质的飞跃。

大多数企业就是上市后,和非上市企业拉开了距离。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不是一次性的,上市后还可以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再融资。

和银行贷款相比,发行上市融资更具有优越性。银行贷款到期要归还,如果不能借新还旧,企业生产经营就要受到影响。

而发行股票融资不需归还,企业可以从容规划使用。 (二)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要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诊断企业在公司设立、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重组和改制,明确企业发展战略和募集资金投向。发行上市后,作为公众公司,企业需要对公众股东负责,更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规范运作。

因此,发行上市过程实质就是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过程;发行上市可以使企业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完成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 (三)提高企业品牌价值和社会知名度,更容易获得订货、技术、人才和信贷。

中国有超过一亿股民,每日股票行情、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报道、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研究,实际成为面向亿万股民的免费广告,产生巨大的广告效应,从而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四)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股权对员工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公司设立时,一般是每股1元,而上市后,每股价格就可能变成数元、甚至几十元。

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往往一夜暴富。公司高管对未来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完全把心思都扑在了企业发展上。

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股票期权来加大职业经理人的压力和动力。 (五)提高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和抗风险能力,成为百年老店。

提高企业安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市公司要规范运作,例如财务报表要经过审计,不能偷税漏税等,要接受监管,这些本身就有利于企业安全经营;其次,企业有了充裕的现金,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萧条情况下更容易度过困难时期。这一点,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很多上市公司老总感受颇深;再次,上市公司依靠规范化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发展,企业可以通过职业经理人专业化管理而代代相传,成为百年老店。

当然,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上市也有一定弊端: (一)增加一定的维护成本。例如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要在媒体披露信息,会增加广告费、审计费和薪酬等营运成本。

(二)管理层压力增加。股民对业绩和回报有一定的要求。

如果经营不佳,业绩下降,公司股票会遭到投资者冷遇,甚至有退市的可能性。 (三)对大股东的约束力有所增加。

上市后股东增多,对大股东和老板的约束力也增多。大股东不能再搞“一言堂”,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必须尊重小股东的权利,这样有可能失去部分作为私人企业所享受的经营灵活性。

(四)公司透明度提高。从大的方面看,提高透明度并非坏事,但有时主营业务、市场策略和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会对竞争对手有利。

上市有利有弊,但利远远大于弊,否则不会有千千万万企业趋之若鹜,把上市作为奋斗目标。

4. 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一、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表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表示意见。

因此,各国审计准则一般直接沿用了会计文献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AICPA)在审计准则公告第47号(SAS No.47,Audit Risk and Materiality in Conducting an Audit)中指出,“考虑重要性是一项职业判断,审计师需要判断合理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SAS No.47认为“一些事项(不论个别还是累计)对于会计报告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表述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问题则是不重要的”。“在审计计划和执行过程中,审计师没有责任去合理保证能够发现不重要的错报或漏报”。

重要性标准具体运用于审计过程的两个阶段:一是在审计计划时,重要性是审计所允许的错报或漏报的限度。这时对重要性的判断决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

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是错报或漏报的个别或汇总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程度。这时对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重要性判断决定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不仅运用于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而且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重要性标准首先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义务。

区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 美国关于重要性标准的定义首先是在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陈述中体现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证券法颁布后的第一年规定:“一件事项如果得以正确地表述或披露,阻止或将阻止普通投资者购买该股票,则该事项为重要事项。”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SEC采用综合信息披露体系,在S-X规程(Regulation S-X)中将重要性标准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公开报送的财务报表,还包括其他财务报告(例如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报告等)和非财务信息;重要性标准不仅影响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还体现于二级市场的临时披露义务的履行。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断仍然贯彻“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但具体方式有所差别(例如及时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测试,二级市场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用的二元化标准等)。

但由于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不再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不论会计规则制定机构从用户需求观的会计目标出发对重要性下定义,还是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投资者保护观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作为判断财务报表重要性的标准。

三、法庭对虚假陈述重要性的认定 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人员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作出重要性判断是一种事前判断。事实上财务报表的某项或累计错报或漏报是否构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后产生争议时通过法庭的认定来完成。

因此重要性标准关系到对虚假陈述的认定和相应的民事救济和民事责任制度。具体就财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的认定而言,各国的法律实践都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错报或漏报;二是错报或漏报具有重要性。

在美国重要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证券法颁布后的首例财务欺诈大案——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案(1962)中,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发行债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时,认为“每股收益”的高估15.3%不属于重大错误,营业净收益高估16.5%也不算重大错误,但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动比率高估18.8%属于重大性错误。

法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的关心,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重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法官在判案中写道,“如果正确地陈述了或透露了事实,将会导致一般的精明的投资者推迟或趋向于推迟购买本案所涉及的证券。”

重要性判断在实践中的困难与矛盾 尽管FASB、AICPA、SEC和法庭在重要性标准的立场完全一致,但并未解决实务中的困难和矛盾: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为尺度,但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审计师和证券发行人必须在会计信息到达信息使用者之前作出重要性的判断。他们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实证研究表明,不但会计信息编制人员、审计师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券分析师)对同一问题的重要性判断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审计师的重要性标准也不一致(Woolsey,1973;Dyer,1975;Patillo,1976)。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法庭对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的认定低于证券发行人或审计师把握的重要性标准,有关责任人就需承担重大虚假陈述的赔付责任。 为解决重要性标准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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