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所对一个地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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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及其影响是什么

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及其背景 在业外人士的眼里,证券交易所只是为追求赢利的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场所,而它自身不应该以利润为导向。 因此,证券交易所就应该是会员制,类似于俱乐部,由会员们共同所有,由会员们出资维系,让会员们进入使用。

但是,现在我们突然发觉,会员制的交易所已经很少了,大部分主要交易所已经变成了公司制。换言之,现在的交易所与一个普通的商业企业并无二致,不再提供会员之间的互助,而是所有者(股东)的赢利工具。

著名的交易所中,硕果仅存的会员制交易所也就是纽约股票交易所和东京股票交易所,而前者还正在酝酿改制为公司。证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浪潮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最早是1993年从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开始的。

随后是赫尔辛基股票交易所(1995)、哥本哈根股票交易所(1996)、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1997)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1998)。 目前巴黎股票交易所、多伦多股票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新加坡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都已经加入这一行列。

交易所不仅进行公司化和追求赢利,还要上市,在自己的市场上市。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于1998年10月、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新加坡交易所于2000年12月分别在各自的市场上市。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是由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诱发的。 第一是各国经济重点放松管制和市场自由化浪潮。

80年代初期,里根和撒切尔夫人分别在美国和英国执政,同时鼓吹和应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越来越加强市场力量的自发调节作用,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 这一思潮实际上也席卷其他发达国家。

当时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市场自己能够做得更好。这一浪潮也影响到证券市场,影响到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为交易所公司化和追求赢利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人们认识到,交易所也可以通过自律监管、借助于追求利益的激励机制将自己管理得更好。 第二个原因是技术的进步。

由于电子信息、通讯和数字处理技术的突飞猛进,股票交易从场地交易市场转向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越来越自动化和非中介化,这些摧毁了交易所的自然垄断基础,会员制的互惠治理的好处大大降低。同时,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会员制交易所缺乏资源利用最新的技术。

第三个原因是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由于经济日趋全球化,资本在国际之间迅速流动,加剧了交易所之间的竞争。

一个不以赢利为目标的交易所是很难适应竞争的。只有公司化才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资源以改善交易所的设施和运作方式。

交易所公司化后,其业务变成两个部分:一是商业活动,二是监管活动。 前者是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并从中收费获取收入。

后者是制定规则、确保上市商和会员遵循规则,从而为资本的交易提供一个公正、公平、有序的市场。 交易所公司化后可能出现的潜在利益冲突 公司制的股票交易所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公司化后,交易所的是通过提供服务来获得收入,从给予会员资格、公司上市、交易股票、清算、出售市场信息中获得收益。 这些收益直接来自券商、中介机构、上市商、信息卖主,间接地来自投资者。

于是,其扮演的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交易所要按公众的利益制定规则,但规则可能不利于其商业利益。因而人们有理由担心它会在监管上不尽职尽责,会偏向于自己的股东,追求自己的商业利益,不注意保护投资者,不注意维护资本市场的信誉。

例如,当它所监管的上市公司同交易所的股东是竞争关系时,其监管可能于上市公司不利。更有问题的是,在会员制的交易所中,费用的收取以弥补各项开支为标准,而公司制的交易所则要考虑利润率。

公司制交易所的商业运行成本和收益是非常直接的,但监管部分的开支很清楚,收益却很难量化,不能被同等看待。 因此,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交易所可能不太情愿花太多的资源去进行监管。

同样的道理,为了从挂牌交易中收取费用,交易所不情愿暂停因为违规而应该暂停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的交易。尤其是如果交易所在自己的市场上上市,就更容易引起人们对其公正性的疑虑。

此外,股东相互之间监督和执行规则也容易引起疑虑。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一方面,公司化的内在机制可以促使交易所承担起监管的重任;另一方面,在有冲突的地方可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交易所公司化后自律监管的作用机制 无论从动机上还是能力上,公司制的交易所都能够较好地起到监管作用。

其实道理很简单,证券交易所与一个综合性的商业大楼有什么区别呢?没有实质性区别。 都是提供一个场所和设施,由中介机构(商店)将上市商(制造商)与投资者(顾客)联结起来进行交易,交易的对象是证券(商品)。

如果有区别的话,是因为交易所以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所以需要在组织结构上加以限制。既然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扩大,自然垄断特性消除了,则公司化是合。

2. 中国的股票在不同地方交易所到底分多少类

1、根据市场划分:中国股市主要分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股票市场。

上海市场只有一个大的板块,股市俗称为主板市场;深圳分为三个大板块,即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

2、根据股票的种类划分:分为A股和B股两种股票。A股属于人民币普通股票,B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供外资交易的外资股。

3、根据股票的投资类型划分:分为红筹股,蓝筹股、白马股、黑马股……无数种。

4、香港股市是独立存在的股票市场,恒生指数是港股市场的大盘指数。

3. 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九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百二十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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