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对股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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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变更会侵害股东哪些利益

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实际上由大股东所掌握。大股东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利用章程的自制规章性和多数股权,操纵章程的变更,设置了很多特权条款。

其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董事会授权(实际上是向相对控股大股东授权),绕开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另一类是大股东通过不公平条款给收购者设置障碍,以达到反对收购的目的,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以反收购为例,收购与反收购实际上是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产权交易过程虽然是所有权的转移,但真正的动因来自经营权的竞争。

收购对目标公司的各类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对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影响最为严重。收购的潜在威胁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形成有效监督。

收购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淘汰不好的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 其次,公司章程变更中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小股东或种类股股东利益受损。

公司章程的修改,一般是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小股东的意志表达受到限制。

因为修改前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收购制度和股东诉权,所以修改不当的公司章程就缺乏一种纠偏机制。 小股东在股东会上实际上没有用手投票的权利,只能寄希望于“用脚投票”,但公司章程常常对股份转让设置了很多“绊脚石”。

公司有可能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不同种类的股份。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实行,种类股份股东的利益,很容易受到忽视或者轻视。

公司章程的消极变更也会使股东利益受损。 即公司章程应当修改的时候,公司的董事会不是积极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而是消极的不作为,从而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法》修改前,股东很难启动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持有公司股份百份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才能召开。

而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只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股份公司只需单独或者合计百份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在股东请求之后,如果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公司能通过修改章程剥夺股东资格吗

昨天下午,本所照例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公司法》疑难问题,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在学习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引发了激烈争议,新老两代律师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我自然也站在年轻律师这一边,但对老律师对问题的解释也表示赞同。为此,我专门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进一步学习,最后发现“姜还是老的辣”,我们年轻人的理解是错的。以后还要认真跟老前辈们学习才是,否则真会贻笑大方的。

年轻律师们认为:公司是一个自治组织,公司的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运营的基本准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除法律规定的外依靠公司章程来实现自治,公司以及股东均受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的约束,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可以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也就意味着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内容剥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只要修改章程的程序合法,达到法定的生效要件,则修改后的章程就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对所有的股东都有约束力。

老律师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他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保护“小股东利益”,公司的大股东(或者说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不能为到达自己消除异己的目的而利用手中的权利擅自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否则必将助长大股东的经济专制和非理性行为,这无疑会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剥夺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很明显是侵害了这些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所以修改后的章程中涉及剥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款无效。

现行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第72条系就股权转让之专条规定,第4款对前三款规定的补充或者除外。照此逻辑,似应解释为公司法允许以章程排除或者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在理论上,这种逻辑结论颇存疑问。公司设立时签署章程与公司存续中修改章程有所不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须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签订公司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却只需公司股东按照多数决原则作出决议。因此,如果径行采取逻辑解释,很容易出现多数派股东利用修改公司章程,限制或者排除少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就实际效果而言,这种做法实为放任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因此,现行公司法第72条规定之妥当性值得考虑。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认可,故若公司设立章程明确地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视为有效约定;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并排除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公司章程限制或者剥夺了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此项修改应属无效,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

3. 公司章程变更要经过什么程序

变更公司章程的程序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在会间的临时提出。

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是,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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