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稀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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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为股票的稀释效应(dilution effect)

举一个例子:

上市公司A在外流通的普通股股数是100股,当前股价为10元/股,现决定增发新股100股。也就是说,增发后,流通中的股数为200股,而公司市值没变,还是100股*10元/股=1000元。

增发后,每股价值=1000元/200股=5元,即股价稀释为5元/股。

通常来说,小股东利益是受到伤害。可以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公司股价太高了,普通投资者根本不能进入市场,这时候,通过增发新股使股价下降,可以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刺激二级市场的买卖,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尝不是好事。

2. 如何降低股权稀释对原股东的影响

优先给原股东配股、发行优先股、提高增发的股价使其高于原股东目前持有的股票的价格等。

从根本上说,新进股权所带来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大于其分流出去的收益就不会对原股东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增发1000万股,占增发后股权10%,筹资1亿。而用1亿购买的资产预计能每年能提供2000万的净利润。而公司原来每年净利也就只的9000万。按未增发之前的情况,每股每年可以获得1元的净利润。而增发之后,每股每年可获得1.1元的净利。这就不会对原有股东造成负面的影响。

3. 股票上的稀释股是怎么回事

稀释股权就是股东通过吸收其他资金,使自己的控股比例下降的一种做法.这样可以扩大公司的资金实力。

当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融资时,由于转股选择权的存在,这些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正常条件下普通债券的利率,从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在经营业绩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的金额。因此,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以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可以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财务指标。

凯诺科技于2006年8月发行了4.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票面利率仅为1.4%。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2.84亿股,尚有1.96亿元可转债未转股,因此,凯诺科技“稀释后期末股本”约为3.23亿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0.196元,可见凯诺转债的稀释作用为12.11%。

4. 简述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重要作用

1.基本每股收益(basic EPS)和稀释每股收益(dilutedEPS)双重列示。

对于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企业,FASB和IASC都要求同时列示“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两个指标。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目标是衡量会计主体报告期的盈利状况,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目标是反映所有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计算目的,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设计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加权平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税后)和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分别代表了无稀释和充分稀释情况下的每股收益,两个指标之间的差异恰好能够反映公司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最大稀释幅度。

2.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复杂资本结构是指公司除了发行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外,还有可转换证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与股票相关的奖励计划、或有股份、参与股份等契约。

这些契约对每股收益都存在潜在稀释影响。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比较复杂,理论和实务中有多种处理方法。

FASB和IASC从成本和效益原则出发,都选择了“库藏股法”(treasury stockmethod)。该方法假设公司由于期权和认股权的执行而获得的收入被用来购买库藏股。

当市场价格过低,合约不可能被执行的时候,稀释影响也就不必考虑。选择这种方法主要是考虑其操作相对简单,主观性比较少。

这同样也是选择“如果转换法”(if-converted method)处理可转换证券的原因。 3.每股收益披露的内容。

FASB和IASC对披露的要求大致相同,主要是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到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协调过程。这个协调过程的披露比较繁琐,但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是十分有用的信息。

考虑披露协调过程成本比较高,非重要项目在披露时可以忽略。二是披露未纳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反稀释证券。

具有反稀释作用的证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作考虑,但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会使原来具有反稀释作用的证券产生稀释影响。对于反稀释作用证券的披露起到了预警的作用,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证券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作用,是对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补充。

三是披露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将作为分母的扣除项目,也会降低每股收益。

所以,对其披露也十分必要。 FASB与IASC在每股收益披露上也有一些分歧。

FAS128要求企业根据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常项目每股收益和净收益,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并加以列示。但IASC仅要求列示净收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鼓励进行其他每股收益的披露。

二、我国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 从证监会2000年1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来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1.采用加权平均普通股数作为分母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年内不同时点投入的股本,其产生利润的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国外每股收益的分母通常采用年度加权平均股数。而我国在原来每股收益指标中未考虑股票流通时间因素,以年末普通股总数为分母。

目前证监会要求同时披露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指标,使原来的缺陷得到了弥补。摊薄每股收益仍然以年末普通股股数为分母,而加权每股收益分母则采用年度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考虑了流通时间因素。

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比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更具有国际可比性。 2.区别对待不同形式股本变化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分割股票,合股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的只是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而发行新股或股票回购,不仅会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还会影响所有者权益。

这两种股本变化形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不同,在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时应该区别对待。《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中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分母为(省略)。

其中,为期初股份总数;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说明对于只影响股数的情况,不需要按照实际流通时间进行加权平均,均视为在期初发生;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为报告期月份数;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可见,对于同时影响股数和权益的情况,证监会要求根据股份实际流通时间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这种处理方法与目前国际上的做法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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