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资管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1. 资管新规 对A股,理财影响涉及哪些
从中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利好A股市场:一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更有利于监管层规范相关资管产品的运作,相关产品的杠杆问题也可以从整体上进行更有效把控和限制,有助于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在“资管新规”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和“房住不炒”的政策引导下,理财产品的资金被挤出,A股将受益。
银行公募理财:短期直接冲击最大,短期来看,非标投资被卡死,以往资金池运作、期限错配等等业务模式面临调整,规模大幅萎缩成为必然。目前银行资管子公司成立速度飞快,如果监管给与银行公募理财一个真正的公募牌照的话,同时银行资管子公司能够实现市场化运作的话,那么长期来看,银行强大的渠道能力和庞大的客户基础仍然使其具备全能型发展潜力。
2. 保监会监管保险资金股票投资 对A股市场有什么影响
第一招:对股票投资进行分类监管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投资收益稳步改善。
但同时,近期的一些投资行为也暴露出个别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通知》的出台,正是源于这样一个大背景。
为此,《通知》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核心。即保监会按照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三种情形,对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对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上述所称的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第二招:禁止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从《通知》内容来看,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同时,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如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共同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此外,保险机构独立收购上市公司也有行业禁区。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也是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原则的体现,再次明确了对股票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回归,既符合一贯的监管导向和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第三招:险资救市政策恢复常态《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这意味着“保险资金救市政策”将退出。所谓的“保险资金救市政策”,指的是2015年7月8日,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保监会出台了提高保险机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政策。
“投资单一蓝筹股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比例可升至40%”。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上述政策出台后,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3363537的确有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
业内专家对此表示,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并且,政策上给予足够的宽限期,保险机构可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而随着保险机构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因此,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其实,“保险资金救市政策”这一阶段性政策恢复常态,早在市场预期之内。
“现在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从国际成熟市场看,特殊时期采取的救市措施都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逐步撤出。
监管加强之后,有市场人士担忧:保险资金是否会减少在A股市场的投资力度?对此,多位受访的保险投资圈专家表示,保监会加强监管意在推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在保费收入稳健增长、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比例上限远未用足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A股的规模不会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但投资方式或会发生变化,未来保险机构将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举牌并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激进行为将减少,更多是对低估值、高分红等优质上市公司进行分散、价值投资。
这一论断的逻辑在于,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约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离调整后的监管上限(30%)尚有较大空间。记者在梳理过往数年的数据后发现,即使是在牛市时期,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的实际比例也从未达到“顶格”过,基本都在25%以内。
3. 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最近一则保监会银监会合并消息被许多股民孙熟知,广大股民都知道保监会和银监会的每一则消息都会给股市行情带来很大的变化,都会影响每一位股民的切身利益,那么保监会银监会合并对股市有何影响?对市场有何推进作用,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3月13日两会消息,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
其中,有一条,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之前坊间一直流传的一行三会合并终于有了结果,一行三会成了一行两会。 这一机构变化,对于银行、保险、房地产影响最大。
国家一直在实行金融监管,还要防范风险,可是金融监管套利无法根治,这样一合并,大概率的银监会郭主席会是这个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各类互联网金融,资管计划,未来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管控,想要简单赚钱,没有那么容易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一些高风险投资产品要考虑尽早清仓了,比如P2P,可以说高于年化10%的理财产品基本上都属于高风险。
对保险业来说,这个改革相对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前段时间,安邦保险被接管,保险回归保的本质,原来很赚钱的万能险、融资为目的的保险产品,估计就会难以出现了,保险业的业绩就会下滑,反映到股市自然保险股会下跌。
对于房地产,会加强调控。更加收紧违规资金进入房地产,房地产的弱周期就开始来了。
但是毕竟中国的国情在那,开展租售并举的时代开启,中国也将构建起住房梯级消费体系。看看下面的图,政策导向就很清楚了。
这一机构合并,对于银行,却是利好。今后央行不仅负责货币调控,还对银行和保险两个市场进行监管,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都将由央行决定。
联想之前的银行业下调拨备率,放松了对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的要求。再加上农行的定向增发,不难看出国家对银行的呵护。
农行这样,其他行说不定也会这样,支持用多种金融工具为银行业补充资本。随着脱虚向实的推进,银行必定会在国家整个金融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随之而来业绩也会稳定向好。
场内银行ETF,场外招商中证银行分级可以买,就当买银行理财产品,绝对保证百分百保本且超过余额宝收益。 另外这个合并,至少让国家能更方便的调控金融监管,应对美元汇率。
至少今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不会破7,但是与此同时,国内外汇管制将更加严格,港股打新的入金难度会增加。
4. 证券市场监管有哪些意义
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公原则:公开 - 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 - 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 - 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监管机构 - 中国证监会以及派出机构 自律性组织 - 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一线监管 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对会员公司的管理 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操纵市场,欺诈行为,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的意义 有利于价值判断 防止滥用信息 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防止不正当竞争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全面性 真实性 实效性 信息公开制度 发行信息的公开 上市信息的公开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