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关联方交易对股票的影响
1. 什么是关联交易,对股票有何影响
2. 如何分析关联方交易对财务的影响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إ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إ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
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إ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
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إ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
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
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إ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إ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Affiliate Transaction ): 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
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3.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形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产品购销中的关联交易。
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与控股或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以及委托加工、提供后勤服务等之间的联系。 这类关联交易的交易量在各类关联交易中占首位。
1。 资金占用中的关联交易。
由于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并且信誉较好,相对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信贷 资金,所以上市公司就成了集团公司的融资窗口。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一方 面可增加上市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又可解决集团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和 集团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现象非常普遍,仅次于关联购销业务。
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 企业间的担保现象也非常普遍。 2。
费用负担中的关联交易。 有些集团公司部分资产改制上市后,虽然形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实际上是 “两个牌子,一套班子”。
当股份公司需要增加利润时,就由集团来承担各种费用,能往集 团公司转移的尽量往集团公司转移,甚至是股份公司职工的工资也会部分转移到集团公司, 另外还得向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最后,如此规模的上市公司一年下来管理费用竟然只有 百余万,甚至更小。 当然一些本身效益较好的上市公司则可以进行反向操作。
3。 资产转让与租赁中的关联交易。
目前,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往往是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资产转让和租赁关系, 包括上市公司利用募股资金收购关联方的资产,也包括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和土 地使用权、商标、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租赁。 4。
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时把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剥离给集团公司,以优化上市公司 资产结构。
上市后很多公司仍同集团公司经常发生资产转让,这其中有正常的经营需要, 也有的是为了调整利润。 从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角度看,产品购销中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中的关联交 易是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最大的因素,甚至成为左右公司业绩的调控工具。
现在,我们就 具体来看看这两种关联交易是怎样影响上市公司的。 1。
利用产品购销中的关联交易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产品购销活动中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这种关联交易,实 质上是由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
这种关联交易能够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阶段创造或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中小股东似乎 也从中享受到额外收益。但由于购销中的关联交易具有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随意性,更 缺乏透明度,当大股东自身难保,对上市公司没有能力再“拉”,甚至通过暗箱操作以达到 某种目的的时候,上市公司的业绩随时可能跌入低谷,甚至出现大幅亏损。
2。 资金占用中的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潜在风险加大。
资金的占用包括大股东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账款方式拖欠上市公司资金,也包括大 股东借用甚至占用募股(配股)资金的情况。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处于密不可分的状态,发生母 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关联资金占用,是难以避免的。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有些上市公司对资金占用的问题不重视或无所谓,而另外一些公司出现这种情况不排除是 出于经营上的考虑,如在兼并收购行动中,为减轻上市公司负担,采取上市公司出钱,母 公司代为操作,从而形成了母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占用,这种占用属于短期的,且 明显对上市公司有利,但长时间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尤其是占用募股资金,则会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
4. 关联方交易的税务影响
由于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较非关联交易风险更低,关联交易的合同往往不注重细节,过于简单,虽然从法律角度是合规的,但不满足中国税务局的审核要求。例如合同内容写到,服务项目是“集团内一般会向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的服务”,这样的表述会被税务局认为合同缺乏实质,导致从高征收税款,或者要求补充资料并大大滞后支付时间。Linked-F强调,合同是判定服务真实性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义务的重要参考,也是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审核对外付汇的资料,企业应当重视。目前税务机关主要考察非贸付汇合同的要素有: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金额和收费方式、合同金额是否含税及知识产权归属。
5. 关联方关系对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来源于:/b570569/d33648481.htm 财政部财会字〔2001〕64号文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4号文》)的颁布,对规范关联方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基本上制止了上市公司依靠年终突击和报表重组创造利润的情况。
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总是想方设法规避《64号文》的规定,通过一些关联方交易或不是实质性重组的交易获取不正常的利润。在此,笔者结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出《64号文》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64号文》对下面几种情况无法约束: 第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直接与不是关联方的对方发生交易,以获取额外的超出一般公认水平的利润。如A公司系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方为甲地财政局。
为避免A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摘牌,甲地人民政府强制同级政府所有的B国有企业与A公司进行了一笔或数笔不公允的交易,使A公司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获得的利润,从而使A公司第三年扭亏为盈。这种交易是明显的关联方交易,但却不是《64号文》所能规范的。
第二种情况是:上市公司与表面上不是关联方而实质上有某种共同利益的对方发生交易,以获取额外的超出一般公认水平的利润。如C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通过与不是其关联方的D公司发生不公允的交易,第三年扭亏为盈。
同时,为避免D公司受到损失,也为了交易能顺利完成,C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答应在日后赎回C公司与D公司的交易,或与D公司进行其他交易,以弥补D公司在与C公司交易中受到的损失。这种关联方交易通常不易被发现,也不在《64号文》规范的范围之内。
第三种情况是:上市公司与表面上不是关联方而实质上是关联方的对方发生交易,并有意隐瞒,以获取额外的超出一般公认水平的利润。如X公司通过与其控股的Y公司的母公司Z公司在第三年新成立的子公司M公司进行交易,第三年扭亏为盈。
为掩盖上述关联方交易,X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未声明该笔交易为关联方交易,也未向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与M公司属于关联方关系,且在交易完成当年,Z公司就卖掉了M公司的股权或注销了M公司,从而让该关联方交易不易被发现。这种关联方交易在《64号文》规范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其关联方关系比较隐蔽,通常不易被发现,因而逃避了《64号文》的约束。
第四种情况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将正常商品(含劳务)、债权或其他资产以低于公允价格的交易价格出售或转移给上市公司后,再由上市公司将其以公允价格出售或转移给非关联方,并获取较大的利润。如B公司的关联方A公司将正常商品(含劳务)、债权或其他资产以低于公允价格的交易价格出售或转移给B公司后,再由B公司将其以公允价格出售或转移给非关联方,并获取较大的利润,达到扭亏、免于被处理的目的。
此种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已不多见,但仍有必要对其予以规范。显然,此种情况在《64号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上述情况只是四种基本形式,此外还有其他派生的形式。但无论如何,总离不了上述四种情况的核心内容。
(二)针对上述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笔者认为,可以以《64号文》作为基础,针对上述情况做出补充规定或进一步解释。
1.将《64号文》的适用范围由上市公司扩大到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范围的修改有助于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前的不公允交易进行规范,有助于防止拟上市公司欺诈上市情况的发生,也有助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
2.上市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的显失公允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照《64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对非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做出特别说明。
3.对于是否显失公允,不能仅以交易金额大小作为判断依据,应按其对当年经营业绩的影响而定,一般应以扣除该交易后企业当年净利润的50%为限。 4.将《64号文》中的“资本公积”科目下的“关联方交易差价”改为“交易差价”或“不公允交易差价”。
5.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将正常商品(含劳务)、债权或其他资产以低于公允价格的交易价格出售或转移给上市公司后,再由上市公司将其以公允价格出售或转移给非关联方,对公允价格超出先前交易价格的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交易差价”处理。对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应说明其公允性,并提供相关证据;若不能证明其公允性,应按照《64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