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犯罪对股票的影响
1. 企业涉嫌犯罪对其发展有哪些不利影响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法》公开发行最近36个月内,不能“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三条(二)中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 股价的涨跌对公司或公司的高管有什么影响
1.高管拥有公司相当大的股份 股价变动当然有影响。
2.高管没有公司股份,但股价的涨跌都影响到当季或当年的公司收益,很大一部分的高管他们收益都来之于效益分红,有影响。
3.在不考虑他们进行后台交易的情况下,高管对股价的变动,影响就在于他对公司制定的今年营运计划是否被广大股东人群所接受,如果他的营运计划预期效果比较好,市场认知度比较高,那么追捧股价的人就多,价格自然上涨。
4.高管还可能找人操作盘面,呵呵·这个就涉及到内幕交易,一个比较小点的公司,他的流通盘面比较小,所以只要有相应的资金进行市场操作,股价也是会被短期干预的。
3. 公司高管犯罪要怎样防范
公司高管人员经济犯罪应从七方面加以防范第一,公司高管人员自身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刑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四)违法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法》中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是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挪用资金为他用,或者侵吞公司财产,即所谓的职务犯罪。三是公司高管人员在对外交易过程中容易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第二,公司高管人员应转变经营观念。可以说,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传统经济体制向现代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在不断的改革中,公司高管的经营观念也应当随之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领军人物,必须树立起正确的竞争观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素养。第三,完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加强中小股东的日常监督。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之所以失灵,不仅与独立董事自身无法独立有关,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可能产生正向的激励。因为独立董事不对企业经营的成败真正地承担最终责任。
与其高成本地推动“独立”董事介入公司,不如让更在意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有更多的发言权。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的机制,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对制约公司高管行为将产生更加直接的效果。
除此之外,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不能仅停留在公司分类表决机制上,还必须落实到参与具体经营过程的审查上。第四,鼓励建立大股东问责制,出现问题,追究大股东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结果。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在选举聘任高管中有较大决定权的大股东,对自己提名的公司高管应该负有一定的监察责任。
如果某大股东所提名的高管在任期内犯罪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该在处罚高管个人的同时,对大股东追究不作为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降低违法经营风险。
一个公司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司潜在风险而不自知。要科学地处理各种违法经营风险,首先就必须知道风险的所在,就必须定期对公司进行“法律体检”,从公司的内外部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检查,从而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以降低违法经营风险。
第六,加大防范违法经营风险资金的投入。一个公司要创造几百万元的利润,可能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要经过多年的辛苦经营才能实现,而要避免几百万元的违法经营风险损失,可能就只需花费几千、几万元就可以予以避免,由此可见,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启用违法经营法律风险资金是企业预防违法经营风险的最佳方式之一。
第七,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帮助公司排除法律风险。
4. 公司高管犯罪要怎样防范
公司高管人员经济犯罪应从七方面加以防范
第一,公司高管人员自身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刑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法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中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挪用资金为他用,或者侵吞公司财产,即所谓的职务犯罪。三是公司高管人员在对外交易过程中容易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第二,公司高管人员应转变经营观念。可以说,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传统经济体制向现代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在不断的改革中,公司高管的经营观念也应当随之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领军人物,必须树立起正确的竞争观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素养。
第三,完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加强中小股东的日常监督。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之所以失灵,不仅与独立董事自身无法独立有关,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可能产生正向的激励。因为独立董事不对企业经营的成败真正地承担最终责任。与其高成本地推动“独立”董事介入公司,不如让更在意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有更多的发言权。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的机制,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对制约公司高管行为将产生更加直接的效果。除此之外,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不能仅停留在公司分类表决机制上,还必须落实到参与具体经营过程的审查上。
第四,鼓励建立大股东问责制,出现问题,追究大股东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结果。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在选举聘任高管中有较大决定权的大股东,对自己提名的公司高管应该负有一定的监察责任。如果某大股东所提名的高管在任期内犯罪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该在处罚高管个人的同时,对大股东追究不作为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降低违法经营风险。一个公司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司潜在风险而不自知。要科学地处理各种违法经营风险,首先就必须知道风险的所在,就必须定期对公司进行“法律体检”,从公司的内外部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检查,从而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以降低违法经营风险。
第六,加大防范违法经营风险资金的投入。一个公司要创造几百万元的利润,可能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要经过多年的辛苦经营才能实现,而要避免几百万元的违法经营风险损失,可能就只需花费几千、几万元就可以予以避免,由此可见,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启用违法经营法律风险资金是企业预防违法经营风险的最佳方式之一。
第七,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帮助公司排除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