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给银行对质押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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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质押新规影响,对谁影响大

1、融入方主体受限,不能是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2、融入资金用途受限,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3、初始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基金、债券不能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4、融资规模门槛提高,首次不低于500万,后续不低于50万。

5、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过60%。

6、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7、新老划断,存量业务不受影响,可以延期。

市场各方已经从融入方、融出方、质押标的、资金流向、证券公司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但对广大散户朋友的短期及长期影响很有有单列出来的。但其实该新规不论是从散户个人进行股票质押角度,还是从市场短期影响来对散户会产生许多方面影响。

首先,散户的资金体量不大,单笔融资的需求也较小。但此次新规规定了首次参与的交易者,交易金额需要达到500万人民币,这个规定的要求远高于个人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50万人民币资产的要求,而基本达到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个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需持有5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市值)。而此后的每次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也同样限制了散户每次的融资最低下限,也就是说小型的融资就不能通过这个通道去获得资金了。

其次,资金的使用方面,不得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买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说,散户无法用股票质押的资金再进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资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债券进行初始股票质押,对持有基金、债券的散户,这部分市值就损失了这一种变现的通道。

2. 上市公司无限售股票质押给银行,对股票后市有何影响

肯定会有影响,影响不大。

股票质押,就是把股票抵押了,不可以卖了,股票少一个人卖,要涨就容易,所有利好。但另一方面,说明公司流动性或资金紧张,东西卖不出去,款收不回来,不好。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3. 新规为银行股权质押带来哪些利好

相较股份行和大银行,中小银行做股权质押并不具备价格优势,定价看目前没有统一水准,都是个票个议,质押率折中价约在55折,相较去年牛市已经是很低的水平了。新规后,虽然银行还未出台具体指引,但股权质押很可能会面临重新估值,只是不会全部重新估值,毕竟许多股票质押率已经很低了。

从wind数据看,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多家城商、农商行均有业务开展。虽然股权质押的直接影响较小,但减持定增受阻对银行的间接影响不容小觑。对银行而言,定增配资业务,尽管表面上看重的是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质押股票的第二还款来源,但实际上,给上市公司定增配资的业务,主要依托的就是减持退出。

对于银行接下来的应对,某城商行支行行长表示:“对于银行来讲,就存量而言,主要是要和客户协商,追加增信或者提前还息或多还息。增量业务,从我个人角度,基本是不会做了,还是要回归到融资主体的现金流究竟能不能覆盖融资,而不再是依靠减持退出。”

减持新规的推出,意味着银行更加不会介入单票定增配资。银行更愿意选择私募打包几家公司的资产池进行配资,以分散风险,单独给一家上市公司大股东配资的风险太大。

4. 股票质押对股票的影响是什么

这个要分两种情况来讲吧: 1、涉及质押和解质的股票,属于流通部分: 股权的质押和解质,影响的是这只股票的市场供应量。

质押时,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量要变少,使股票似乎变得金贵起来,股价可能要上涨; 反之,解质时,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 当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当时的大市和公司经营状况来确定。

2、涉及的股票属于非流通股权。也就是不能或暂时不能买卖。

这时,对流通数量没有影响,不会改变供需平衡,而影响股价。 但是,这时就要具体看该股为何质押。

5. 企业股权质押是否能质押给个人

股权拥有者的股权作为他个人的财产,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能质押给个人,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个人。

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注意事项

银行在批准借款人提供的股权质押的贷款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具体安排法定的贷款手续,根据一些银行办理经验并结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借款企业财务报表、贷款证(卡)。公司章程、质押申请书、声明书、质押股权涉及注册资本出资的验资报告等公司证明文件。

(二)股份质押不仅涉及质权人(银行)和出质人(借款人),而且还需股份所在公司同意,因此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

(三)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债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由出质人所属公司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全名、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和质押合同号、期限、股权占比等,工商登记可有效防止质权人将股权再次质押或转让。

(四)股权涉及上市公司的,借款人应会同上市公司向所属的深沪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登记手续,同时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披露;股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必须全部质押,不得部分质押。

(五)为稳妥起见,银行可将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书、《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在放款之前由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上述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

(六)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银行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对质押股份的价值,可通过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公正的评估,遵循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评估真实价值的60%以内确定贷款发放金额,以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七)根据《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的规定,银行应对质押股份的利润分配等应得权益予以关注,以避免银行合法利益流失。对行使质押权而取得的股份,按照《商业银行法》第42杂的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保全信贷资产。

(八)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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