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对偿债能力影响
1. 股份回购对股价的影响
2.股票回购也可以提高公司现金支配的利用率,使用现在公司较为富余的资金回购股份,会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提升净资产报酬率,降低公司财务指标盈利方面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回购是一种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3.进行回顾后的股份可以作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果直接通过发行股票会降低原有股东的权益,稀释其股份,而回购则是能够既不损害股东利也可以推行员工福利,激励员工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
4.回购股票之后促使股价出现上涨,也是一种回报股东利得的行为,而且无需缴纳税金。
5.进行回购股票之后会造成在外流通股票减少,对于潜在的对于公司有收购意图的收购人能够获得的股份就会减少,保证大股东的控股权。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2.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效应分析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回购等方式使用现金或举债从二级市场购买一部份自己公司的股票。
公司可以将完成回购的股票以“库藏股”的方式处理,可保留也可宣布作废。这一做法直接减少了公司股票总量,并且回购后的股票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这可以提高剩余股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动因分析(一)传递股价被低估信号(二)优化股本结构(三)反收购策略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效应分析(一)股票回购的正效应1。 财务目标效应。
上市公司强调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股票回购可以减少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公司在分配现金股利时可以减少红利支出,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水平,提升了上市公司股票内在价值。提高了股价,就可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股票回购也证明其对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带来了有利的效应。
同时,股东回购公司股票暂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回购具有节税的作用,股东财富增加,也促进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2。
财务杠杆效应。财务杠杆,公司通过举债产生利息,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提升公司的价值。
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负债率没有达到公司最佳要求,就可以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来提高收益,通过举债回购可以减少利息支付,增加投资报酬率,提高股东收益。 因此股票回购可以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进而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的发展。
3。有效防止恶意并购。
当上市公司股价过低并且公司潜力很好时,就会成为其他公司收购的对象。公司管理层为了掌握实际的控制权,防止敌人接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减少发行在外的权益资本,使得股价上升,提高收购成本,可以有效防止并购。
(二)股票回购的负效应股票回购成功必然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有利的影响。但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也需符合适当的条件,比如要持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回购股票会使得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负债会增加,偿债能力下降。
如果盲目进行回购,使公司内部现金减少,会影响其他经营活动的进行,增加财务风险,阻碍了公司的支付与变现能力。
3. 股份回购的功能
对股份回购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
一般认为,在一个成熟资本市场股份回购具有以下功能:通过股份回购,调整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现代公司资本结构理论始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莫迪利安妮(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公司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不相干理论(简称MM定理),但是MM定理是在不考虑的所得税、破产风险、资本市场效率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影响下推演出的,并不切于现实,因此后人不断放松假设条件予以逐步修正,提出了资本结构平衡理论,即由于债务利息可计入公司成本,而免交所得税,所以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成本较低,较高的资产负债比例可以为公司带来税收庇护利益,然而公司破产风险成本也随资产负债比例的升高而增大,所以在公司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的约束下,欲使公司的融资总成本最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优资本结构是处于边际税收庇护收益等于边际破产风险成本的平衡点。
[1]但是公司发展周期和外部环境变化决定公司必须审对度势,动态调整资本结构,与新股发行、举借外债不同,股份回购是一种股本收缩的调整方法,通过减少对外发行股份,提高资产负债率,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通过股份回购,调节股票供应量,实现股价的价值回归。
股票价格决定于股票内在价值和资本市场因素,通常在宏观经济不景气时,股市进入低迷状态,持续低迷引发股票抛售,导致股价下跌,流动性减弱的恶性循环,公司在本公司股票严重低估时,积极进行回购:一方面,收购价格传递公司价值的信号,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另一方面减少每股净收益的计算基数,在盈利增长或不变情况下维持或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价值,减轻经营压力。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释放先前回购形成的库藏股进行干预,增加流通股的供应量,减少投机泡沫,使股价回至正常价格,股份回购使虚拟资本价格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使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紧密相联,避免了股票价格的大起大落。
股份回购是公司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段。股东收益包括股票分红派息收入与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收入,一般来说,国家对前者课以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后者课以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若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则股东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实行股份回购,股东拥有选择权,具有流动性偏好的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现金形态的资本利得,而继续持股的股东由于所持股票的每股盈余提升,使个人财富增加,并且相关的资本利得税递延到股票出售时缴纳,因此基于税收的考虑,公司常以股份回购替代现金红利的分配。
股份回购是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为了维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通常以股份回购的方式抵御恶意收购。
[2]当公司以高于收购者出价的溢价进行股份回购,一方面提醒公司股东注意公司价值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并且通过对外界股东的回购,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持股比重相应提高,控制权进一步加强。此外,储备大额现金的公司易受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大量现金用于股份回购,可减弱收购者的兴趣,这是反收购策略中的“焦士战术”。
运用股份回购,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目标函数的差异,即代理成本,包括经营者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产生的成本以及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矫正偏差仅依靠诸如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等外部约束远远不够,尚需要设计出一套成果分享方案,使职员和管理者的努力与公司财富增大建立相关性,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就是比较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之一。
由于新股发行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因此解决职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制度的股票来源的较好途径就是股份回购,公司选择适当的时机从股东手里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库藏股,依程序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奖励给公司管理人员。基于少数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回购公司股份,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现代公司实行“资本民主”原则,即一股一票,重大事项的表决适用单纯多数或绝对多数决,因此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不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操纵公司,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少数股东的“以手投票”权利因此受限,法律为平衡双方力量往往赋予其诸如股东诉讼权等权能,但实施成本较高,而股份回购请求权则是股东“以脚投票”的权力强化,[4]重大事项表决时,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发生严重冲突,少数股东可以要求与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股份,这样一方面减少公司经营中的摩擦与冲突,降低协调成本,另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少数股东权益使之免受不公平待遇。除上述功能外,股份回购还常常运用于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中,因此股份回购是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
4. 股份回购的目的
从我国的实践和理论上看,公司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股份有不同的意图,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实现资产剥离和产业转型目的。
在我国主要是同时发行A、B股或A、H股的公司,可以在我国深沪两个市场之外的股票市场购回股票,同时在国内市场增发A股,从而调整股权结构。如青岛啤酒在H股股价跌到0.5港元/股时,在香港股市购回H股,同时在国内增发。2001年8月15 日,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在港宣布,联想集团将以3400万元回购820.2万股,以达到集团分拆及重组的目的,并在固有的基础上发展新业务,以期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完成内部的整合。柳传志表示,这项决定是基于该公司对市场仍有信心,希望借此提高股东的回报率(此举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幅提高联想集团的每股盈利水平)。而此前的2001年2月,联想已实行增发1亿股A股的股东大会决议。
此外,从理论上看股份回购的财务杠杆作用也很明显。公司在购回股份并加以注销后,在负债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权益资本,很显然会提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公司的股价,结果一方面可以调整和优化财务结构,另一方面可以达到降低未来权益融资成本的目的。
5. 股份回购符合规范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十四条 上市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0333566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六)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回购股份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在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帐户;该帐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资讯部分地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