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股票影响
1. 允许用应收账款质押对中小企业融资有什么影响
2. 股票质押贷款风险如何防范
一是要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
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二是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看五项指标。
一看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二看应收账款周转率。
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三看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
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
四看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
五看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三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付款。
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是办理质押登记。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五是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 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3.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权利虚假风险。
即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表现为:一是虚构应收账款。
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出质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应收账款;三是出质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下无特别说明,均简称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目的,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受偿。至于出质人、债务人有过错的,贷款银行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价格虚高风险。 即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存在,但出质价格被虚高。
表现为: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出质人与债务人或出质人、借款人与债务人合谋,使合同上填写的价格超过或者远超过实际应付价格;三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等故意隐瞒。 不论那种情形,出质价格(即出质人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即应收账款债务人最终应付价格)。
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三)转让抵押风险。
一是再转让风险。如出质人将已出质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包括叙作保理,贷款银行质权实现是否受影响,值得思考。
《物权法》第228条仅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但如转让的,有何后果,《物权法》未明确规定。
这也涉及出质登记对第三人(含债务人)效力问题。另外,如果受让人主观善意,其权益是否受保护,更值得思考。
这些均使法官自由裁量存在较大空间(变数),给贷款银行实现质权(第二还款来源)带来潜在风险。 二是“倒签”转让风险。
“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等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或叙作保理,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三是如果债务人将有效财产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质押的,那么因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将使债务人供以清偿应收账款债务的责任财产,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减少,若担保物权被行使,则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
这将影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而可能影响第二还款来源的实现。 。
4. 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
应收账款实质上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偿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属于权利质押范畴中债权质押,但应收账款这种质押标的既不同于动产质押中的动产,也不同于权利质押中的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标的,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无论质押的动产还是质押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具有绝对性的物权或类物权,而应收账款具有相对性,不属于绝对权。正因此,应收账款的实现,既要受到其债权人(即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不同处置的影响,而且应收账款还要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甚至可能受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抗辩权、追索权的制约。因而,需要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中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而,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是,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问题。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那么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会在到期时清偿或未到期时提前予以清偿,对于债务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和《登记办法》及《操作规则》均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本质来看,应收账款因债务支付清偿款而消灭时,质押的标的灭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权或充当担保物。如果放任出质人支取和使用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那么质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就会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三是,应收账款在质押后的管理问题。质权人虽在应收账款质押后对其享有质押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有效管理应收账款会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这包括: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从而使应收账款得到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出质人应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的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对于这些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性。
5. 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是什么意思
1.股权质押流程:
了解股权融资标准(准确定位本企业是否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填写申请表发email初审
通过初审企业提供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企业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
终审估价。
签订合同、协议缴费及挂牌融资。
2.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6. 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
应收账款实质上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偿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属于权利质押范畴中债权质押,但应收账款这种质押标的既不同于动产质押中的动产,也不同于权利质押中的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标的,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无论质押的动产还是质押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具有绝对性的物权或类物权,而应收账款具有相对性,不属于绝对权。
正因此,应收账款的实现,既要受到其债权人(即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不同处置的影响,而且应收账款还要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甚至可能受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抗辩权、追索权的制约。因而,需要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中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
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而,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
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是,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问题。
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那么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会在到期时清偿或未到期时提前予以清偿,对于债务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和《登记办法》及《操作规则》均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本质来看,应收账款因债务支付清偿款而消灭时,质押的标的灭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权或充当担保物。
如果放任出质人支取和使用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那么质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就会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三是,应收账款在质押后的管理问题。质权人虽在应收账款质押后对其享有质押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有效管理应收账款会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这包括: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从而使应收账款得到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出质人应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的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对于这些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性。
7. 应收账款抵押的意义有哪些方面
应收账款抵押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抵押物是能够清偿、便于管理、可以执行和易于变现的动产、房屋、建筑物、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以及一些特定财产,例如预购商品房、在建工程等等。
应收账款属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应收债权,以此抵押、担保贷款,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更加有利于公司筹集资金,展开经营。 第二,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强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如果公司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 第三,应收账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现金流和为银行提供担保之间的矛盾。
例如,公司以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的贷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经营,不受抵押的限制;而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则不能被处置,这又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