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诉讼仲裁对股票影响
1. 乐视网发布公告 乐视网发布了什么公告
一、自前次披露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经统计,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7,579,502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238,600,104.02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被起诉类案件中,因较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理裁决,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5日、2018年4月25日、8月7日、8月27日、10月8日、11月1日、11月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9、2018-067)、《自前次披露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补充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2018-179)、《涉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
截止目前,公司共计披露主诉案件对应的诉讼标的额4.59亿元人民币,被诉案件对应的诉讼标的额86.69亿元人民币。
已披露主诉案件中,已结案案件对应的诉讼标的额约0.01亿元,执行中(含调解及判决类)案件对应的诉讼标的额约0.47亿元(实际执行金额将以判决书和调解书为准),在诉类案件对应的诉讼标的额约4.10亿元。
已披露被诉案件中,已结案案件对应的诉讼标的额约21.31亿元,申请执行中(含调解及判决类)案件对应的诉讼标的额约6.10亿元(实际执行金额将以判决书和调解书为准),在诉类案件对应的诉讼标的额约59.28亿元。
特此公告。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2. 劳动仲裁是否会影响一个公司在新三板的上市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影响公司在新三板上市。
企业劳动仲裁败诉后,目前是如果法院有判决,那么可以在法律文书网上看到判决。所以,如果是企业明显违反,对于企业影响是有一定不利影响的。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需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之后开庭审理,并且会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在立案后60天内下达裁决书。对于裁决书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天之内可以起诉到法院。劳动仲裁委不收费,在职或离职一年内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 劳动争议仲裁对企业上市会有影响么
重大诉讼事项是会影响到公司的。
企业上市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扩展资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