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违规买卖股票影响重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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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重组期间,为什么董监高不能转让股权

经核查,雷斌累计超额转让的股份数共计419,060股,卜文海累计超额转让的股份数共计232,439股。鉴于本次股权转让,雷斌、卜文海与非接受代持还原的受让方均是于同一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无法客观的将超额转让的股份从受让股份中独立区别。

为了弥补股份转让超过限额的瑕疵,2010年12月,雷斌与叶娟等10名公司骨干人员共同签署《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鉴于雷斌2008年10月向受让方迅速转让股权时,转让总数超过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腾达总数的25%,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现同意雷斌超过《公司法》限额而发生转让的部分(即419,060股)视同为2009年发生的转让,该部分股权在2008年发生转让的行为无效;受让方2008年受让的股权均按419,060股为总数,同比例减少,2009年同比例增加前述减少额度。雷斌与受让方均确认上述事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作出,且不会因上述调整而发生任何争议和潜在纠纷。

2010年12月,卜文海与尹显庸、汪建军、叶娟3人共同签署《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鉴于卜文海2008年10月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转让总数超过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现同意卜文海超过《公司法》限额而发生转让的部分(即232,439股)视同为2009年发生的转让,该部分股权在2008年发生转让的行为无效;受让方2008年受让的股权均按232,439股为总数空间,同比例减少,2009年同比例创造增加前述减少额度。卜文海与受让方均确认上述众多事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作出,且不会因上述调整而发生任何争议和潜在纠纷。

2. 窗口期 董监高亲属可以买卖股票吗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时候忽悠别人来参与公司投资的人,怎么能把别人忽悠来了自己这么快就跑了呢?所以一年内不让他们转让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般都会申请上市交易,如果允许公开发行前的这些股东一上市就可以卖掉自己的股票,那很多人都会在上市后马上在股票市场套现跑了(这也就是股票市场上说的“大小非解禁”中的“小非”)。董监高手中持有股票才能充分激励他们好好干活让公司多赚钱,这样他手中的股票也越值钱,如果允许董监高随便就把手中的股票卖掉那对其他股东来说就太不公平了,因为董监高往往有内幕信息。

3.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规定是合法,否则是不合法的。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所持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四)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五)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别限售规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但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六)高管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关于限售期的特别规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诺更为严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

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高管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4. 挂牌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合规要求应注意哪些事项

“董监高”持有的股票一次性卖出不得超过25%,这是证券法的规定,若违反将受到一定的制裁,并没收多余的获利。

但是董监高只要卖出股票就必须公告 董监高持股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有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面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对董监高有锁定期吗

董监高认购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是有锁定期,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概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用1、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

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益的基础。2、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

现在,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

在目前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3、、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4、有利于社会稳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三)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四、非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积极意义:(1)首先,私募形式的再融资其重点不仅在于融入资金,更主要的还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

(2)其次,私募形式的再融资也是为整体上市度身订做的一种市场规则,它使得全流通条件下的整体上市有可能不再是圈钱的代名词。不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早期由国企改制上市的公司大多是通过剥离母公司部分资产上市的,不仅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留下了大量隐患,也是股权分裂的局面得以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整体上市对于解决母子控制型上市公司的体制痼疾依然具有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

(3)最后,私募形式的再融资是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实现并购重组的重要手段,即使是不涉及控制人改变的债权换股权、重组换对价,也不失为一些陷入困境的困难户进行股改的助推器。私募形式的并购重组虽然仍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关联交易色彩,但由于参与私募的股东大多是机构投资者,不管其是否有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一般在认购以后总是会有一些作为新股东的代表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从而取得一定的话语权,以监督和保证私募资金的使用不能违背承诺或违背股东们的意志,这对于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状态,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也将是十分有益的。

6.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还需注意些什么

对于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其他注意事项,这 里做个归纳,整理买卖公司股份不可触碰的红线。

(1)窗口期的规定下列时点前董监高不能买卖股票:a)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b)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前10曰;c)重大事项筹划至公告后2个交易曰。(2)短线交易的规定所谓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 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曰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内幕信息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 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股东权益变动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上市公司己发行 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 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需要披露。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5种),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 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 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需要披露,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 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董监高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能超过自身持有数量的25%。

7. 董监高持股 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有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面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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