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设立合资公司对股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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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是利好吗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只知道对外设立参股公司,那只能说是有希望利好,具体情况还是具体分析为准。

2. 与外商开办合资企业股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一、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仅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东认购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境外)股东,其他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如果以募集方式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发起人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经该外国股东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发起人转让股份的,不得违反外方股东持有股份最低限额25%的规定,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2、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3、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该等文件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可以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的规定认缴股款,认购股份;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必须起草招股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公开向社会募股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三、国有企业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现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的; (2)境外股东持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 (3)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2、发行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如下文件: (1)股东大会对转变公司性质的决议; (2)现存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申请转变公司性质的报告;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5)中国证监会批准H股境外发行、上市的文件; (6)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H股上市交易的文件; (7)H股在境外的交易情况。 上述申请文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原公司持批准证书和公司股份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优惠政策 1、新设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a.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规定,作为外国股东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b.公司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c.经审批机构批准,公司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d.公司以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 e.公司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减税、免税或退税。 2、新设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以下所得税的优惠 a.对生产性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年免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b.设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将从公司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公司,增持股份,或作为资。

3. 为什么合资企业在中国不能发行股票上市

合资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是可以上市的2、在中国上市的外资(合资)企业很多,如联合利华、康佳、惠普、联想、理光、摩托罗拉、哈飞汽车、一汽大众、三菱、江西铜业、振华港机、青岛海尔、玖龙纸业等等,很多很多,都有外资投资。

有部分是在a股上市,有部分是在香港上市。企业所得税缴纳基本上是最后才计算的,因该就是对应缴税金,未交税金,净利润这部分产生影响。

3、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4. 为什么合资企业在中国不能发行股票上市

合资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是可以上市的

2、在中国上市的外资(合资)企业很多,如联合利华、康佳、惠普、联想、理光、摩托罗拉、哈飞汽车、一汽大众、三菱、江西铜业、振华港机、青岛海尔、玖龙纸业等等,很多很多,都有外资投资。有部分是在a股上市,有部分是在香港上市。企业所得税缴纳基本上是最后才计算的,因该就是对应缴税金,未交税金,净利润这部分产生影响。

3、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 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面临法律冲突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资企业在从一个由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向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法律冲突和差异。

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方面的冲突与差异 法律基础的差异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均规定有关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应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于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 年进行了二次较大的修正。

《公司法》制订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正,2004、2005年进行了修正。二个法律之间的内容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法律冲突。

主要有如下方面: 1、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法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法律冲突是通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 1995年第1号)的行政规章的形式来解决,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着。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2、公司的权力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后,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的权力机构确定为股东会,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决策程序。 3、董事的产生不同。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的产生采用委派制即由股东委派产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则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这种董事产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场存在冲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出发点;而中外合资企业由于董事是由股东委派的特点决定,其董事必然是以所派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出发点。

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和法律问题。董事的产生不同也影响着董事会决策上的公正性。

所以在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过程中董事的立场的转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承销中外合资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协助公司解决的观念和法律问题。 4、权力机构的召集和决策程序不一样。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因此不存在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于是一个公众性的公司,因此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提前30天发出通知、规定股东登记日、对于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应事先公布等。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权力机构,其决定的内容与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存在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董事会不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所以其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定的内容不需要进行公告,而由其章程进行规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规定公司须设立监事会, 而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必设机构。

所以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需要成立监事会。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

这里存在着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应由谁进行审批的问题,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 号)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工商登记机构有差异,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而上市公司的登记注册则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先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而后进行注册资本到位并验资,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公司成立经营的时间和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一致。我们认为,只要中外合资公司经营合法,注册资金到位时间晚于公司成立时间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因为,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是需要具备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如果中外合资企业在成立后能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则注册资金到位迟于公司成立时间并不影响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国法律所拥有的法人资格,当然也不会影响盈利的计算。

权力机构决议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后,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则需要经过原审批机构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则由按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可生效。这个冲突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上市公司带来操作上的麻烦,也会与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存在冲突。

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按规定需要进行批准生效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采用备案制或事后审查制的方法管理。

6.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明确投资目的说起,是股权控制还是为了投资收益,还是其他什么目的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存在哪些风险、风险如何控制、退出机制是否畅通,这些都要仔细斟酌。对外股权投资不仅不能犯方向性错误,还要在无数小细节上万无一失。方向性错误后果往往是前功尽弃,小细节上差错,也可能酝酿成致命风险。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说明企业资金有结余或者有能力筹集资金,而且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比留在企业运营可能更有利,更有利于加快企业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如果真正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就是正确的。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还要看是否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是否有利于提升资产质量,是否有利于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另外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如果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很高,就要考虑拿出部分资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避免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更要有战略眼光,要看整体上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是否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市场前景是否良好?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做好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评估工作;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做好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做好对外投资收益回收工作;做好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工作。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渠道其实还是很多的,比如可以直接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如果是这样,企业就应当有比散户更加成熟的投资理念,否则就会像许多散户一样赔钱。对外股权投资方向之所以重要,主要原因是方向代表未来发展变化趋势,选正确方向,实现财务目标就比较顺利。当然选对方向并不容易,需要具备全球视野,要能够看清楚经济发展趋势;具体到某个投资项目,要能够搞清楚该项目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前景。在此前提下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就基本上不犯方向性错误。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方向上没有错误,但效果不好的情况完全可能出现。比如企业甲选择了一家节能环保企业乙作为对外股权投资对象,大方向正确。但对企业乙并没有完全的控制权,能否盈利完全靠企业乙的经营管理。偏偏企业乙的经营管理团队出了问题,使企业甲的对外股权投资打了水漂。因此,选对产业也许不难,但选对对外股权投资企业往往不容易。因为被投资企业的人与事不是一下子就能够搞清楚的。同样的行业、同样的产品,有的企业赚得盆满钵满,但有的企业却破产了。这说明选对对外股权投资企业很重要。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一定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细节上发现被投资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比如被投资企业有没有核心竞争力,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究竟怎样,大股东是否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侵吞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企业管理团队的水平是高还是低,最高决策者是否好大喜功,下级管理者是否有一大批马屁精,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有条不紊?通过各种“小细节”最终确定被投资企业有没有投资价值。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一定要研究清楚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能够做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蠢事。比如有的项目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企业还想尽办法去投资,一旦国家强制进行关停并转,企业损失往往非常巨大。最近河北省关掉许多高污染企业,先前在这些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其损失不言而喻。再比如国有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涉及许多方面,无论是高层管理者,还是中层管理者,都要各负其责,不是仅仅靠财务管理部门就可以完成任务的。企业发展规范部门、审计部门、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都要积极配合,才能将对外股权投资工作搞得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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